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是2013年6月20日頒發的政府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 編號:川府發[2013]28號
  • 適用地區四川省
  • 頒發時間:  2013年6月20日
  • 頒發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題目,內容,進一步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政策措施,進一步加強最低生活保障能力建設,進一步強化最低生活保障責任落實,

題目

川府發[2013]28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內容

進一步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政策措施


完善並落實各項制度和政策措施是從源頭上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基礎。
(一)科學測算和制定保障標準。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有效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民政廳等省直相關部門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研究制定全省統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限,確保困難民眾基本生活需要。市(州)人民政府應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相對統一的區域標準。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條件。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各地要逐步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標準體系。
(三)規範審批和管理流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細化並嚴格執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調查、評議、審核、審批、公示和資金社會化發放等程式,嚴禁不經調查核實直接將任何群體或個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切實維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會化發放。各市(州)和縣(市、區)要公開最低生活保障監督諮詢電話,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健全民主評議、異議覆核、投訴舉報核查制度;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幹部近親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備案制度。
(四)建立健全核對機制。各地要研究制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和收入核查辦法。全省力爭在“十二五”期間基本建立起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確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對象準確、公正認定。
(五)堅持科學分類施保。要根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貧困狀況,開展分類定期覆核。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重點救助對象,要採取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其他人員要依據經濟狀況、勞動能力和就業條件確定救助水平。在科學分類基礎上,合理確定覆核的時間節點,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動態管理機制。
(六)加強各項制度銜接。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和救助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積極推動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與就業聯動、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與扶貧開發有效銜接,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為核心,以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和臨時救助為補充,覆蓋城鄉困難居民的社會救助體系。加強社會救助與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和公益慈善等制度的有效銜接,發揮社會保障的整合效力。
(七)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統。加快推進信息化建設,健全信息核對平台,研究制訂信息查詢辦法,不斷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市(州)和縣(市、區)要及時安排經費,抓緊實施最低生活保障網路和街道(鄉鎮)、社區(村)兩級終端信息化建設項目,確保我省從2013年起正式接入全國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統並正常運行,形成上下聯網聯動的最低生活保障信息核對管理機制。

進一步加強最低生活保障能力建設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在基層,加強基層能力建設是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環節。省級民政部門要加強低收入家庭認定指導工作,建立完善並維護各項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信息資料庫。各市(州)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數量和社會救助工作情況,配備與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科學整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機構及人力資源,充實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鄉鎮(街道)要加強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在鄉鎮(街道)集中辦事大廳設立專門辦事視窗。村(居)委會要協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聘用最低生活保障協理員,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調查、評議、公示、動態管理以及反映對象訴求、落實其他社會救助政策等具體服務工作。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業務培訓,保障工作場所、條件和待遇,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務水平。
各地要堅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屬地管理原則,加強經費保障,積極最佳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加大投入力度,切實落實分擔責任,不得因國家補助力度加大而減少地方財政投入。加強資金管理,加快預算執行進度,進一步推進保障金社會化發放工作,嚴肅查處弄虛作假和擠占挪用等違紀違規行為。開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工作經費應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省和市(州)財政對財力困難的地方給予適當補助。

進一步強化最低生活保障責任落實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負總責,政府分管負責人具體負責。各地要進一步細化、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和管理相關規定,做到應保盡保,堅決杜絕不符合條件的違規保障。要切實擔負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訂、資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監督管理責任,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情況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績效考核,進一步完善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機制,推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康有序開展。相關職能部門要明確責任,密切配合,抓好落實。民政部門作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綜合協調和指導管理以及對象的審批、補助標準的審核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措施的落實。財政部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和核撥,並對資金的使用進行跟蹤監督。教育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資助政策,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施資助,保障其受教育的權利。扶貧移民部門配合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的有效銜接。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和專項審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扶貧移民、農業、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要扶持和鼓勵有勞動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積極就業、發展生產。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衛生、司法、信訪等部門負責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住房、醫療、法律服務等方面的社會救助政策。宣傳部門要及時報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成效,形成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輿論氛圍。發展改革、統計、人行、銀監、證監、保監等其他有關部門要根據工作需要,加大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支持力度。要調動和發揮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大力開展社會互助和扶貧幫困活動,積極營造全社會關心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良好氛圍。要加強政府救助與社會慈善的銜接,將專業社會工作引入社會救助,拓展服務內涵、創新服務方式,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協調、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督導檢查和定期通報制度。民政、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組成督導檢查組,對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並將檢查結果進行通報。審計機關應加強對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執行情況和資金管理使用的審計監督。加強動態管理和違規處罰,切實維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對因工作重視不夠、管理不力、發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地方政府和部門負責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工作人員,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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