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全民創業促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

2007年10月24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7〕55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全民創業促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推動全民創業,是促進就業的根本途徑;加大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力度,完善創業資金支持體系;建立創業載體和平台,完善創業服務體系;培育創業主體,完善扶持政策;加強組織領導,改善創業環境5部分21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全民創業促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文號:陝政發〔2007〕55號
  • 印發時間:2007年10月24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07年10月24日,陝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全民創業促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

意見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全民創業促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
陝政發〔2007〕55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省第十一次黨代會提出的大力推進全民創業、家庭創業、自主創業,通過創業實現充分就業的要求,進一步做好全民創業促就業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推動全民創業,是促進就業的根本途徑
(一)充分認識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重要意義。創業是發展之基、富民之本。全民創業對於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建設西部強省具有重要意義。大力推進全民創業,是在新時期把發展經濟、創造就業崗位與提高人民民眾生活水平有機結合的一項重大舉措,是加快富民興陝步伐、實現建設西部強省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堅持做到“四個堅定不移”和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切實把全民創業促就業工作抓實抓好。
(二)明確全民創業促就業的指導思想。認真貫徹省第十一次黨代會精神,以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陝西為主題,以創業擴大就業、扶持創業培養企業家為目標,通過進一步放寬政策、改善環境,努力構建平等競爭、充滿活力的創業機制和全方位的創業服務體系,使各類創業主體在創業中各顯其能、各展其才,以創業帶動就業、推動發展,開創全省創業環境優良、融資暢通、服務體系完善、扶持政策到位的創業促就業工作新格局。
(三)加強輿論宣傳,營造創業氛圍。各級政府要倡導自力更生、艱苦創業、開拓創新的精神,營造鼓勵創業、支持創業、投身創業的社會氛圍,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樹立創業光榮、致富光榮的全新理念,用先進的創業文化塑造時代精神,用時代精神激勵創業發展。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介廣泛宣傳在最佳化創業環境、推動全民創業等方面取得的新經驗,注重培育和宣傳全民創業中湧現出的新典型,推動全民創業促就業向縱深發展。
二、加大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力度,完善創業資金支持體系
(四)落實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目標責任。小額擔保貸款是創業促就業一項重要的扶持政策。為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確保小額貸款扶持政策的落實,省政府成立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協調小組,由分管副省長任組長,省勞動保障廳、人民銀行西安分行、省財政廳、省中小企業局等部門的主管領導為成員,建立協調督查機制。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強化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相應的組織協調機構和工作機構,並將擔保機構延伸到縣區就業服務機構。要結合當地實際,採取有效措施,推動小額擔保貸款業務快速發展,使更多的自主創業人員能夠享受到小額貸款的政策扶持。建立小額擔保貸款目標考核制度。各設區市小額擔保貸款基金落實及發放、管理、回收等情況,將作為省上下撥就業再就業補助資金的考核指標之一。省政府就業聯席會議辦公室將對全省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落實情況定期通報。各級政府要根據省上下達的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目標,層層分解任務,定期督促檢查,確保落實到位。
(五)全面推動創建信用社區試點工作,建立小額擔保貸款長效機制。創建信用社區是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政策、促進就業再就業、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各設區市要結合實際,在本行政區域內至少選擇10%的社區開展創建信用社區試點工作,建立組織機構,明確職責、工作目標和評定標準,全面啟動信用社區創建試點工作,大力推進“創業培訓、信用社區與小額擔保貸款”的聯動機制。要充分發揮社區貼近市場和貸款人的優勢,協助承貸機構加強貸款管理,有效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降低貸款管理成本。通過信用社區創建試點工作,明確社區在小額擔保貸款管理中的職責,落實專門人員負責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從根本上解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難、自主創業小額貸款擔保難和非公有制經濟及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
