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鼓勵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關於“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要求以及《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爭當實踐科學發展觀排頭兵的決定》(粵發〔2008〕5號)的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1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推進我省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鼓勵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意見
  • 外文名:無
  • 地區:廣東省
  • 文號:粵發〔200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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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一、大力推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重要意義、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一)重要意義。大力推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是將沉重的人口壓力轉化為豐富的人力資源,加快發展第三產業,推動產業和勞動力轉移,促進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的重要舉措;是實施擴大就業戰略,著力化解我省勞動力供求矛盾和就業結構性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途徑。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戰略高度,將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採取有力措施,鼓勵和幫助更多有創業意願和創業能力的城鄉勞動者成功創業,並吸納和帶動更多的勞動者實現就業。
(二)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解放思想和改革創新為動力,按照鼓勵支持、積極引導、完善服務、保障權益的方針,著力弘揚創業精神,培育創業主體,拓展創業空間,加強創業服務,最佳化創業環境,完善創業政策,鼓勵開展各種類型的創業活動,激發全社會的創業活力,實現創業主體多元化、創業形式多樣化、創業服務系統化,使各類創業主體各顯其能、各展其才,形成創業帶動就業的良好局面。
(三)主要目標。到2012年,支持勞動者創業的政策體系、創業培訓體系、服務保障體系和組織領導體系基本形成,平等競爭、結構合理、運作科學、充滿活力的新型創業機制基本建立,更多的勞動者成為創業者,通過創業實現就業和帶動就業的人數占新增就業人數的比例大幅增加;把廣東建設成為我國創業帶動就業的主力省,打造一批創業環境好、創業人才多和創業帶動就業成效大的創業示範城市。
二、培育壯大創業主體
(四)鼓勵就業困難人員創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通過創業實現就業,如就業後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達到或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繼續保留6個月的低保待遇。對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的,在其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後,各地可給予一次性創業資助。對符合享受就業扶持政策的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按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稅費減免。
(五)鼓勵大中專和技校畢業生創業。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大中專和技校畢業生畢業兩年內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交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及其部門所屬的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機構要為創業大中專和技校畢業生提供勞動保障(人事)事務代理,並免收兩年代理費。
(六)鼓勵復員退役軍人創業。本省戶籍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自工商部門批准其經營之日起,憑退出現役證明3年內免交有關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軍隊轉業幹部、退役士兵,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辦理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
(七)支持海外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海外留學人員回國創辦企業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當地政府可在用地、信貸、資金等方面給予適當支持。
(八)引導農民自主創業。鼓勵農民就近就地創業,引導農民從事高科技種子、種苗產業或其他農業新品種生產,對從事規模種植、養殖的,提供各種技術服務和技術指導。當地政府要對回鄉創業農民工給予適當扶持。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綜合開發以及農村公用事業建設。
三、積極拓展創業空間
(九)放寬準入領域。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禁止進入以及國家承諾對外開放的行業和領域,一律向各類創業主體開放。對國家限制的行業和領域,平等對待各類創業主體。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登記前置許可項目外,其他項目工商部門一律不予執行。對產業政策重點鼓勵的行業項目,暫時無法提交前置審批許可檔案的,工商部門可先核發一年有效期的籌建營業執照,完成前置審批手續後,再辦理變更登記。
(十)放寬登記條件。申請個體工商戶、創辦合夥企業或獨資企業登記,一律不受出資數額限制;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首期實收資本3萬元即可登記,其餘部分可在兩年內分期繳付。對合法經營的農村流動小商小販,在集貿市場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區域內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的農民,除國家另有規定外,2009年至2011年免予工商登記,並免收各項工商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一)放寬經營場所要求。允許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註冊,具體憑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以及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檔案辦理。各級政府投資興建或給予優惠政策的各類經營性市場、商鋪,應預留一定比例的攤位優先租賃給初次創業者,並在租賃費、管理費收取等方面給予適當優惠。
四、加大對創業的資金扶持力度
(十二)加大創業信貸支持力度。各地要根據創業工作的需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銀髮〔2008〕238號)的規定,將小額擔保貸款的額度提高到5萬元,扶持本省戶籍的城鄉創業者創業。社保基金和擔保基金存入的金融機構應積極承辦小額擔保貸款業務,並創造條件擴大小額擔保貸款規模,加大對創業的資金支持。引導和鼓勵商業銀行開闢綠色通道,簡化貸款程式,提高審批效率。建立有利於創業的多層次融資體系,加快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建設一批小額貸款擔保公司,拓寬創業主體融資渠道。充分利用商業擔保機構的風險控制機制,提高擔保基金的槓桿效應,擴大對創業者的扶持力度。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金融辦、人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等單位另行制訂。
(十三)加強信用社區建設。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銀髮〔2008〕238號文的規定,凡符合條件的創業人員在信用社區內從事創業活動,經信用社區推薦的,可取消反擔保。對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創業項目經縣(市、區)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開業指導專家論證通過的,可取消反擔保。
