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是回響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1]87號),要求各地、各部門認真組織實施,把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為貫徹落實國辦發[2001]87號檔案精神,進一步做好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儘快使符合條件的城市貧困人口都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抓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二、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突出重點,全面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加大財政投入力度,管好用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四、建立健全法規制度,推進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規範化管理,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順利開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402
- 發布文號:贛府發[2002]2號
- 發布日期:2002-01-14
【生效日期】2002-01-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最近,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1]87號),要求各地、各部門認真組織實施,把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為貫徹落實國辦發[2001]87號檔案精神,進一步做好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儘快使符合條件的城市貧困人口都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黨和政府為解決城市貧困人口基本生活採取的一項重大決策,是我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對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障國有企業改革順利進行,實現國家長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重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已將它列為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的、統一、規範、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當前,我省國有企業改革不斷深化,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向失業保險並軌,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逐漸增加,迫切要求進一步加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為城市貧困人口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各地、各部門要從實踐江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本著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把思想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上來,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作為“民心工程”、作為國企改革的配套工程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大力推進,狠抓落實,認真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各地要全面貫徹執行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將中央和省屬企業,尤其是遠離城鎮的軍工、礦山等企業符合條件的貧困職工家庭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並優先實施保障,任何地方不得以企業的主管部門、行業類型或所有制不同等為理由將他們排斥在外。對企業改組改制和產業結構調整過程中出現的特殊人群,特別是中央、省屬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的特困職工家庭,以及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並軌中新出現的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要作為工作重點。那些面臨破產或已經停產又遠離城鎮的中央和省屬軍工、礦山企業更是重中之重,應及時將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要堅決克服按非農業人口一定比例下達保障對象指標等簡單化的辦法,今年年底前將全省所有符合條件的城市貧困人口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每年年底前由各級民政府部門根據核定的符合規定的保障對象人數和開支數提出下一年度的預算用款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當地政府審批,確保年度預算資金。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低保資金要及時足額到位,並比上年有所增加。省級財政將根據各地財政狀況、最低生活保障任務和地方財政努力程式,加大對財政困難地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思索移支付力度,逐年增加最低生活保障經費支出。各地都不得因中央和省加大支持力度,而減少地方財政投入。
要管好用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和省下撥的低保補助資金都要納入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並在同級“社會保險基金專戶”下開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分戶,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確保資金不被截留、擠占和挪用。
各地要儘快制訂和完善與《城市居民最低生產保障條例》相配套的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或細則以及申請人家庭財產收入申報制度和審核辦法,進一步規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申請、調查、審核、審批和資金髮放、監督等程式。認真調查核實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和勞動力就業狀況,及時掌握保障對象的生態情況,嚴格按政策規定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對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職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領取失業保險金或養老金的人員,要按照當地政府公布的有關標準計算其收入。對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勞動保障部門和單位主管部門要配合民政部門核實其就業、收入狀況,並負責出具有關證明。要進一步完善監督機制和操作程式,實行民主評議,接受民眾監督,將最低生活保障金數額、保障對象人數等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做到政策公開、資金公開、保障對象公開。
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財政、勞動保障、統計、物價等部門,根據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按照既要保證貧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於鼓勵就業的原則,制訂或調整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並保持相對穩定,不要盲目攀比。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應與企業最低工資、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費、失業保險金等標準拉開距離,分清層次,相互銜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標準。
要大力推進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信息化和社會化管理進程,加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網路建設,逐步實現通過銀行、郵局等機構發放保障金,努力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水平。
各地、各部門要以江澤民同志“七一”重要講話和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改進工作作風,從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確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得到全面貫徹落實。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加強協調和配合,建立聯繫會制度,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民政部門要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財政部門要保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按時足額到位,加強資金的監督管理。勞動保障部門要與民政部門共同做好各項保障措施的銜接工作。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住房、醫療、子女教育、稅收、水、電、煤氣等方面的社會救助政策。要轉變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單純依靠政府救濟的觀念,鼓勵和幫助他們自謀職業,自食其力,逐步改善生活狀況。同時,要廣泛動員社會力量,積極開展扶貧濟困送溫暖活動,形成全社會互助互濟的良好風尚。要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作用,建立健全基層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務網路,為基層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解決必要的辦公條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關係到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加大督促檢查力度,把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