各設區市要建立信用社區激勵機制,開展小額擔保貸款回收考核獎勵工作。對經辦銀行按當年實際貸款發放額(不含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的1%給予獎勵;對當年實際到期貸款回收率達到90%以上的經辦銀行,按其當年貸款實際回收額(不含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的1%給予獎勵。對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完成當年貸款回收任務達到90%以上的,按照當年貸款回收額的2%給予獎勵。各設區市在完成當年省上下達目標任務的基礎上,按照當年實際到期貸款回收額的2%對小額貸款擔保機構給予獎勵。以上獎勵資金從下撥各設區市的省級再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獎勵資金只能作為工作經費。對誠實守信的貸款者及時還貸後,可允許其續貸並給予相關政策扶持。積極推動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銀行與當地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開展全面業務合作,對經辦小額擔保貸款業務業績突出的銀行,各設區市可採取優先開設社會保險基金存放賬戶等措施,進一步調動銀行開展小額貸款業務的積極性。
(六)進一步簡化小額擔保貸款手續,為創業者提供迅速便捷的服務。對在信用社區內參加創業培訓、完成創業計畫書和創業項目並經專家論證通過的創業人員,擔保機構可憑其與信用社區簽訂的《借款承諾書》辦理擔保手續,免除反擔保條件,經辦銀行可直接發放小額貸款。創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擔保機構可實行5人聯保形式並由經辦銀行直接發放小額擔保貸款。創業人員或其親友的房屋(兩證齊全)、汽車、機器設備(有購置發票)、大件耐用消費品或有價證券,經社區和承貸金融機構共同評估認可後,均可作為抵(質)押品;第三人反擔保的對象,可由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工作人員擴大到經濟效益好的內資企業和有一定規模的外資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對無反擔保人或抵(質)押品的,可以產權、股權、應收賬款、商標、專利等動產和無形資產進行反擔保。各設區市要將本地區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銀行、擔保機構、貸款辦理具體流程和時限一併向社會公布。
(七)健全擔保基金補充補償機制,加強小額擔保貸款的管理服務和風險防範工作。各設區市要根據財力狀況和小額擔保貸款進展情況健全擔保基金補充、補償機制。有條件的縣(市、區)可單獨設立小額擔保貸款基金。擔保基金要做到專戶存儲、封閉運行、專項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貼息資金的管理,確保其及時撥付到位。省財政將加大對各設區市特別是貧困地區小額擔保貸款基金的補助力度。對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省財政對設區市財政實行季度撥付、年終清算制。
各設區市應儘快建立由勞動保障、街道社區、擔保機構、經辦銀行和有關部門專家組成的評估小組,對貸款項目的可行性、市場潛力、投資回報率、經營者能力以及信用度等進行評估諮詢,提高創業成功率。勞動保障部門、擔保機構、經辦銀行要建立聯合會審制度,到現場對貸款人資信和經營項目進行集中審查。要建立貸款人回訪制度,重點依託街道(鄉鎮)和社區對申請貸款的創業人員情況進行檢查,變層層審批為各有關部門到街道(社區)集中實行“一站式”服務。加強與貸款人的聯繫,對貸款的用途、資金流向、效益及經營情況和按期還貸能力進行分析檢查,將基本情況在社區內定期公示,對可能出現的貸款風險及時採取措施加以防範,切實做好小額擔保貸款的跟蹤管理工作。對惡意逃避債務者,各設區市可採取社區公告、媒體曝光、張貼《告知通知書》等措施通報有關部門,取消其享受的所有扶持政策並收回《再就業優惠證》。
(八)擴大小額擔保貸款的扶持範圍,做好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貸款發放工作。小額擔保貸款扶持範圍由原來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擴大到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復轉軍人、農民工返鄉創業者、留學回國人員和其他城鎮失業人員。創業項目除國家限制的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權、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咖、氧吧外,均由就業資金提供相應貼息。對持有《失業登記證》初次自主創業(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的人員,自籌資金不足的,可向當地經辦銀行申請不超過5萬元的小額擔保貼息貸款,貸款期限不超過3年。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女35歲以上、男40歲以上自主創業或合夥創業人員,從當地財政安排的就業再就業資金中給予每人不超過2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助。
各設區市要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積極探索通過發展中小企業增加就業總量的模式,努力做好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發放工作。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在當年新增加就業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企業,經辦銀行可給予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貸款額度。財政部門按照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100%給予貼息(展期不貼息)。其中,中央財政負擔25%,地方同級財政負擔75%。小額擔保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各設區市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掌握。對下崗失業人員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創辦小企業或下崗失業人員集體創業進行貸款的,可按其吸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下崗失業人員的數量和每人5萬元以內的額度實行“捆綁式”貸款,貸款數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三、建立創業載體和平台,完善創業服務體系