(十四)落實扶持創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按照創業者所辦企業的類型或自謀職業的實際情況,為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納稅人辦理減免稅收手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十五)加大財政資金對創業的支持。各級政府要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對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投入。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發揮各項促進創業優惠政策的作用,支持中小企業融資和擔保體系、融資擔保平台建設。
五、完善創業服務
(十六)積極搭建創業服務平台。鼓勵和引導各類社會化創業服務機構開展中小企業創業服務,為創業者提供創業信息、諮詢指導、創業申辦檔案編制、代理登記等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會計(稅務)代理、管理諮詢、融資指導、政策信息、技術支持等服務。各級政府要大力扶持中小企業創業服務平台建設,建設創業服務公共網站、遠程創業培訓平台和創業項目共享資源庫等,開展遠程創業輔助培訓和網路模擬創業實踐等活動。
(十七)加強創業培訓工作。通過實施創業培訓補貼等辦法,鼓勵下崗失業人員、大中專和技校畢業生、歸國留學生、農村勞動力、復員退役軍人等參加創業培訓。對符合享受就業扶持政策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民,可提供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或創業培訓補貼。推廣國際勞工組織推薦的“創辦和改善你的企業”(SIYB)培訓模式和模擬公司創業實訓技術,幫助創業人員提高創業能力。鼓勵高等(職業)院校、技工院校開設創業教育培訓課程,提高學生創業意識和能力。鼓勵青年創業,省勞動保障廳會同有關單位,每年組織1至2萬名有創業意願和創業潛能的青年開展創業培訓,促進青年創業者成功創業。實施創業師資培訓計畫,由省勞動保障廳建立省級創業師資培訓基地,每年組織培訓200至300名創業培訓教師。完善培訓質量監督、檢查、考核制度,對培訓效果進行定期考核評估。引導大中專和技工院校開展創業培訓,建設模擬實驗室,開設創業輔導課程。
(十八)加強創業項目開發推介。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創業項目展示和推介機制,開展創業項目宣傳活動,定期定點或流動巡迴展示創業項目、創業產品、創業服務組織和創業成果;吸納各類社會評估機構參與論證評估創業項目,並定期向社會推介。
(十九)開闢創業服務綠色通道。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健全創業和就業服務體系,為城鄉勞動者提供創業培訓、項目推介、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政策諮詢等一條龍服務,幫助初次創業者辦理相關的行政審批事項;要聘請企業家、創業成功人士、專家學者以及熟悉創業政策的政府工作人員,組建創業指導專家諮詢委員會,為創業人員提供個性化、精細化和專業化的諮詢指導服務。
(二十)加強創業基地建設。各地要鼓勵和引導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和產業轉移園區等各類園區開闢創業孵化基地,並充分利用閒置廠房和場地、專業化市場,因地制宜建設創業孵化基地,向創業者和就業者提供創業指導、創業輔助、創業培訓、創業實訓、項目跟蹤指導、就業指導、就業援助、技能培訓等專業化服務。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建設創業示範基地,力爭到2012年底前,各地級以上市至少建成1所市級創業示範基地;在此基礎上,全省組織認定一批省級創業示範基地。
六、最佳化創業環境
(二十一)改善行政管理。減免創業行政收費,不得收取未經法定程式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符合規定的收費按最低標準收取。符合政策優惠條件的,免交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禁止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干預創業企業的正常經營,嚴格制止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檢查、亂培訓行為。完善舉報投訴制度,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加大對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懲治力度。
(二十二)營造良好氛圍。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通過開設創業政策信息專欄等措施,廣泛宣傳最佳化創業環境的好經驗、好典型,並積極培育創業典型,表彰先進創業者,發揮創業成功者的示範帶動作用;要大力弘揚創業精神,加強創業文化建設,營造尊重創業、崇尚創業、支持創業、競相創業的和諧創業環境和良好輿論氛圍。
七、鼓勵創業帶動就業
(二十三)鼓勵創業實體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創業實體新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並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且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補貼時間,除對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不超過3年。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對象、範圍和認定程式,按照《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粵府〔2008〕55號)規定執行。
(二十四)鼓勵小型企業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符合享受就業扶持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
(二十五)鼓勵初創企業招用本省農村勞動力。初創企業當年新招用本省農村勞動力並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且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給予企業社保補貼;對招用人員屬農村貧困戶勞動力、40周歲以上或被征地農民的,同時給予企業崗位補貼。具體辦法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訂。
(二十六)放寬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鼓勵、支持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加強合作,共同扶持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發展。對當年新招用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達到企業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經辦金融機構根據企業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兩年;經辦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發放小額擔保貸款的,由當地政府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展期不貼息)。
八、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七)強化對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領導。省就業工作聯席會議負責統籌指導全省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各地要充分發揮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的作用。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承擔起牽頭、協調和服務的職責,認真組織開展創業指導、創業培訓和跟蹤服務等工作;各級發展改革、經貿、教育、建設、國土資源、財政、外經貿、銀行、稅務、工商、物價、國資、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部門和單位要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訂創業發展規劃,制訂和落實創業優惠政策,完善信貸扶持措施,全面推動創業帶動就業工作,使創業者得到真正的實惠。
(二十八)加強監督檢查。從2009年起,將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目標任務納入各級政府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考評內容;省政府每年對各地工作組織一次全面督查;省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切實加強對本系統落實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監督檢查,確保將省的各項工作部署和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發布信息

二○○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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