簡述
2016年1月8日,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
意見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
都府發〔2016〕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級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成府發〔2015〕27號),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促進民生改善、經濟結構調整和社會和諧穩定,現就進一步做好全市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積極推動創業帶動就業
(一)完善創新創業生態環境。深化
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實行企業登記“先照後證”、“三證合一”、“一照一碼”。推進註冊制度便利化,依法放寬住所(經營場所)限制,允許“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取消年檢驗照制度,推進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管理。取消所有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規範審批行為,明確標準、最佳化流程,採取一站式服務、網上申報、多證聯辦等措施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市委編辦、市場監管局、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務服務辦)
(二)加強公共創業創新載體建設。鼓勵、吸收和支持各類投資主體建設創客空間、創業咖啡、創新工場、孵化大樓、孵化園區等新型孵化平台和眾創空間,對經政府相關部門認定的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全要素、開放式綜合服務平台和發展空間的建設項目,按現行標準的50%繳納基礎設施配套費。通過盤活閒置廠房、倉儲用房、辦公用房等存量房產,加快建設一批創新創業園和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形成“創業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產業園”的孵化體系。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成都市級、都江堰市級大學生創業孵化示範基地,除成都及以上獎勵外,再分別給予30、20、10、5萬元的獎勵。(市發改局、市財政局、市經科信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
(三)拓寬創業融資渠道。將小額擔保貸款調整為創業擔保貸款,針對有創業要求、具備一定創業條件但缺乏創業資金的重點群體和困難人員,貸款最高額度統一調整為10萬元。對個人發放的首筆不高於10萬元創業擔保貸款,在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以內、期限不超過2年的,由財政給予全額貼息。建立創新創業風險資金池,鼓勵銀行、擔保公司、創投機構等金融機構為初次創立企業提供股權質押、智慧財產權質押等科技金融服務。市財政安排1000萬元專項資金建立“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資金池”,為我市中小微企業、創業創新企業、科技型企業提供低息融資服務。(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經科信局、人行都江堰支行)
(四)鼓勵青年大學生創業。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畫,對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創辦實體和孵化創業項目的,按規定給予創業補貼。實施青年創業促進計畫,為通過項目評審的創業青年發放3-10 萬元免息、免擔保創業啟動資金貸款,匹配專家導師開展一對一創業幫扶。對符合條件的青年大學生創新創業提供額度最高為50萬元的創業信用貸款,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同時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予貸款利息50%的補助。(市經科信局、市人社局、團市委)
(五)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吸引國內外高校院所科技人才、海外留學的人才帶技術帶項目在我市創新創業。鼓勵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發明專利並具有市場潛力、處於中試、產業化階段的科技創業人才或具有自主創業經驗、在國內外知名企業擔任高管等人才來我市創新創業,市財政設立引進人才專項資金1000萬元,並按財政增長幅度,逐年增加投入額度,根據不同的引進人才主體,按一定的比例發放補貼,並給予住房、科研工作經費、評聘專業技術職稱、社會保險以及提供必要的交通條件等保障措施。(市教育局、市經科信局、市人社局、市財政局)
(六)落實稅費優惠政策。將企業吸納就業稅收優惠的人員範圍調整為失業半年以上人員。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等重點群體創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可依法享受稅收減免政策。全面落實促進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返鄉農民工、軍轉幹部及隨軍家屬等群體就業創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和扶持小微企業發展、支持科技創新、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發展等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七)拓寬創業扶持政策範圍。經工商登記註冊的網路商戶從業人員,同等享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未進行工商登記註冊的網路商戶從業人員,可認定為靈活就業人員,享受靈活就業人員扶持政策。在網路平台實名註冊、穩定經營且信譽良好的網路商戶創業者,可按規定享受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政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自主創業的,可一次性領取剩餘期限內的失業保險金。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在創業期間可繼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長不超過6個月。勞動者創辦社會組織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相應創業扶持政策。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發展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農林局、市商務局)
二、統籌推進重點人群就業工作
(八)促進高校畢業生多渠道就業。將求職補貼調整為求職創業補貼,發放對象為城鄉低保家庭、殘疾和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對小微企業新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含上年度畢業生和異地戶籍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企業不超過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滿1年後,按繼續留用人數再給予企業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崗位補貼。將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時間從畢業後拓寬到畢業年度,統一調整高校畢業生和中專(中職)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基本生活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800元(成都市級以上就業見習示範基地的基本生活補貼標準提高30%)。將成都市戶籍以個體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並申報靈活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納入就業登記範圍,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可參照高校畢業生享受相關就業創業補貼政策。(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財政局)
