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標準
我縣低保標準從2008年7月1日起調整為810元/年,人年均財政補助標準從去年的360元提高到460元。凡符合保障條件的農村貧困家庭要全部納入保障範圍,實現應保盡保。
二、貧困程度類別和補助水平
我縣原則上根據保障對象家庭貧困程度劃分為五類,補助水平相應分為五個檔次 (詳見下表)。
家庭人均純收入(元/人年)
| 家庭人均純收入(元/人年)
| 補助水平檔次
| 季度補助(元/人季度)
| 年補助(元/人年)
|
主人是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人和撫養、扶養義務人的老年人、殘疾人或未成年人。
| 低於250
| 一檔
| 不低於150
| 不低於600
|
主要是家庭主要勞動力因病、因殘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難的特困家庭。
| 251—400
| 二檔
| 不低於125
| 不低於500
|
401—550
| 三檔
| 不低於100
| 不低於400
| |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難的家庭。
| 551—650
| 四檔
| 不低於75
| 不低於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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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810
| 五檔
| 不低於50
| 不低於200
| |
三、保障範圍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指家庭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難的農村居民。
四、規範管理
1.嚴格申請審核審批。農村低保要嚴格以家庭為單位,按戶施保。按照戶主申請或村民小組代為申請、村民委員會調查核實和“民主評困”、鄉鎮審核評議、縣級民政部門審批、“三榜公示”的規定程式確定保障對象,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對農村低保申請人要嚴格按照《貴州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家庭收入核算評估暫行辦法》(黔府辦發〔2008〕32號)的規定準確核查收入。
2.規範低保金髮放。各鄉(鎮)要進一步總結完善“分類劃檔、按檔救助”辦法,結合實際科學確定農村低保申請人家庭貧困程度類別,並嚴格按照各檔次標準發放低保金。低保金髮放必須社會化,通過金融機構直接將低保金髮放到戶,杜絕截留、挪用和虛報、冒領等現象。
3.強化動態管理。各鄉(鎮)要建立健全農村低保對象定期審核制度,對一類人員實行年度審核,二、三類人員實行半年審核,四、五類人員實行季度審核,準確掌握保障對象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情況,並及時辦理停發、減發或增發保障金手續,切實做到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應退則退。
五、健全機制
1.建立低保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由縣監察、審計、財政、民政等部門組成監督檢查組,對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財政部門要將農村低保金納入財政預算,及時足額撥付,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民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跟蹤監督管理。對符合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而拒不辦理的或對明知不符合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而給予辦理的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及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違紀違規行為要嚴肅查處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健全公開監督機制。各鄉(鎮)人民政府、村(社區)民委員會要將低保政策、低保對象、低保標準、補助水平及動態管理情況作為政務公開、村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民眾監督,確保農村低保工作公開透明,規範運行。要切實加強農村低保政策的宣傳力度,提高民眾知曉率,保障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切實加強信訪工作,對民眾反映的問題要及時調查處理,並公開處理結果。要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為農村低保創造良好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