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2006年1月6日,陝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
意見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
陝政發 〔2006〕1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就業是民生之本,也是構建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2002年,省委、省政府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意見》(陝發〔2002〕16號),確定了我省積極就業政策的總體框架。幾年來,在各地和有關部門、各社會團體、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就業再就業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對於促進全省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從總體上看,今後幾年我省就業壓力將會持續增加,面臨形勢依然嚴峻。為了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我省就業再就業工作,現結合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目標任務,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就業再就業工作
(一)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按照
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落實“十一五”時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擴大就業擺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進一步貫徹落實“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在重點解決好體制轉軌時遺留的再就業問題的同時,努力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和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有步驟地統籌城鄉就業和提高勞動者素質,探索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
(二)就業再就業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繼續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制度並軌工作,2007年底前基本解決體制轉軌時期的歷史遺留問題。重點做好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城鎮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人員的再就業工作,鞏固再就業工作成果,提高就業質量,增強就業穩定性;努力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的就業工作,積極推動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在開發就業崗位的同時,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大力提升勞動者技能水平和創業能力;做好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改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環境,積極推進城鄉統籌就業;推行培訓、就業、維權三位一體的工作模式,推進勞務輸出工作在規模和質量上有更大的發展,以帶動縣域經濟的發展;加強失業調控,將城鎮登記失業人數控制在合理範圍內,減少長期失業人員數量;加快就業法制建設,逐步建立就業與社會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
(三)以經濟發展促進就業崗位開發,千方百計擴大就業規模。
1堅持在發展中解決就業問題,經濟發展與促進就業並舉,努力實現促進經濟成長與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把深化改革、促進發展、調整結構與擴大就業有機結合起來,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經濟社會政策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因素考慮,提出相應的工作目標和具體措施,在注重提高競爭力的同時,確立有利於擴大就業的經濟結構和增長模式;加強對就業問題的調研和政策分析,積極探索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內在規律;及時分析國內外、省內外經濟形勢變化對就業的影響,積極採取相應對策。
2加快經濟結構調整步伐,加大國有企業改革力度,充分發揮非公有制經濟成分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積極作用。全面落實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發展第三產業和服務業的政策措施,在推動第三產業和多種所有制經濟發展中廣開就業門路。
3在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同時,注重發展具有比較優勢的勞動密集型行業和中小企業,增加就業容量。對就業容量大且有市場需求的行業,制定相應的鼓勵增加就業的扶持政策。
4堅持城鄉經濟協調發展,加快小城鎮建設,引導和組織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動。大力發展勞務產業,推進跨地區的勞務協作和對外勞務輸出,鼓勵資源開採型城市和獨立工礦區按市場需求發展接續產業,引導勞動力轉移就業。
5鼓勵勞動者通過多種形式實現就業,加快完善和實施與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勞動關係、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等政策,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幫助和服務。
二、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再就業政策,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
(四)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城鎮集體企業下崗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由地方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按照審核程式發放《再就業優惠證》,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
1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並免收屬於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按照以前有關規定核准減免稅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在剩餘期限內,可按新的政策規定執行到期滿為止。
稅收減免政策不含國有企業廠辦大集體企業以外的其他城鎮集體企業。
2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籌解決好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人員的經營場地問題,同時,進一步加大小額擔保貸款對就業再就業的扶持力度。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2萬元左右,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擴大貸款規模。對利用上述兩類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由省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後,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具體項目由省財政、勞動保障部門會同人行西安分行確定,以省政府名義報國家財政部、勞動保障部、人民銀行備案。對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並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給予50%的貼息(其中中央財政承擔25%,省級和各設區市財政各承擔12.5%)。
3鼓勵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實現就業。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並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准減免稅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餘期限內仍按原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
