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縣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切實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管理和保障水平,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渝府發〔2013〕22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口縣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
  • 地區:城口縣
一、充分認識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義
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部署,是維護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權益的基礎性制度安排,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和公平正義。
近年來,隨著民生工作的深入實施,全縣最低生活保障覆蓋面不斷擴大,保障標準逐步提高,低保工作程式進一步規範,基層基礎工作不斷夯實,在惠民生、解民憂、保穩定、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在具體工作中,仍存在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視不夠、責任不落實、管理不規範、監管不到位、工作機制不健全等問題。
為此,全縣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細化措施,落實責任,加強協作,強化監督,確保把所有符合條件的困難民眾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更加有效地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
二、明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總體要求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主題,以強化責任為主線,堅持保基本、可持續、重公正、求實效的方針,按照應保盡保、公平公正、動態管理、統籌兼顧的原則,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嚴格規範管理,加強能力建設,努力構建標準科學、對象準確、待遇公正、進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學性和執行力,切實維護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權益。
三、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條件
明確從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三個方面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具體條件,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標準體系,切實做到以家庭為單位、以收入為依據、以標準為參照,實行差額救助。
規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認定條件。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為單位按戶施保,不得以個人屬性按人施保。按戶納入保障的申請人家庭成員,應是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係的家庭人員。
家庭成員中的在校就讀學生、復員退役軍人、刑滿釋放和解教人員應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中的現役軍人、脫離家庭獨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職人員以及在監獄內服刑人員不應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倍以內、已成年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或長期臥床不起的重病人員可與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戶計算。
完善家庭收入核算認定條件。完善家庭收入核算辦法,細化家庭收入計算項目和計算方法,量化核算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的家庭收入。
務工收入能查實的按實際收入計算;因跨省等原因不能查實的,穩定就業或長期在外務工人員按我縣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收入;季節性短期務工人員以實際務工月數進行折算。
農業生產收入,可通過指標代理方式,按照喪失勞動能力的類型及程度確定勞動力係數,以農村種植、養殖一般收入水平為核算基數,根據家庭成員構成所得的勞動力係數指標折算實際收入。
贍(撫、扶)養費,有司法調解書、法院判決(調解)書、行政調解協定書、人民調解協定書的按文書確定的金額認定;無文書約定的,按義務人家庭人均收入減去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後餘額的20%計算。
明確家庭財產超標認定條件。將家庭財產狀況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認定條件,完善家庭財產狀況認定辦法,明確不符合保障條件的財產超標認定情形。
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貨幣財產和實物財產,不符合保障條件的財產狀況主要包括:存款、有價證券、債券的總值超過保障標準12倍;
擁有商業門面、店鋪;擁有註冊的企業、公司;家庭有2套(處)以上(含)住房,且人均擁有建築面積超過我縣最低住房保障標準3倍;擁有或使用機動車輛、工程機械(殘疾人代步車除外)及擁有大型農機具。
(二)最佳化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程式
按照強化責任、促進公平、增強剛性、易於操作的原則,最佳化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流程,強化各個環節的責任主體、工作內容和操作規範,最大限度地減少自由裁量空間,提高政策的約束力。
規範申請受理。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居住地申請,凡認為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由戶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戶主的名義通過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也可直接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會保障服務大廳所設立的最低生活保障服務視窗提交申請,村(居)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以家庭為單位,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授權審核審批機關可以通過金融機構和有關部門進行核查,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強化調查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審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責任主體,應會同村(居)民委員會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逐一入戶調查,共同詳細核查申請材料以及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並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字確認。
入戶調查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組織駐村幹部、村(居)民委員會幹部和轄區民眾代表開展民主評議,對申請人家庭收入情況和財產狀況的真實性進行評議認定。重點對申請對象的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是否屬實、享受低保的條件是否具備、補差金額是否合理等進行評議。
主管低保工作的領導、駐村幹部和村(居)民委員會人員根據入戶調查情況和民主評議結果進行會審,集體研究提出是否救助和救助金額的審核意見,做到應保盡保。申請人對評議結果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再次調查核實。
嚴格把關審批。縣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審批的責任主體,在作出審批決定前,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含民主評議結果),並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入戶抽查,然後通過評審會討論決定。對審批中有疑問、有舉報或需重點調查的,應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進行調查核實;也可採取部門聯審或邀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人員參與審批,促進審批過程的公開、透明。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嚴禁不經調查核實家庭收入直接將任何群體或個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增強公示實效。全面實行審批公示制度,縣民政局作出書面審批前,應將擬審批納入和不予納入保障的家庭的相關信息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政務(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的內容包括申請人申報情況、入戶調查情況、民主評議情況和審核結果等,公示期不少於10 天。
