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是2005年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
  • 類別:地方法規
  • 時間:2005年
  • 性質: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
皖政〔2006〕3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以下簡稱“國務院《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切實做好全省就業再就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明確就業再就業工作的目標任務,逐步建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
(一)就業是民生之本、穩定之基、強省之策。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充分認識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長期性,繼續把就業再就業工作作為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擺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就業再就業工作的總體要求是: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重點解決好體制轉軌遺留的再就業問題,統籌做好城鎮新成長勞動力和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提高勞動者素質,逐步探索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有利於擴大就業、有利於經濟社會發展、城鄉統籌的促進就業長效機制。
(三)今後幾年我省就業再就業工作的目標任務:重點做好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增強就業穩定性,提高再就業質量;有步驟地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努力做好城鎮新成長勞動力就業和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改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環境,積極推動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大力發展職業培訓,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和創業能力;加強失業調控,完善企業裁員機制,減少長期失業人員數量;強化政府促進就業的公共服務職能,健全就業服務體系,規範勞動力市場秩序;逐步建立就業與社會保障的聯動機制。“十一五”期間,全省城鎮新增就業200萬人以上,“十一五”期末全省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5%左右。
二、堅持在發展中解決就業問題,千方百計拓寬就業渠道
(四)發展是擴大就業的根本途徑。把深化改革、促進發展、調整結構與擴大就業有機結合起來;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經濟社會政策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因素考慮;在注重提高競爭力的同時,確立有利於擴大就業的經濟結構和增長方式,增強經濟成長對就業的拉動作用,在加快發展中拓展就業空間,實現發展經濟與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
(五)制定和落實進一步推動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以及第三產業和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鼓勵發展就業容量大、具有比較優勢的勞動密集型行業和各類所有制的中小企業,擴大就業容量,廣開就業門路。
(六)把組織起來就業作為擴大就業的重要抓手。各地要建立就業再就業創業基地,使其成為組織起來就業人員的創業平台和中小企業的“孵化器”;結合城市建設和方便民眾生活的需要,開闢商業、飲食服務等就業再就業一條街,為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提供經營場地;鼓勵在城市街道設立勞務派遣中介服務機構,通過勞務派遣方式為轄區內下崗失業人員及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提供就業服務;發展各類非正規就業組織,依託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挖掘社區就業崗位,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托底服務。
(七)發展勞務經濟,推進跨地區勞務協作和對外勞務輸出,樹立地方特色勞務品牌,組織和引導城鄉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
(八)鼓勵勞動者通過自謀職業等多種形式實現靈活就業。結合開展“全民創業行動”,以創業帶動就業。完善與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勞動關係、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等政策,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社會保障服務。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
(九)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且尚未實現就業再就業的下列人員(以下簡稱下崗失業人員),免費發放《再就業優惠證》,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1.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
2.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
3.城鎮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十)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1.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在規定的減免額度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並免收屬於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准減免稅費但未享受滿3年的人員,在剩餘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減免稅的限額標準以及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具體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和持有《退役軍人證》的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2萬元左右。小額擔保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申請展期1次,展期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擴大貸款規模。
對利用上述貸款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均作為微利項目,在貸款期限內按規定由中央財政據實給予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對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在貸款期限內由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各承擔25%貼息(展期不貼息)。
(十一)鼓勵企業吸納就業。
1.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其新增加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准減免稅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餘期限內仍按原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企業減免稅的限額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對上述企業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仍由本人承擔。對2005年底前核准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餘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3.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其新增加崗位中新招用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和經營情況,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有關財政貼息、經辦銀行的手續費補助、呆壞賬損失補助等按《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推進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通知》(銀髮〔2004〕51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鼓勵和推動組織起來就業。對各類組織起來就業實體的各項扶持政策,暫按《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6部門關於大力推動下崗失業人員組織起來就業的意見》(皖政辦〔2004〕27號)檔案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對就業困難對象實施就業援助。
1.就業援助的對象主要包括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列人員:
(1)國有、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人員中的“4050”人員(即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計算年齡最晚至2007年12月31日);
(2)市級以上(含市級)勞模、企業軍轉幹部、單親(喪偶)家庭和夫妻雙下崗失業家庭人員、現役軍人家屬、公安民警家屬中就業特殊困難人員;
(3)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並有就業願望的家庭成員中,目前無人從事有收入的勞動(靈活就業人員年收入月平均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的城鎮下崗失業“零就業家庭”人員;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失業人員。