同時,對上述企業中的商貿企業和服務型企業,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仍由本人負擔。對2005年底前核准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餘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對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安置富餘人員,按上述政策,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4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新招用並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財政貼息、經辦銀行的手續費補助、呆壞賬損失補助等按照已經明確的有關規定執行。
5提高靈活就業人員的穩定性。對當年年底男年滿50歲、女年滿40歲的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五)對持《再就業優惠證》 的就業困難對象(包括: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城鎮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和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人員中的“4050”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業確有困難且失業1年以上的人員),可作為就業援助的重點,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就業困難對象。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對象,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上述“4050”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相應延長(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所需資金由各地財政解決)。對2005年底前核准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執行。
2對就業困難對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提供適當的崗位補貼,補貼標準按照當地職工社會平均工資與實際崗位工資的差額具體確定。
(六)對於城鎮人口中法定勞動年齡之內的所有家庭成員均處於失業狀態的“零就業家庭”,積極開展就業援助活動,鼓勵用人單位吸納“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運用各項政策幫助其實現就業和再就業。
(七)各地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一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中央和省屬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工作,將其納入當地的再就業工作規劃,統籌安排落實。對中央和省屬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各市要及時核發《再就業優惠證》,落實再就業政策,所需資金通過省級財政補助、地方財政配套等多種渠道由地方政府統籌解決。
(八)切實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和使用的管理。嚴格審核發放程式,防止發生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等行為。對出租、轉讓和偽造《再就業優惠證》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實施《再就業優惠證》發放上網查詢制度,各地發放《再就業優惠證》的具體名單要及時報送省勞動保障廳,統一在陝西勞動保障網站上公布,以便查詢和監督。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後,要及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上進行標註。《再就業優惠證》在全省範圍內適用。
(九)社會保險補貼辦法、公益性崗位補貼辦法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等部門另行制定。
三、促進城鄉統籌就業,強化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
(十)建立覆蓋城鄉的就業管理服務組織體系,統籌管理城鄉勞動力資源和就業工作。按照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要求,整合我省就業服務機構,規範管理制度,完善服務功能,統一工作流程,提高服務效率。統籌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與城鎮新成長勞動者的就業工作,認真落實高校畢業生和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就業的有關政策,加強相關的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認真貫徹落實《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工作的通知》(陝政發〔2005〕9號)精神,繼續完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務工就業合法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推行培訓、就業、維權三位一體的工作模式。
(十一)加強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建設。按照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的要求,全面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提高公共就業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職業指導服務,並積極為其提供政策諮詢、定向培訓、組織勞務輸出、勞動事務代理、檔案託管、接續社會保險關係等多項服務。發展和規範各種專業性職業中介機構、職業諮詢指導、就業信息服務等社會化服務組織,鼓勵社會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為城鄉勞動者提供誠信、有效的就業服務。發展和規範勞務派遣組織,加強管理,積極引導。進一步完善職業介紹補貼政策,建立與服務成效掛鈎的激勵機制,簡化職業介紹補貼申領程式,對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給予補貼。
(十二)加快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按照國家和我省“金保工程”建設的總體要求,對全省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進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整體推進。圍繞就業工作的主要任務和服務對象的需求,最佳化業務流程,逐步實現就業服務和失業保險業務的全程信息化,2007年前實現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信息聯網,形成高效運轉的就業信息平台。地方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充分利用信息網路系統,定期分析和按季度發布職業供求信息和工資指導價位,完善信息網路的職業介紹功能,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務,確保信息的及時、準確和有效,提高勞動力市場供求匹配效率。
(十三)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充分發揮其在促進就業再就業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方面的基礎作用。依託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業援助制度,對社區內就業困難對象實施重點幫助,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街道和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機構要進一步完善服務功能,健全工作制度,加強基礎管理。繼續加強社區勞動保障工作隊伍建設,強化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工作質量,落實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要積極探索建立信用社區、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聯動機制,為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創造條件。
(十四)充分開發、利用和整合我省的職業教育培訓資源,為城鄉勞動者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職業培訓,提高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提供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對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從事下崗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的,地方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積極開展培訓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確定一批培訓質量高、就業效果好的教育培訓機構作為定點機構,承擔培訓任務。加強創業培訓的師資隊伍建設,對參加創業培訓人員進行跟蹤服務,切實解決創業難題。建立培訓補貼、培訓質量和促進就業效果掛鈎機制,引導各類教育培訓機構針對市場需求,積極開展定向培訓,加快培養適應企業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充分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對有創業願望和相應條件的城鄉勞動者開展創業培訓,並提供開業指導、項目開發、小額擔保貸款、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為創業培訓結業者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資金扶持,並做好後續服務,提高創業的成功率。
