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2011年8月21日,陝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切實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見》。
檔案發布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見
陝政發〔2011〕47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和省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精神,牢牢抓住道路交通安全五大要素,即“人、車、路、企、管”,實施全過程控制,不斷強化基層基礎工作,突出重點,嚴格執法,精細管理,標本兼治,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為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創造順暢有序、安全和諧的交通環境,現提出以下意見:
檔案全文
一、充分發揮駕駛人和廣大交通參與者的主導作用
(一)嚴格執行駕駛人考試標準,嚴查駕校資質和教練員上崗資格,對於設施、設備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駕校,責令其停業,並限期整改。建立駕駛人培訓、考試、發證工作倒查制度,嚴肅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只收費、不培訓等違法行為的駕校堅決予以取締,對有違規操作的教練員、考試員堅決予以處罰(此項工作由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二)進一步嚴格農機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強化農機登記上牌、安全技術檢驗、檢查糾違、違法處罰等安全監管措施,並積極與公安交警部門聯合開展農機無牌行駛、無證駕駛、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投入作業、超速超限、酒後駕駛、違法載人等嚴重違法行為專項整治活動(此項工作由省農業廳負責)。加強鄉鎮交警中隊和農村交通安全警務室建設,明確農村公安派出所參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職責和任務,積極排查農村無牌無證機動車和駕駛人,提高辦牌辦證率,經常化組織開展以整治低速載貨汽車、三輪車和拖拉機違法載人、無證駕駛和無牌無證機動車上路行駛為重點的專項整治,積極支持和配合農機主管部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開展農機安全專項整治活動(此項工作由省公安廳負責)。
(三)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嚴格營運企業駕駛人的聘用和管理,將駕駛營運客車、運輸危險化學品等特殊車輛的駕駛人列為重點對象進行管理。制定切實有效的駕駛人安全管理考核辦法,採取嚴厲獎懲警示措施,建立運輸從業人員管理檔案,定期組織駕駛人參加安全學習和培訓(此項工作由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四)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無證駕駛、酒後駕駛、疲勞駕駛、超速、病車上路,以及高等級公路上違法停車、上下乘客等行為從重處罰;積極探索建立駕駛人違法違規“黑名單”公告制度,有效提升駕駛人遵章守法的自覺性和主動性(此項工作由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五)充分利用社會力量和新聞傳媒,大力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積極構建和拓展基層交通安全宣傳網路,使交通安全宣傳進農村、進社區、進單位、進學校、進家庭,動員全社會共同參與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此項工作由各市、縣、區政府及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二、切實加強對機動車輛的綜合監管
(六)在進一步鞏固客運車輛清理掛靠工作的基礎上,嚴格貫徹落實“三高、三化、六統一”工作思路和公司化經營“六條界定標準”,以加強道路客運運力巨觀調控為主線,積極推進道路客運組織結構、運力結構調整(此項工作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七)切實加大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的資質管理和監管力度(此項工作由省質監局負責)。進一步督促運輸企業加強車輛技術管理,完善車輛技術檔案,嚴格實施客車例檢制度。定期對車輛二級強制維護工作進行全面檢查,不進行二級強制維護的客運車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和貨運車輛,一律不得參予營運,確保所有營運車輛安全性能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此項工作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八)規範貨運車輛外形,提倡廂式運輸。有關部門要在汽車生產、牌照發放、年度審驗和使用等環節中互相配合、嚴格把關,加大對廢車、非法拼組裝車的整治力度(此項工作由省工商局、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質監局負責)。
(九)進一步規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加大對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使用偽造、塗改、無效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營運證從事運輸經營行為,以及其它無證營運行為車輛的打擊力度。對非法營運、非法改裝和營運車輛不按時進行二級強制維護以及多次存在“三超”記錄的車輛要存留信息,建立車輛“黑名單”制度(此項工作由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負責)。
三、著力推進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設
(十)切實加強公路日常養護管理工作,尤其要以臨水、臨崖、急彎陡坡路段和事故多發路段為重點,按照國家標準,採取完善標誌標線、路面拉毛、增設緊急避險車道等安全設施,降低道路危險程度(此項工作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十一)加強改擴建高速公路安全工作,在邊施工、邊通車的路段,設立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交通提示、警告、導向等標誌,安排專職人員在道路上疏導交通,保證交通順暢,避免發生交通事故(此項工作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十二)加強路面巡查力度,增加巡邏車密度,在重點危險路段進行排查,設定警告標誌,巡邏車定點喊話,對超速、超車等交通違法車輛嚴肅查處,及時疏導路面交通(此項工作由省公安廳負責、省交通運輸廳配合)。
