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

重慶市人民政府進一步明確從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三個方面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具體條件,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標準體系,切實做到以家庭為單位,以收入為依據,以標準為參照,實行差額救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13〕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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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發〔2013〕22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保障好睏難民眾基本生活,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檔案正文

一、規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條件。
進一步明確從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三個方面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具體條件,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標準體系,切實做到以家庭為單位,以收入為依據,以標準為參照,實行差額救助。
1.規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認定條件。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為單位按戶施保,不得以個人屬性按人施保。按戶納入保障的申請人家庭成員,應是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係的家庭人員。家庭成員中的在校就讀學生、復員退役軍人、刑滿釋放和解教人員應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家庭成員中的現役軍人、脫離家庭獨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職人員以及在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內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不應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倍以內、已成年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或長期臥床不起的重病人員可與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戶計算。
2.完善家庭收入核算認定條件。進一步完善家庭收入核算辦法,細化家庭收入計算項目和計算方法,量化核算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務工收入,能查實的按實際收入計算;因跨省(區、市)等原因不能查實的,穩定就業或長期在外務工人員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收入,季節性短期務工人員以實際務工月數進行折算。贍(撫、扶)養費,有調解書、判決書或者協定書的,按文書確定的金額認定;無文書約定的,按義務人家庭人均收入減去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後餘額的20%計算。農業生產收入,可通過指標代理方式,按照喪失勞動能力的類型及程度合理確定勞動力係數,以農村種植、養殖一般收入水平為核算基數,根據家庭成員構成所得的勞動力係數指標折算實際收入。
3.明確家庭財產超標認定條件。將家庭財產狀況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認定條件,完善家庭財產狀況認定辦法,明確不符合保障條件的財產超標認定情形。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貨幣財產和實物財產,不符合保障條件的財產狀況主要應包括:存款、有價證券、債券的總值超過保障標準12倍;有2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擁有建築面積超過最低住房保障標準3倍;擁有商業門面、店鋪;擁有註冊的企業、公司;擁有或使用機動車輛、船舶、工程機械(殘疾人代步車除外)以及擁有大型農機具。
(二)最佳化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程式。
按照有利於強化責任、促進公平、增強剛性、易於操作的原則,最佳化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流程,強化各個環節的責任主體、工作內容和操作規範,最大限度地減少自由裁量空間,提高政策的約束力。
1.規範申請受理。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居住地申請,凡認為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由戶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戶主的名義通過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也可直接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會保障服務大廳所設立的最低生活保障服務視窗提交申請,村(居)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以家庭為單位,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授權審核審批機關可以通過金融機構和有關部門進行核查,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2.強化調查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審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責任主體,應會同村(居)民委員會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逐一入戶調查,共同詳細核查申請材料以及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並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字確認。入戶調查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組織駐村幹部、村(居)委會幹部和轄區民眾代表開展民主評議,對申請人家庭收入情況和財產狀況的真實性進行評議認定。主管領導、相關工作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人員根據入戶調查情況和民主評議結果進行會審,集體研究提出是否救助和救助金額的審核意見。申請人對評議結果有異議的,應再次調查核實。
3.嚴格把關審批。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是最低生活保障審批的責任主體,在作出審批決定前,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含民主評議結果),並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入戶抽查,然後通過評審會討論決定。對審批中有疑問、有舉報或需重點調查的,應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進行調查核實。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可採取部門聯審或邀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人員參與審批,促進審批過程的公開、透明。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嚴禁不經調查核實家庭收入直接將任何群體或個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4.增強公示實效。全面實行審批公示制度,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作出書面審批前,應將擬審批納入和不予納入保障的家庭的相關信息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政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的內容包括申請人申報情況、入戶調查情況、民主評議情況和審核結果等,公示期不少於7天。堅持享受對象長期公示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要將轄區內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情況(包括家庭成員、收入情況、保障金額等信息)在固定公示欄長期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個人隱私,嚴禁公開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無關的信息。
5.規範資金髮放。各區縣(自治縣)要採取國庫集中支付或通過金融機構代發等方式,按月將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賬戶,確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2013年年底前,各區縣(自治縣)要全面實現最低生活保障金社會化發放,不得再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現金形式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髮放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要在發放(領取)表上籤字確認,防止出現二次分配和平均分配。
(三)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動態管理。
堅持分類定期覆核制度,對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家庭,要根據家庭收入可變程度進行分類管理,定期開展覆核,已不符合條件的要及時退出保障範圍。對無勞動能力、收入基本無變化的A類保障家庭,應每年覆核一次;對短期內收入變化不大的B類保障家庭,應每半年覆核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C類保障家庭,應每季度覆核一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應在保障期限到期的前一個月向鄉鎮(街道)服務視窗提出續保申請,無特殊情況未提出續保申請的,視為自動退出最低生活保障。