2.開發公益性崗位。凡安置上述就業困難對象的崗位,均作為公益性崗位,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
(1)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對象,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對2005年底前核准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在剩餘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其中,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相應延長。
(2)政府機關和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從事工勤服務等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對象,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用人單位支付的月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各地可根據實際給予適當的崗位補貼。
(十四)提高靈活就業的穩定性。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以及其他就業困難對象靈活就業的,個人自願申報就業並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一定數額的養老、醫療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准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在剩餘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十五)切實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和使用的管理。
1.嚴格《再就業優惠證》審核發放程式,防止發生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等行為。《再就業優惠證》實行年檢制度,未進行年檢的自動作廢。對出租、轉讓和偽造、租借《再就業優惠證》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後,要及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上進行標註,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應及時收回《再就業優惠證》。
2.《再就業優惠證》實行屬地管理,中央和省屬企業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由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和管理。在國務院《通知》下發前(即2005年11月9日前)已通過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被用人單位招收等途徑實現再就業的人員,不再領取《再就業優惠證》。《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截止日期為2008年12月31日。
3.《再就業優惠證》在全省範圍內適用,持《再就業優惠證》跨地區就業的人員,憑證享受就業地稅費減免政策,其他政策仍由《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地按規定負責落實。
4.《再就業優惠證》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印製,免費發放。《再就業優惠證》的申領程式及審核發放另行規定。
四、統籌城鄉就業,完善就業服務
(十六)統籌城鄉就業工作。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取消農村勞動力進城和跨地區就業的限制,完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務工和跨地區就業合法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加強對包括城鎮新成長勞動者、高校畢業生、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等在內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登記求職和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簡稱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和進城農村勞動者,下同)的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
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和進城農村勞動者,分別憑戶口所在地或登記求職及就業地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核發的《安徽省城鎮失業人員就業服務卡》和《安徽省農村勞動者就業服務卡》(以下簡稱《就業服務卡》),享受有關免費就業服務補貼政策。《就業服務卡》由省勞動保障部門統一印製,免費發放。
(十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按照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的要求,規範公共就業服務業務流程和工作標準,全面推進“以人為本”的就業服務,提高公共就業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對持《再就業優惠證》和《就業服務卡》的人員,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同時免費提供求職登記、職業指導、培訓申請、鑑定申報等“一站式”就業服務。鼓勵社會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積極開展職業介紹,對提供免費職業介紹以及其他免費就業服務的各類職業中介機構,按其提供的服務數量、服務項目、服務質量和實際效果,經考核評估後,各級財政給予資金補貼。
(十八)加強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各級政府應強化公共就業服務職能,整合公共就業服務資源,建立起職責明確、功能完整、分工合理、運作順暢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落實開展公共就業服務所必需的工作經費。
(十九)廣泛動員全社會教育培訓資源,為城鄉勞動者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職業培訓。配合“全民創業行動”,在全省組織實施“培養千名小老闆,帶動萬人再就業”的創業培訓計畫,開展創業培訓,並提供開業指導、項目開發、政策諮詢、小額擔保貸款、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提高勞動者就業能力和創業技能。完善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促進就業效果掛鈎制度,引導有資質的定點培訓機構根據市場需求,積極開展定向培訓。加快技能人才培養,滿足企業對技能人才的需求。對參加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的持《再就業優惠證》和《就業服務卡》的人員給予一次性培訓補貼。
(二十)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建立實訓基地網路,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操作訓練和職業技能鑑定服務。對市場需求大、培訓效果明顯的公共實訓示範基地,各級財政應給予必要的補助。開展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為開發就業崗位,提高勞動者就業能力提供公共服務,為參加職業培訓的城鄉勞動者提供職業技能鑑定服務。對持《再就業優惠證》和《就業服務卡》的人員通過初次技能鑑定(限國家規定實行準入制度的指定工種)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二十一)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各級政府要落實街道、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完善服務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強化基礎管理,逐步建立覆蓋城鄉的就業管理服務組織體系。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通過提供免費職業介紹以及其他免費就業服務,幫助轄區內持《再就業優惠證》和《就業服務卡》的人員實現就業再就業的,可享受資金補貼。勞動保障協理員(專管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其業務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費用由各級財政承擔。要將勞動保障協理員(專管員)納入社會保險範圍,逐步提高他們的工資收入水平,各地可根據實際給予一定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二十二)加快推進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按照“金保工程”建設總體要求,對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進行統一規劃,整體推進。最佳化業務流程,實現全省公共就業服務信息聯網,定期分析和發布職業供求和工資水平信息,完善網上求職、信息發布和職業介紹功能,為廣大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務,使失業保險經辦與就業服務業務有機銜接和全程信息化。
(二十三)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就業工作總體規劃。有關被征地農民的培訓和就業服務,原則上按《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皖政〔2005〕63號)精神執行。對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併到所在地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的被征地農民,可領取《就業服務卡》,享受免費職業介紹、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含一次性創業培訓補貼)和一次性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等就業服務政策。
五、強化失業調控,完善就業管理
(二十四)各級政府要把控制失業納入就業工作重要內容,按照“控制增量,減少存量,實施幫扶,促進就業”的思路,制定完善失業調控方案。要建立失業預警和失業調控工作機制,明確勞動保障、發展改革、國資、經貿、商務等部門的具體職責,制定預案和相應措施,努力減少失業,緩解失業引發的矛盾,保持就業局勢穩定。