(十五)大力開展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職業培訓工作,根據他們的特點和就業需求,開展有較強針對性、實用性的培訓並提供職業技能鑑定服務。充分利用電視遠程教育培訓等手段,在省、市電視台開辦公共就業頻道,開設農村職業培訓欄目,將技能知識和就業信息送到農戶。在吸納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較多的重點行業、勞務輸出重點縣和省內主要貧困地區,組織實施國家扶貧培訓、陽光工程等專項培訓項目。各市被征地農民的培訓和就業服務,要納入當地公共就業管理服務的範圍,所需資金從征地費用中列支,確保使用。
(十六)加強駐外勞務管理機構建設,充分利用現有工作平台開展跨省、跨地區務工人員的跟蹤管理和服務工作。進一步提高駐外勞務管理機構開拓省外市場、收集就業信息、組織勞務輸出、處理勞動糾紛、提供就業服務和法律諮詢、維護外出務工人員合法權益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對跨省勞務輸出人數較多的地方,輸出地要配備勞務管理工作人員,加強對輸出務工人員的管理並搞好服務。
(十七)改革職業培訓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建立具有市場競爭力的培訓體系。有效整合全省培訓資源,充分利用教育、勞動保障、農業等部門的培訓機構,建立起以職業院校、科研院所等為依託,以大中型企業與民辦培訓機構為補充的培訓體系。合理調整專業結構,大力發展面向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的專業,推進精品專業、精品課程建設。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市場需求,每年篩選確定培訓項目,並向社會進行公示,由具有資質的培訓機構競爭投標,經專家評審後,與政府有關部門簽訂協定,承擔培訓任務。
(十八)加強職業技能實訓和技能鑑定服務工作。選擇具備相應條件的省內大中城市建設高層次、輻射力強的公共實訓基地,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操作訓練和職業技能鑑定服務。逐步開展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為開發就業崗位、提高勞動者就業能力提供公共服務。為參加職業培訓的下崗失業人員提供職業技能鑑定服務,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通過初次技能鑑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指定工種)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申領一次性職業技能鑑定補貼,所需資金主要由當地財政解決,省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十九)職業介紹補貼、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辦法等,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等部門制定。
四、加強失業調控,規範就業管理
(二十)建立失業預警機制,綜合運用法律的、經濟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調控失業,有效控制失業過量,努力縮短失業周期,防止失業過於集中。進一步落實《陝西省失業調控工作實施方案》(陝政辦發〔2005〕31號),控制失業源頭,維護社會穩定。對失業問題突出的地區和行業,要及時採取措施,努力減少失業,緩解失業引發的各種矛盾。
(二十一)繼續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充分利用原企業的三類資產,改制創辦新的法人經濟實體(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分流安置企業富餘人員。
1對於產權明晰並逐步實現產權多元化、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30%以上,並與其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契約的,經國資(經貿委)、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認定,稅務部門審核,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2對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國有企業通過轉崗培訓等途徑擴大就業安置的富餘人員,經勞動保障、財政部門認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以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的職能作用。
(二十二)按照穩步推進的原則,有計畫、有步驟地實施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工作。職工安置方案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凡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確、勞動關係未理順、安置渠道不確定、資金不落實的企業,不得進入重組改制和破產程式。要指導企業在關閉破產準備階段通過多種有效形式,深入宣傳政策,使職工了解政策內容和操作程式。要切實加強對企業關閉破產過程中職工安置工作的監督指導。關閉破產終結後,要及時為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係,做好生活保障、檔案轉移和再就業培訓等工作,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二十三)切實加強指導,規範企業裁員行為。地方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引導企業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裁員或減員,規範裁員程式,避免任意裁員和規模性裁員。
1凡裁員方案未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契約的經濟補償金、不能妥善解決拖欠職工債務的企業不得裁員。
2除關閉破產企業外,企業職工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一次性裁員超過10%的;企業職工在2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員超過200人的(其中國有大中型企業一次性裁員超過100人的),事先要向當地政府報告,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3對長期停產或半停產確需裁員的企業,指導其嚴格按照有關程式和規定進行裁員;對生產經營遇到暫時困難的企業,引導其與職工進行協商,可採取適當縮短工時、降低工資等措施穩定就業,避免規模性裁員。
(二十四)深化勞動力市場制度改革,打破勞動力市場城鄉、地區的分割。規範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定期開展市場清理整頓活動,加強對各類職業中介行為的監管,嚴厲打擊市場中的違法亂紀行為,規範勞動者求職、用人單位招用和職業中介行為。建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制度,規範勞務派遣行為。充實勞動保障執法監察隊伍,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嚴格禁止和堅決糾正逾時工作、不簽訂勞動契約、故意壓低和拖欠工資、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隨意裁員等行為。
(二十五)完善就業和失業統計制度。加強失業登記統計工作,建立勞動力調查制度,定期開展城鎮勞動力狀況調查,準確掌握勞動力市場供求變化,為地方各級政府決策提供可靠依據。
(二十六)認真總結就業再就業的工作經驗,積極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實際的相關法規,強化政策措施,為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就業長效機制奠定基礎。
五、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
(二十七)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領辦法,建立起就業與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勞動保障和民政部門要加強調研,合理確定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開最低工資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間的距離,形成層次分明、相互銜接、合理配套的標準體系,既能切實保障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更有利於調動有勞動能力人員就業的積極性。把參加職業培訓、接受職業介紹等情況同完善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結合起來,健全促進就業的激勵約束機制,促進和幫助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儘快實現就業再就業。
