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

2008年6月1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2008〕51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促進就業工作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強化政府促進就業的領導責任;進一步完善和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促進更多勞動者實現就業;大力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使更多勞動者成為創業者;健全統籌城鄉的就業服務體系,進一步加強就業服務和管理;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努力提高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完善面向所有困難民眾的就業援助制度,及時解決零就業家庭就業困難;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做好就業促進法的貫徹實施工作7部分40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 文號:皖政〔2008〕51號
  • 印發時間:2008年6月11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08年6月1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

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
皖政〔2008〕5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就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促進就業工作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強化政府促進就業的領導責任
(一)深化對促進就業重要性的認識。就業是民生之本,和諧之基。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不僅具有重要的經濟意義,而且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就業促進法》的規定,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促進就業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長期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努力實現社會就業更加充分的目標。
(二)強化政府促進就業的責任。繼續把擴大就業擺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努力創造公平就業環境。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在發展經濟和調整產業結構、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就業服務、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提供就業援助、扶持創業等方面制訂具體措施,統籌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失業人員就業工作,建立健全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
(三)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堅持在發展中解決就業問題,確立有利於擴大就業的經濟結構和增長方式,增強經濟成長對就業的拉動作用,千方百計增加就業崗位。貫徹實施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以及加快發展服務業等一系列有利於促進就業的政策措施,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和第三產業有序發展。採取有效措施,積極發展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廣開就業門路。鼓勵和規範靈活就業形式。大力發展勞務經濟,樹立地方特色勞務品牌,引導農業富餘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
(四)健全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及責任追究制度。把城鎮新增就業、控制失業率、失業人員就業、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及減少有勞動能力長期失業人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作為就業工作主要目標任務,逐級分解,建立目標責任體系,並作為政府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要將統籌城鄉就業、建立社會保障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納入政府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標責任制度的要求,堅持完善月報告、季調度、年中檢查、年底考核制度,依法加強對所屬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考核、檢查和監督。對在就業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實或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相應責任。
(五)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和失業調控機制。各市、縣人民政府在安排投資、確定重大建設項目和實施企業改革時,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把擴大就業和減少失業作為重要因素,處理好巨觀調控與增加就業崗位的關係,妥善做好相關人員的安置工作。要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對因國內國際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就業的行業和企業,以及失業問題突出的困難地區、困難行業,制訂失業調控預案;進一步規範用人單位的裁員行為,用人單位要按照《勞動契約法》的規定建立裁員報告制度。通過實施積極的失業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
(六)積極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把高校畢業生就業納入就業工作總體部署,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健全機制,實施更加積極的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對高校畢業生的公共就業服務,廣泛開展技能培訓和就業見習,提高高校畢業生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加強新型擇業觀和成才觀的宣傳教育,引導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和創業。
二、進一步完善和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促進更多勞動者實現就業
(七)建立健全積極的就業政策體系。按照《就業促進法》的要求,抓緊制定配套政策,妥善處理現行政策與法律規定的銜接問題,對政策進行完善和規範,明確政策支持對象和內容,調整完善操作辦法,解決政策落實中的難點問題,提高政策的實施效果,使法律的原則和要求具體化,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八)明確享受扶持政策的登記失業人員範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下列城鎮常住人員,可以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免費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1.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且未能繼續升學的;
2.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
3.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主破產停止經營的;
4.承包土地被徵用,符合當地規定條件的;
5.軍人、運動員退出現役自謀職業的;
6.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
7.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後失業的;
8.各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失業人員。
