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28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5〕5號印發《關於做好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向失業保險並軌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向失業保險並軌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分類指導,區別處理,平穩推進並軌工作;加大資金投入,為並軌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精心組織,加強領導,確保並軌工作順利實施4部分22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向失業保險並軌工作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文號:陝政發〔2005〕5號
- 印發時間:2005年2月28日
簡述
意見
1998年以來,我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戰略部署,努力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目前仍存在基本生活保障壓力較大、下崗職工出中心難、解除勞動關係難等問題。抓住有利時機,積極穩妥地做好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向失業保險並軌工作,是當前一項十分緊迫而艱巨的任務。為此,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向失業保險並軌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按照中央要求,今年內要基本完成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向失業保險並軌的任務。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企業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對穩定全省就業形勢、促進社會經濟的全面協調發展、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層層落實責任,積極穩妥地做好並軌工作。同時,要妥善處理好下崗職工與原企業的勞動關係,以實現全面並軌為契機,探索建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逐步形成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就業和再就業的政策體系和工作格局。
(二)實現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向失業保險並軌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是:認真貫徹落實積極的就業政策,以促進再就業為目的,以理順下崗職工的勞動關係和為其接續社會保險關係為重點,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穩步推進,在確保社會穩定的前提下,力爭到2005年底使現有納入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下崗職工全部出中心,基本實現向失業保險制度的並軌。
同時力爭用2—3年時間,基本解決歷史遺留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問題。
(三)實現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向失業保險並軌的基本原則是:堅持以人為本,維護下崗職工合法權益;堅持企業為主,政府給予適當支持;堅持就業優先,對已經再就業人員及時理順勞動關係;堅持促進企業改革,鼓勵企業通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下崗職工;堅持積極穩妥、分步推進,把目前仍納入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下崗職工作為工作重點,確保社會穩定。
二、分類指導,區別處理,平穩推進並軌工作
(四)實施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向失業保險並軌的對象範圍是:
1.1998年6月30日後簽訂協定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且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
2.2001年後納入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目前仍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
(五)符合併軌條件的人員中,對2004年12月31日前女年滿40周歲、男年滿50周歲(以下簡稱“4050人員”),且距退休年齡滿5年以上,有勞動能力的下崗職工,發給《再就業優惠證》,運用各種再就業扶持政策,加大再就業援助力度,採取積極開發公益性就業崗位、鼓勵靈活就業等辦法,促進其實現再就業。對經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幫助,但實現再就業仍有困難的,企業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並與職工簽訂社會保險繳費協定,由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直到退休,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國有困難企業難以全部承擔繳費的,從並軌資金中予以適當補助,為其繳納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直到退休。
(六)對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滿5年,難以再就業的人員,原則上不解除勞動關係,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實行內部退養,由企業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並發給基本生活費,達到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企業發放基本生活費有困難的,可由企業與職工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由企業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按規定領取2—4年的失業保險金。國有困難企業為下崗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係資金不足的,從並軌資金中予以適當補助,為其繳納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直到退休。
(八)國有困難企業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2002年以來連續2年虧損的企業;
2.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費全部由財政和社會承擔的企業;
3.停產企業連續半年欠發職工工資或半停產企業連續3個月欠發職工工資,且在職職工工資連續半年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企業。
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各地可視企業困難程度予以適當補助。具體比例由各市政府確定。國有困難企業由同級勞動保障、財政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
(九)企業與下崗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必須妥善處理好拖欠下崗職工的工資、醫藥費和集資款等各種債務。企業一次性償還有困難的,可與下崗職工協商簽訂分期償還協定。企業還可通過出讓土地使用權、處理庫存產品、變賣或出租閒置資產等辦法籌措資金,優先解決拖欠職工的債務問題。不能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並妥善解決下崗職工債務的,原則上不得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也不得申請財政補助資金。