(二十八)進一步加強就業基礎管理工作。加快信息化、網路化建設進程,以“金保工程”建設為紐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最佳化業務流程,提高對下崗職工、失業人員的基礎管理水平。充分發揮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的職能作用,加強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的溝通合作,及時掌握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就業及收入狀況,實施有針對性的幫助和服務。
(二十九)繼續穩步推進並軌工作。地方各級政府要按照省政府《關於做好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向失業保險並軌工作的指導意見》(陝政發〔2005〕5號)精神,繼續採取有效措施,解決好體制轉軌時期的遺留問題。在穩步推進並軌的同時,妥善解決好並軌人員在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勞動關係處理和再就業等方面的問題,切實保障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實現再就業,為建立長效就業機制打好基礎。企業新裁減人員沒有實現再就業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十)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再就業的功能。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要認真分析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結餘狀況,在確保失業保險金髮放的前提下,統籌考慮對就業再就業資金進行調劑和補充。條件成熟的地區,可適當進行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的試點。
(三十一)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實行擴面征繳獎懲制度,深入研究制定失地農民、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辦法,加強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將更多的勞動者納入到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逐步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政策,改進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強化繳費與待遇掛鈎的激勵約束機制,形成促進就業與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良性互動。積極創造條件為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
六、統籌規劃,加強領導,動員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就業再就業工作
(三十二)地方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繼續鞏固和強化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繼續把新增就業人員和控制失業率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巨觀調控指標。把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問題、促進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加強失業調控和實現就業與社會保障制度的聯動機製作為主要目標,按年度層層分解任務,並納入對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定期進行督促檢查。
(三十三)地方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就業再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打破條塊分割,加強統籌協調,形成工作合力。根據國務院要求,省政府決定將再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調整為省級部門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管理和協調全省下崗失業人員、農村剩餘勞動力、城鎮新增勞動力和高校畢業生等就業再就業工作,辦公室設在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要對聯席會議制度做出相應調整,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講求工作實效、統一工作步伐”的要求規範議事制度,共同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
(三十四)地方各級政府要根據就業形勢變化和就業工作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資金投入,將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當年新增財力中必須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於就業再就業工作。對於就業再就業任務比較繁重且財政困難的市、縣,省財政將繼續通過專項轉移方式給予適當補助,補助資金主要用於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等。此外,地方各級財政還要合理安排用於勞動力市場、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以及就業機構工作業務等經費;各市要積極建設規模適宜、布局科學、功能齊全、設備先進的市級勞動力中心市場和各種專業性市場。勞動保障、財政部門要制定和完善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切實加強資金撥付使用的監督檢查,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三十五)地方各級政府要充實和加強就業管理和服務機構工作力量,確保編制和人員辦公經費。按照統一機構、統一名稱的原則,逐步整合省、市、縣三級就業服務機構,明確工作職能,強化就業服務手段。
(三十六)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簡化操作程式,提高辦事效率,改進工作作風,採取有效措施抓好各項促進就業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要建立就業再就業工作督促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問題,定期通報工作情況,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取得實效。
(三十七)充分發揮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在協助政府制定政策,團結各方積極參與,以及宣傳動員、社會監督,幫助民眾創業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對他們按規定組織各類職業培訓、開展多種形式的公共服務和提高創業就業服務水平等方面的工作,給予必要的資金和政策支持,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齊心協力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良好局面。
(三十八)各新聞媒體要繼續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多種形式把就業再就業政策宣傳到民眾、企業和基層單位,做到家喻戶曉。繼續樹立和宣傳勞動者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企業積極吸納就業、基層單位切實落實政策的先進典型,引導廣大城鄉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和幫助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良好氛圍。要進一步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依託企業、街道(鄉鎮)社區等基層組織和單位,通過耐心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輿論宣傳,引導廣大下崗失業人員在國家政策扶持和社會幫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實現再就業。
(三十九)本實施意見確定的有關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開始執行,政策審批的截止時間暫定到2008年底。本意見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國家對稅收制度進行改革,有關稅收政策按新的政策執行。 各設區市、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抓緊研究制定貫徹本實施意見的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確保其精神落到實處。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