(四)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
各區縣(自治縣)要進一步加強臨時救助工作,加大資金投入,完善實施辦法,強化與最低生活保障在制度層面和操作層面的有效銜接,將符合條件的基本生活長期困難的家庭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對突發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貧困家庭及時給予臨時救助。民政部門要進一步抓好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外的特殊困難家庭建檔工作,為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會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撐。積極鼓勵就業,進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與就業聯動政策,加大對有勞動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就業扶持力度,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向登記失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提供及時的就業服務和重點幫助。民政部門對實現就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可以扣減其必要的就業成本。
二、強化工作措施
(一)強化能力建設。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統籌研究制定具體辦法和措施,按照服務量和服務半徑等因素設定相應管理機構和配備相應工作人員,通過科學整合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機構及人力資源,充實加強基層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業務培訓,保障工作場所、條件和待遇,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務水平。市民政、機構編制、人力社保、財政等部門要研究制定加強基層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設的具體政策,採取增加工作人員和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充實和加強基層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
(二)加強經費保障。區縣(自治縣)財政要最佳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切實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投入,確保保障對象“應保盡保”和補差水平全面落實。市財政按照“分區域、保基本、獎績效”的原則,對區縣(自治縣)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給予補助。區縣(自治縣)要切實保障基層工作經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區縣(自治縣)財政預算安排;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的具體辦法,並報市財政、民政部門備案。市財政、民政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績效考核,通過“以獎代補”的措施對工作績效突出的區縣(自治縣)給予獎勵,引導各地進一步完善制度,加強管理。
(三)提升工作手段。加快建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經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授權,公安、人力社保、國土房管、金融、保險、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對象認定工作需要,及時向民政部門提供戶籍、機動車、就業、保險、住房、存款、證券、個體工商戶、納稅、公積金等方面的信息,確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對象準確、高效、公正認定。市民政局作為核對工作的主管部門,要儘快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核對機制建設方案,報市政府審定後組織實施;建立健全核對工作機構,加快市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平台建設,出台核對工作具體操作實施辦法,全面開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
(四)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完善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市政府建立由民政部門牽頭的社會救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與醫療、教育、住房等其他社會救助政策以及促進就業政策的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研究解決信息共享問題,督導推進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應的社會救助協調工作機制,組織相關部門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實和監督管理等各項工作。
三、落實管理責任
(一)明確管理責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負總責。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切實擔負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資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監督管理責任;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要切實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審批和管理工作;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支付和監管工作,將必要的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受理、調查、評議、公示和審核等職責,明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民政辦工作人員和包村(社)幹部在審核工作中的具體職責任務;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核實、聽證評議、張榜公示等相關工作。公安、人力社保、國土房管、金融、保險、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和機構應配合民政部門開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比對工作。
(二)加強監督檢查。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採取明查暗訪等方式,每年組織開展2次以上的專項檢查;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進行重點抽查。各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資金等違紀違法現象的發生。建立近親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備案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幹部的近親屬(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要進行備案登記;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對備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要逐一入戶核實,嚴格核查管理。各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公開最低生活保障監督諮詢電話,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健全投訴舉報核查制度,按照國家信訪政策相關規定,認真、及時地做好涉及最低生活保障的來信來訪調查處理工作。
(三)嚴格績效考核。全市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科學發展考評體系,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績效考核制度,明確評估指標、考核方式和獎懲措施,逐級督促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市人民政府將進一步加大考核力度,督促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切實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責任。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情況納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相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的重要依據,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切實履行職責。
(四)強化責任追究。制定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責任追究辦法,對因工作重視不夠、管理不力,發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各級政府和部門負責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工作人員,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同時,各區縣(自治縣)要加大對騙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查處力度,除追回騙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無理取鬧、採用威脅手段強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機關要依法給予處罰。對於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要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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