(十)已經納入2004年度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下崗職工,按照規定繼續保障至期滿為止。凡自願要求解除勞動關係或終止勞動契約的,可將其剩餘月份應享受的基本生活費一次性發給本人,同時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或接續社會保險關係。
(十一)納入2004年度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下崗職工保障期滿後,按照規定辦理解除勞動關係(終止勞動契約)手續或接續社會保險關係手續。原企業要千方百計開闢就業崗位,幫助下崗職工實現再就業。原企業重新安排上崗的,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的工齡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並重新簽訂勞動契約。
(十二)符合併軌條件的企業在並軌期間進行改制時,需要政府承擔安置職工費用的,可將實行並軌所需的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代繳社會保險等補助資金一次性撥付給企業用於安置職工。
(十三)做好下崗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後的社會保險接續工作。下崗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要按照有關規定保留其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和個人繳費賬戶,企業和個人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要一次性補繳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實現再就業的,企業要及時為其辦理接續社會保險關係手續。自謀職業和靈活就業的,可按照個體工商戶參保辦法參加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十四)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後,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符合條件的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加大資金投入,為並軌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十五)國有企業妥善處理下崗職工勞動關係所需資金,依法應由企業支付。對國有困難企業無力支付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終止勞動契約)以及接續社會保險關係所需資金的,由各級財政給予必要的補助。並軌所需資金來源為:
1.企業自籌資金(包括出售現有資產籌集的資金);
2.各級財政的再就業專項資金中用於基本生活保障等資金和歷年基本生活保障結餘資金;
3.各級財政安排的並軌配套資金;
4.其他資金。
中央駐陝企業和省屬企業並軌所需資金,繼續按照原有渠道和程式管理。
(十六)各級政府要在繼續確保再就業工作所需資金的同時,進一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切實落實並軌所需配套資金。2007年底以前,各級財政按“三三制”原則安排用於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規模不得低於2002年配套資金的水平。基本生活保障歷年結餘資金,可用於並軌工作的財政補貼支出。
四、精心組織,加強領導,確保並軌工作順利實施
(十七)做好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向失業保險並軌工作,涉及廣大下崗職工的切身利益,事關社會穩定大局。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統籌安排部署,精心組織實施。要把目前仍納入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人員作為並軌工作的重點。各市要對本轄區內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進行全面摸底和測算,在此基礎上制訂詳細的並軌方案和實施辦法,並於3月底前報省政府備案。
(十八)明確企業與政府的責任,堅持以企業為主體的原則。企業要積極籌措並軌所需資金,嚴格按照政策規定核定並軌對象,計算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的經濟補償金額,紮實細緻地做好接續社會保險關係的工作。
(十九)密切配合,加強協作,確保並軌工作順利進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政策對並軌範圍、對象嚴格審核把關;積極開展面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人員的勞動保障事務代理,及時辦理失業登記,組織職業技能培訓,提供職業介紹服務。社會保險機構要指導協助企業認真清理和補繳社會保險費,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人員及時接續社會保險關係。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調整支出結構,加大對並軌工作的資金投入,保證困難企業補助資金落實到位,並加強對並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各級經貿、國資部門要指導幫助企業籌措資金並妥善解決拖欠下崗職工的各類債務問題,促進並軌工作順利進行。各級民政部門要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人員中符合條件的及時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他有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也要結合各自職能,為並軌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有利條件。企業主管部門要主動指導企業實施並軌工作,及時研究處理並軌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困難和問題,做好本部門、本行業的穩定工作。
(二十)強化就業服務和再就業政策的落實,大力開發社區公益性崗位,做好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接續工作。下崗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納入所在基層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管理,基層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要積極開闢社區就業崗位,幫助他們實現再就業。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加強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為下崗人員再就業創造有利條件。沒有實現再就業或者靈活就業的下崗職工,其檔案由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要充分發揮各類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作用,積極開展下崗職工擇業觀教育和再就業技能培訓,增強他們的就業能力。
(二十一)並軌工作要與加強失業調控相結合,把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社會可以承受的範圍內。加大失業保險金的征繳力度,依法擴大覆蓋面。各市要對並軌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的變化情況,及時進行分析預測,加強基金調劑,簡化發放程式,確保並軌人員失業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資金不留缺口。
(二十二)各級政府主要領導一定要高度重視並軌工作,切實加強領導,自覺承擔起維護社會穩定第一責任人的職責。要加強對並軌工作中不穩定因素的排查,針對可能出現的突發性事件,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力爭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把問題解決在基層,確保並軌工作的順利實施。各新聞媒體要以維護社會穩定為己任,積極宣傳再就業的先進經驗和典型,對於並軌工作中涉及到的有關敏感問題要謹慎報導,避免引發不穩定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