(九)建立創業孵化基地。各設區市要積極鼓勵和引導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園區開闢下崗失業人員、失地農民、回鄉創業人員、復轉軍人和高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初次創業基地或創業孵化基地,勞動保障、銀行、財政、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應提供“一站式”服務,以免費或低價租賃方式提供創業場地;教育、科技、中介服務等部門和單位要對創業者提供技術、信息、市場分析、政策諮詢等服務。對各類社區的創業項目,各設區市要統籌規劃,在經營場地安排、落實優惠政策和創業資金等方面,為創業人員提供便捷的服務。
(十)建立創業指導服務平台。各設區市要成立創業指導中心,將創業服務延伸到街道社區,免費為創業者收集項目信息,提供項目開發、開業指導、創業培訓、小額貸款、稅費減免、政策諮詢等“一條龍”服務。建立創業項目的引進機制和創業項目庫。加強對創業人員的開業指導工作,開展多種形式的創業宣傳和組織活動,集中展示創業項目、產品、服務組織和成果,建立政府扶持、企業與個人開發創業項目的市場評估和推介制度,吸納各類社會評估機構參與論證評估,並定期向社會推介。組建創業指導專家諮詢委員會、創業協會等服務機構。加快發展法律援助、技術支持、市場開拓、管理諮詢、財務評估、信貸服務等創業中介機構。成立創業指導志願團,為各類創業人員提供諮詢和指導。
(十一)創建充分就業社區。各設區市要認真開展創建充分就業社區活動,把幫助“零就業”家庭和特困家庭成員就業作為開展充分就業社區的一項經常性的重要工作,做到組織健全、人員到位、措施明確、台賬規範、動態管理、援助到人、跟蹤服務、目標落實。大力開發家政服務業、保潔保綠保全業、手工活加工業、便民利民小店、托幼托老業和公益性崗位,摸清本轄區用人單位的空崗信息,積極安置本轄區內“零就業”家庭和特困家庭成員就業。對在開展充分就業社區活動中組織健全、服務到位、管理規範、當年消除“零就業”家庭並安置大部分特困家庭成員就業的社區,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可採取“以獎代撥”的方式給予適當獎勵。對已建成的充分就業社區給予表彰獎勵。
四、培育創業主體,完善扶持政策
(十二)完善和落實創業促就業的各項政策。各級就業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各金融機構,要全面落實小額擔保貸款、稅費減免、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就業服務補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等再就業扶持政策,最大限度地發揮政策效應。對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復轉軍人、失地農民和進城務工農民、殘疾人創辦的企業,優先諮詢、受理和登記,同時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從事個體經營的免交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建立稅收優惠政策責任落實制度,並在規定時限內為符合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辦理減免稅收手續。
(十三)扶持下崗失業人員創業。充分發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政策的扶持作用,引導鼓勵城鎮下崗失業人員自主創業,促進充分就業。在2008年底以前,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咖、氧吧外),經批准可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並免交有關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並符合規定條件的,經批准可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每人每年4800元定額依次扣減其當年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十四)鼓勵高校畢業生和復轉軍人自主創業。認真落實扶持高校畢業生和復轉軍人自主創業的政策措施,落實好復轉軍人自謀職業補助金制度,鼓勵高校畢業生和復轉軍人主動走向社會創辦實業。高校畢業生和城鎮退役士兵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持《畢業證》、《報到證》或《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自在工商部門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交註冊登記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濟契約示範文本工本費;軍隊轉業幹部從事個體經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十五)引導和激勵農民自主創業。各設區市要在農村大力開展“農民創家業、能人創企業”的創業活動,以推動新農村建設。充分發揮農村外出務工人員在“走出去”創業中的主體地位。鼓勵農村剩餘勞動力“走出去”創業,拓展勞務市場,建立勞務輸出基地或聯絡機構,創立勞務輸出品牌,多渠道培養和樹立勞務輸出帶頭人,積極培育發展勞務派遣公司、勞務經紀人等勞務中介組織。要按照《勞動契約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積極維護創業和外出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為城鄉民眾“走出去”創業創造條件。同時,鼓勵和引導務工人員回鄉、進城投資創業。凡返鄉的創業人員優先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支持,貸款期限為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延期一次,期限為1年。