堅持享受對象長期公示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將轄區內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情況(包括家庭成員、收入情況、保障金額等信息)在固定公示欄和政府公眾信息網上長期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個人隱私,嚴禁公開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無關的信息。
規範資金髮放。採取金融機構統一社會化發放,按月將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賬戶,確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最低生活保障金髮放後,鄉鎮、街道民政辦公室組織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發放表上籤字確認,防止出現二次分配和平均分配。
(三)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動態管理
堅持分類定期覆核制度,對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家庭,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要實現定期報告制度,並根據報告情況進行分類管理,建立台賬,定期開展覆核,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及時退出保障範圍。家庭人口無變化、無勞動能力、收入基本無變化的納入A類保障家庭,每年覆核一次;
短期內家庭人口無變化,收入變化不大的納入B類保障家庭,每半年覆核一次;家庭成員有變化、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納入C類家庭,必須每季度覆核一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應在保障期限到期的前一個月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續保申請,在規定申報時間內無特殊情況未提出續保申請的,視為自動退出最低生活保障。
(四)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
進一步加強臨時救助工作,加大資金投入,完善實施辦法,強化與最低生活保障在制度層面和操作層面的有效銜接,將符合條件的基本生活長期困難家庭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對突發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貧困家庭及時給予臨時救助。
進一步抓好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外的特殊困難家庭建檔工作,為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會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撐。
四、強化保障措施,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一)加強組織領導
進一步完善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縣政府建立由政府分管領導負責、縣民政局牽頭的社會救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與醫療、教育、住房等其他社會救助政策以及促進就業政策的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解決信息共享問題,督導推進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相應的社會救助協調工作機制,逐步完善制度、落實政策和監督管理等各項工作。
(二)明確管理責任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政府主要領導負責對轄區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負總責。縣民政局切實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審批和管理工作;縣財政局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支付和監管工作,將必要的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切實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受理、調查、評議、公示和審核等職責,明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民政辦公室工作人員和包村(社區)幹部在審核工作中的具體職責任務;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核實、聽證評議、張榜公示等相關工作;縣公安局、縣人力社保局、縣國土房管局、縣工商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及金融、保險等部門應配合縣民政局開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比對工作。
(三)強化能力建設。充實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業務培訓,保障工作場所、條件和待遇,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務水平。
(四)加強經費保障
最佳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切實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投入,確保保障對象“應保盡保”和補差水平全面落實。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以獎代補機制,積極做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保障,確保低保工作的順利開展。
(五)創新工作手段
建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加快縣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平台建設,全面開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
(六)加強監督檢查
縣督查考核辦公室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要內容,採取明查暗訪等方式,每年定期開展專項督查。縣財政局、縣監察局、縣審計局等部門要加強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資金等違紀違法現象的發生。建立近親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備案制度,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幹部的近親屬(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必須進行備案登記。縣民政局對備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逐一入戶核實,嚴格核查管理。公開最低生活保障監督諮詢電話,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健全投訴舉報核查制度,認真、及時地做好涉及最低生活保障的來信來訪調查處理工作。
(七)嚴格績效考核
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情況納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相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的重要依據,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切實履行職責。
(八)強化責任追究
制定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責任追究辦法。對因工作重視不夠、管理不力,發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部門負責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工作人員,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要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要加大對騙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查處力度,除追回騙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無理取鬧、採用威脅手段強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機關要依法給予處罰。
本意見從印發之日起執行
原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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