(九)加強對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將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範圍調整為:城鎮戶籍人員、符合居住和參保年限條件的城鎮常住人員(含農民工)、土地被依法徵用達到一定比例以上的農村勞動者中,辦理了失業登記且難以實現就業的大齡、殘疾、低收入家庭、連續失業1年以上的人員。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通過公益性崗位托底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強化對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的扶持,制定對用人單位超比例安置殘疾人的獎勵政策。按不低於上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額15%的比例,用於對居家靈活就業、創業的殘疾人的直接補貼。對實現就業或自主創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時要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對新農村建設需要開發公益性崗位安排農村低保家庭人員、殘疾人就業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50%給予崗位補貼。完善“962110”就業援助機制,動態兌現“不挑不選,兩個工作日幫助就業”的社會承諾。(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殘聯)
(十)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完善和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的就業政策,推動農民工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做好被征地農民和農民集中區的就業工作,在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時,明確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的具體措施。農民集中居住區配套建設的經營性用房,優先用於解決被征地農民就業。因徵收農村土地直接受益的企業,應優先提供崗位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大力培養農業職業經理人,鼓勵城鄉勞動者到農村就業創業。(市人社局、市國土局、市農林局)
(十一)促進退役軍人就業。落實促進自主擇業軍轉幹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加強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服務。完善落實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按比例預留崗位擇優招錄的措施,確保崗位落實。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作年限。(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十二)加強失業風險的預防和調控。將失業保險費率從3%下調為2%。將失業保險基金支持企業穩崗政策擴展到本市所有依法參保繳費或裁員率低於城鎮登記失業率的企業,給予上年度失業保險繳費50%的穩崗補貼。完善失業動態監測和失業預警機制,對承擔失業動態監測任務的企業,按每年不超過12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市人社局、市財政局)
(十三)建立健全就業創業統計監測體系。健全就業統計指標,完善統計口徑和統計調查方案,將性別等指標納入統計監測範圍,探索建立創業工作統計指標。加大全市勞動力和就業統計調查人員、經費和軟硬體等保障力度,推進就業統計調查信息化建設。加強就業創業政策分析研究,跟蹤熱點、難點,適時發布就業形勢變化、行業人力資源需求預測情況。(市人社局、市統計局)
三、加強就業創業服務和培訓
(十四)強化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完善市、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鄉鎮(街道)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配備專職工作人員;人力資源市場和街道(鄉鎮)基層平台要設立創業服務視窗。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台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將職業介紹補貼和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補助合併調整為就業創業服務補貼,由政府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市委編辦、市財政局、市人社局)
(十五)搭建創業服務平台。依託都江堰市域內的高校,打破高校之間的區域限制,整合高校創業資源,搭建大學生創業平台,促進組建跨校創業團隊,實現專業優勢互補,推動高校單打獨鬥向集團化、編隊化、協同化轉變。組建都江堰市“SYB創業論壇”,以網際網路為載體,以經驗交流、政策諮詢、項目推廣、創業服務、案例分析等為主要內容,邀請創業成功人士、正在創業和準備創業的人員加入論壇,利用鄉鎮(街道)、社區的服務平台對創業論壇推廣宣傳,擴大論壇影響力,激發民眾創新創業原動力。(市人社局)
(十六)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改進職業培訓補貼辦法,變過程管理為結果管理,勞動者憑職業資格證書、勞動契約、社保參保證明領取培訓補貼。健全培訓機構信譽等級管理和培訓資金績效評估制度,對職業培訓實行全程信息化監管。公開培訓機構信息,適時調整職業培訓補貼目錄和標準,引導勞動者自主選擇參加培訓。(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總工會)
(十七)加大創業培訓力度。把創新創業課程納入國民教育體系,鼓勵我市高校廣泛開展創業培訓,將創業培訓(創業實訓)對象擴展到所有在校大中專學生。利用各類創業培訓資源,開發針對不同創業群體、不同創業階段特點的創業培訓項目。鼓勵開展“創業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對符合條件的參訓人員同一年度內可給予創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
四、進一步強化組織領導
(十八)加強協調落實責任。將市促進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調整為市促進就業創業工作領導小組,及時研判就業形勢,完善政策措施,加強政策評估,抓好統籌協調。將就業創業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績效考核,對落實不力的,要進行責任追究;對在就業創業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十九)抓好政策措施宣傳落實。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和新興傳播平台,擴大宣傳工作的覆蓋面和影響力,營造健康向上的就業創業氛圍,形成全社會共同關心和支持就業創業工作的良好局面。各鄉鎮(街道)和市級部門要結合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制定完善配套政策,不斷提升服務效能,健全督促檢查機制,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