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安徽省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安徽省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皖發〔2002〕18號)精神,保證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任務落到實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等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通知,暫行規定,

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的通知
皖辦發〔2003〕27號
各市、縣委,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各大學:
《安徽省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暫行規定

安徽省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皖發〔2002〕18號)精神,保證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任務落到實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等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就業再就業工作實行黨委、政府負責制。各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分管負責人具體負責。
各級黨委、政府要把控制失業率和增加就業崗位作為巨觀調控的重要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千方百計擴大就業。
第三條省、市、縣(市、區)政府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將促進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資金列入財政預算。每年就業再就業資金的增長幅度不低於同期財政支出的增長幅度。同時多渠道籌集資金,逐步加大對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資金投入。就業再就業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四條就業再就業工作實行部門分工負責制。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就業再就業的統籌協調工作,財政部門按規定落實各項就業再就業資金並加強監督管理,稅務、工商部門負責落實各項就業再就業稅費減免政策,計畫、經貿、教育民政人事、建設、統計、物價、宣傳等相關部門及有關金融機構按職責做好就業再就業相關工作,紀檢機關和監察、審計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第五條建立就業再就業工作情況定期報告和通報制度。各級黨委、政府每半年向上一級黨委、政府報告一次就業再就業工作情況。省政府對各市就業再就業工作進展和政策落實情況按季度進行通報。
建立就業再就業投訴舉報制度。各級黨委、政府的有關部門要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各級黨委、政府要嚴格實行目標管理考核,把控制失業率、新增就業崗位、落實再就業政策、強化再就業服務、加大再就業資金投入和幫助困難群體再就業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省委、省政府每年對就業再就業工作情況進行督查和全面考核,對就業再就業工作成績突出的市、縣(市、區)黨委、政府予以表彰;對沒有完成目標任務的市、縣(市、區),責成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說明情況,並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省直有關部門每年對本系統落實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整改。
第八條市、縣(市、區)黨委、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黨委、政府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不及時改正的,給予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行政記過至降級處分:
(一)沒有將就業再就業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但沒有認真執行的;
(二)不認真貫徹國家和省就業再就業政策,致使就業再就業政策不落實的;
(三)對就業再就業工作組織領導不力,對存在的突出問題不及時研究解決,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不按規定向上一級黨委、政府報告就業再就業工作情況的。
第九條各級黨委、政府的有關部門和其他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黨委、政府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不及時改正的,給予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行政記過至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一)不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就業再就業政策,民眾反映強烈的;
(二)不按規定籌集就業再就業資金的;
(三)弄虛作假、騙取享受就業再就業優惠扶持政策的;
(四)有其他違反就業再就業政策規定的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條各級黨委、政府的有關部門和其他單位截留、挪用、私分就業再就業資金,給予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至開除黨籍,行政撤職或開除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就業再就業相關部門和單位的黨員及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至開除黨籍,行政撤職或開除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貪污、挪用就業再就業資金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違反就業再就業政策的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二條依照本規定給予有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由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部門或任免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