(十三)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公安交警、路政部門應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在勘察完現場後,及時清理恢復交通,防止因長時間堵車發生次生、衍生事故。
(十四)繼續堅持我省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認真落實山區三級以下路面夜間營運客車禁行的規定,嚴防夜間因視線不好引發群死群傷事故(此項工作由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十五)在
連霍高速、京昆高速、福銀高速、
滬陝高速、青銀高速、包茂高速等6條途經我省的國家重點高速公路省界設立檢查站,對7座以上客運車輛和危化物品運輸車輛逢車必查,及時糾正和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此項工作由省公安廳負責、省交通運輸廳配合)。
(十六)對西漢、包茂、福銀、西商高速公路事故多發路段實行客貨分道行駛,提高公路通行能力,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此項工作由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負責)。
(十七)針對包茂高速蒿莊梁以北、西漢高速
秦嶺段以南、寧強段,福銀高速永壽段、長武段、連霍高速興平及蔡家坡段事故高發的狀況,以適當間距設立電子顯示屏,適時發布路況信息、預警信息,嚴防次生事故的發生(此項工作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十八)加強高速公路電子監控設定。各級交通運輸、公安交警部門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儘可能共用道路交通監控設施,共享信息資源,避免重複投資、重複建設。
(十九)進一步改善農村道路交通條件,著力解決農民出行難問題。要制定規劃,大力發展農村客運公共運輸,加快建設農村客運網路,積極培育農村客運市場,遏制和緩解農用車載客等違法現象(此項工作由各市、縣、區政府負責)。加快完善農村公路安全設施,增設交通標誌、標線,急彎陡坡路段要增設必要的安全設施(此項工作由各縣、鄉級政府負責實施,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督促落實)。
(二十)強化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治理措施,健全完善隱患公告公示、掛牌督辦、跟蹤治理等制度(此項工作由省安監局牽頭,會同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四、著力提升對運輸企業的科學監管水平
(二十一)積極引導廣大運輸企業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廣泛深入地推進安全質量標準化創建活動。嚴格執行安全機構設定、人員配備規定,成立企業安全專職管理機構,充實安全管理人員,使企業真正建立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此項工作由各市、縣、區政府,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二十二)採取政策導向、資金扶持、執法檢查等多種手段,不斷督促企業使用先進的安全生產技術、設備,進一步加大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經費投入(此項工作由各設區市政府、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二十三)對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旅遊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強制推行安裝GPS定位裝置。建立和完善企業、公安、交通三級GPS監控平台,充分發揮GPS動態監管作用(此項工作由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二十四)督促各汽車站場嚴格執行各項安全制度,堅決將易燃、易爆危險品杜絕在站外車下,嚴禁超員、超載車輛出站運營(此項工作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五、嚴格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職責
(二十五)各級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各企業主要領導要對本地區、本行業和本單位交通安全工作負總責,層層簽訂安全責任書,務必把責任落實到崗、到人。嚴格落實各級、各單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責任,真正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層層有人抓、逐級有人負責,堅決防止工作力度層層“遞減”現象。
(二十六)各級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切實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監管主體責任,制定出台相應的安全政策和措施,認真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專項行動。各級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要分別建立市、縣、鄉道路交通安全排名制度,並適時向社會公布,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二十七)各級政府要切實關心、愛護交警隊伍,積極幫助解決交警上路難、執法難等實際問題,為其開展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公安交警部門要充分發揮執法主體作用,加大對道路交通違章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同時,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真正做到陽光、廉潔、鐵腕執法。
(二十八)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強化行業監管責任,制定相應的行業安全管理標準和規範,持續穩步推進交通運輸企業安全標準化建設。要在安全技術和標準上,對交通運輸企業提出更高的要求,做到標準精細、統一規範。
(二十九)積極推廣安康、榆林等地經驗,在全省廣大農村地區普遍推行交通安全協管員制度,進一步加大對拖拉機、機車等農用車輛的安全監管力度(此項工作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三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倒查制度,不僅要追究肇事者的直接責任,還要追究地方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責任(此項工作由省安監局、省監察廳負責)。
省政府近期將派出督導組,對各地貫徹落實本意見情況進行明查暗訪、督促檢查,並將通報檢查結果。對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實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