(二十五)繼續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企業富餘人員。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閒置資產和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改制創辦面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產權清晰並逐步實現產權多元化的法人經濟實體(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30%以上,並與其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契約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部門審核,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二十六)穩妥推進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工作。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職工安置方案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凡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確、資金不落實的企業,不得進入重組改制和破產程式。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職工安置方案的審核和監督。有關部門要指導企業在關閉破產準備階段深入宣傳政策,使職工了解政策內容和操作程式;在關閉破產過程中,切實加強對職工安置工作的組織實施;在關閉破產終結後,要及時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二十七)規範企業裁員行為。對生產經營遇到暫時困難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採取相對縮短工作時間、適當降低勞動報酬等措施穩定就業,避免裁員。對生產經營不正常、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操作程式。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並妥善解決與職工債務的,不得裁減人員。除關閉破產企業外,企業一次性裁員超過本企業職工總數的20%或一次性裁員200人以上的,必須提前30日向當地政府報告,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二十八)深化勞動力市場制度改革,打破勞動力市場城鄉、地區分割。規範勞動力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城鄉勞動者合法權益。定期開展勞動力市場清理整頓活動,加強對各類職業中介行為的監管,嚴厲打擊勞動力市場中的違法亂紀行為,規範勞動者求職、用人單位招用和職業中介行為。建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制度,規範完善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制度。進一步加強勞動保障執法監察隊伍建設,切實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嚴格禁止和堅決糾正逾時工作、不簽訂勞動契約、故意壓低和拖欠工資、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隨意裁員等行為。
(二十九)加強就業工作制度建設。建立適應就業形勢需要的失業登記統計和勞動力調查制度,準確掌握勞動力市場供求變化。認真總結就業再就業的工作經驗,抓緊研究制定促進就業的地方性法規,為逐步建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提供法制保障。
六、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
(三十)建立就業與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合理確定失業保險金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逐步形成層次分明、相互銜接、合理配套的標準體系,在切實保障困難群體基本生活的基礎上,調動有勞動能力人員就業的積極性。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領辦法,結合其求職和參加職業培訓的情況完善申領程式。健全促進就業的激勵約束機制,促進和幫助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儘快實現就業,並妥善處理好其就業後的生活保障和社會保險問題。進一步加強對失業人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基礎管理。
(三十一)各級政府要繼續採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多渠道籌措資金,妥善處理好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並軌後原國有企業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和各種債務問題,力爭在今後3年基本解決其再就業、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勞動關係處理等方面的遺留問題。從2006年起,企業新裁減人員通過勞動力市場實現再就業;沒有實現再就業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十二)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繼續加強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切實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後的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工作,將更多的勞動者納入到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逐步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政策,改進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強化繳費與待遇掛鈎的激勵約束機制,形成促進就業與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良性互動。逐步建立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社會保險制度,為進城務工農民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
七、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營造全社會廣泛參與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良好氛圍
(三十三)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繼續強化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繼續把新增就業人員和控制失業率納入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巨觀調控指標,把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問題、促進城鎮新成長勞動力就業、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加強失業調控和實現就業與社會保障制度的聯動機制,作為各級、各有關部門目標考核的主要目標任務,層層分解,定期督促檢查,確保落到實處。
(三十四)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形成統一領導、職責明確、分工協作、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
(三十五)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就業形勢變化和就業工作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資金投入,將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建立與就業工作需要相適應的財政投入制度和長效機制。要切實加強對就業再就業資金撥付使用的監督檢查,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三十六)充分發揮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積極作用,形成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整體合力。各新聞單位要繼續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多種形式,宣傳就業再就業政策,宣傳勞動者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企業積極吸納就業、基層單位切實落實政策的先進典型。通過宣傳,營造自主擇業、幫扶就業、全民創業的良好氛圍,充分激發勞動者的創業活力,使就業和創業環境進一步最佳化。
(三十七)切實加強對就業再就業工作的監督檢查。繼續堅持和完善就業再就業工作定期報告、定期通報、定期檢查、專項督查和投訴舉報等制度。嚴格執行《安徽省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各級、各有關部門在就業再就業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實或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一定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責任追究。
(三十八)上述有關扶持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政策審批的截止時期暫定為2008年12月31日。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如果國家對稅收制度進行改革,有關稅收政策按新的稅收政策執行。對此前已經享受扶持政策的單位和個人,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進行覆核,對符合條件的,按本意見規定做好新老政策的銜接。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抓緊研究制定具體的貫徹辦法和實施細則,確保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在不涉及稅收政策、不影響中央非稅收入、不增加中央和省財政補助的前提下,制定有利於本地擴大城鄉就業的其他政策。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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