(十六)擴大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的扶持範圍,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創業的作用。各設區市要鼓勵各類企業、事業單位開發公益性崗位和社區創業項目,吸納各類人員參與創業和就業。城鎮困難家庭成員和“零就業”家庭中“4050”人員被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和加工型企業招聘就業,並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契約的,可根據勞動契約期限按規定享受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可根據勞動契約期限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新招聘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之和計算,個人負擔本人應繳部分。崗位補貼標準由當地政府確定。
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相關待遇。從事個體經營、自主創業或自發組織起來實現就業的,憑其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檔案,可按《陝西省失業保險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申領和支付辦法》中的有關規定,領取再就業績效考核補助和職業介紹補助。
(十七)擴大免費創業培訓和就業技能培訓補貼範圍。各設區市要增加對創業培訓的投入,鼓勵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創業培訓和職業培訓。加強企業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工作,建立職稱評聘和職業資格鑑定制度。提倡社區志願者開展面對社區居民的免費培訓。企業用於員工培訓的經費,可按國家規定的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稅前扣除。將創業培訓和職業培訓補貼範圍由城鎮下崗失業人員擴大到大中專畢業生、復轉軍人、進城務工農民和殘疾人;參加再就業培訓可提供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將職業技能鑑定和專項能力考核補貼範圍由農民工擴大到下崗失業人員、“零就業”家庭人員和殘疾人。
(十八)加大創業培訓力度。各設區市要對有創業意願並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人員積極開展創業培訓,幫助他們熟悉有關政策法規,掌握經營管理知識,提高創業能力、就業能力和職業轉換能力,激發創業熱情,逐步實現自主創業。培養造就一批創業帶頭人,開發一批新的就業崗位,實現創業的倍增效應。要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培訓內容,創新培訓模式,滿足各類創業人員的培訓需求。創業培訓要與小額貸款、企業開業指導、企業發展服務等有機結合,努力提高創業培訓成功率。充分利用社會各類職業教育培訓機構開展創業培訓,積極與大專院校聯合辦學,共同開展創業培訓。有條件的地方可聘請發展改革、國資、教育、財政、勞動保障、稅務、金融、工商等部門具有較高水平的專家組建創業培訓諮詢委員會,負責創業培訓的師資充實、政策諮詢、業務指導及協調服務工作。
(十九)完善社會保障政策,解除創業者後顧之憂。各設區市要完善創業人員的參保政策,對於未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和自謀職業者,按城鎮個體工商戶參保政策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在不同統籌區域間流動,社保經辦機構要及時按規定為參保人員轉移養老保險關係。各設區市要積極探索建立符合當地實際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機制,被征地農民進入工業園區就業或進城創業,納入城鎮的社會保障體系,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選擇低基數的繳費政策,繳費滿15年以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規定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五、加強組織領導,改善創業環境
(二十)強化服務意識,最佳化創業環境。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創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加快培育各類創業主體。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服務理念、內容、方式和手段的全面創新,對各類創業者提供平等、優質的服務。完善投資權益保障制度,充分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社會輿論等手段,保護各類合法投資所形成的有形和無形資產。加強政府機關的效能建設,強化服務意識,簡化辦事程式,降低辦事成本,提高辦事效率。著力解決多頭執法、重複收費、執法擾民等問題,為全民創業創造良好的服務環境。
(二十一)加強協調配合,建立考核機制。全民創業促就業是一項長期的發展戰略,將貫穿於建設西部強省的整個進程。各級政府要把全民創業促就業當作一件利民親民的大事,切實加強領導。省就業工作聯席會議負責全民創業促就業的日常組織工作,各級政府也要明確日常辦事機構。要建立健全高效、統一、協調的工作機制,定期研究解決全民創業促就業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為推進全民創業提供堅強有力的組織保證。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明確責任,抓緊制訂推動全民創業促就業的配套政策和具體措施,抓好組織實施工作。建立健全責任考核體系,將全民創業促就業的年度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年終考核的重要內容。對最佳化創業環境、落實創業政策等工作,定期督查,及時通報,確保全民創業促就業工作取得實效。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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