(九)《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皖政〔2006〕3號)規定的各項稅收政策繼續有效,審批截止日期為2008年底,2009年以後的稅收政策另行規定。登記失業人員創辦企業的,凡符合相關條件,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有關殘疾人就業優惠條件的,可以享受現行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十)登記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免收最長不超過3年的屬於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具體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
1.對登記失業人員、回鄉創業農民工從事個體經營或赴境外就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5萬元左右。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申請一般不超過1年的展期1次。
2.就業困難人員合夥經營或組織起來就業的、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50萬元左右,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可進一步擴大貸款規模。
3.對利用上述貸款從事個體經營、赴境外就業、合夥經營或組織起來就業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均作為微利項目,在貸款期限內按規定給予貼息(展期不貼息)。
4.建立健全小額擔保貸款獎勵機制。推動信用社區與經辦銀行加強合作,鼓勵擔保機構降低反擔保門檻或取消反擔保。對貸款回收率達到一定比例的社區,給予適當獎勵。對信用擔保機構,按其當年小額貸款擔保新增額的一定比例給予適當擔保費補貼。對經辦銀行,允許其將貸款利率在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同時,按其當年發放小額擔保貸款新增額的一定比例給予適當手續費補助。
5.完善擔保基金的風險補償機制。對於擔保基金出現的代償,要及時安排資金予以補充,並根據財力狀況,適當擴大小額貸款擔保基金規模。
6.鼓勵利用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為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服務,進一步加大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貸款貼息支持力度。對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額擔保貸款項目,仍按原政策執行。
(十二)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積極的就業援助。
1.就業困難人員包括登記失業的下列城鎮常住人員:(1)符合“4050”(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年齡條件的失業人員;(2)城市零就業家庭成員(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成員均處於失業狀況的城市居民家庭);(3)連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2個月以上的家庭成員;(4)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員;(5)連續失業12個月以上的人員;(6)就業困難的被征地人員;(7)家庭經濟困難的高校畢業生;(8)各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人員。具體申請認定程式,由省勞動保障廳制訂。
2.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各類企業,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
3.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並視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補貼,以及適當的崗位補貼。
4.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
5.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6.完善零就業家庭援助政策。對吸納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的用人單位,給予公益性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一次性就業獎勵;對零就業家庭成員自主創業、組織起來就業或靈活就業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一次性就業獎勵;對零就業家庭成員參加技能培訓、通過職業技能鑑定的,給予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對零就業家庭子女考入技工學校、技師學院學習的,給予適當補貼。
(十三)皖政〔2006〕3號檔案規定的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政策繼續執行,審批截止日期為2008年底,享受政策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十四)完善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
1.建立健全財政投入機制。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於促進就業工作,並隨著就業任務增加和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
2.明確就業專項資金支出項目。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鑑定、特定就業政策、創業扶持和社會保險等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以及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等。省級就業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人力資源市場、公共實訓基地建設補助,街道(鄉鎮)社區公共就業服務補助,創業扶持補貼。
3.切實加強對就業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就業資金安全、高效運行。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制定。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促進就業的支出,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大力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使更多勞動者成為創業者
(十五)大力營造全民創業的社會環境。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創業意識教育,促進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在全社會形成支持創業、創業光榮的良好氛圍。對有創業願望和創業條件的城鄉勞動者廣泛開展創業培訓,不斷提升勞動者的創業能力。
(十六)加強創業服務。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簡化程式,規範操作,提高效率,拓寬融資渠道,放寬市場準入限制,加強信息服務,改善創業環境,完善支持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和組織起來就業的政策體系,健全社會化、開放式的創業服務體系,建立政策扶持、創業服務、創業培訓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
(十七)加強就業創業園(街、區)的建設和管理服務。依法利用存量建設用地、閒置廠房等,因地制宜地建設各類就業創業園(街、區),引導有創業願望、有創業條件的城鄉各類創業人員進入就業創業園(街、區)創業,給予扶持。在產業聚集明顯且有勞動保障服務機構的重點鄉鎮建立農民創業園(區),重點扶持回鄉農民工和本地農民入園創業,實施與城市就業創業園(區)同等優惠政策。就業創業園(街、區)要為創業者提供事務代理、信息諮詢、創業輔導、融資擔保等配套服務,對創業者的扶持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建立就業創業園(街、區)不斷鞏固發展、創業者有進有出的良性循環機制。對3年後出園的微小企業繼續給予一定期限的政策和生產經營場地等扶持。就業創業園(街、區)和農民創業園(區)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經委制定。
(十八)完善和落實創業扶持政策。將登記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復轉退役軍人、殘疾人、回鄉創業農民工等城鄉各類創業人員納入政策扶持範圍。對在就業創業園(街、區)內的各類經濟實體,自進園(街、區)之日起3年內免繳管理性費用,減半繳納場地費,水電費給予適當優惠。
四、健全統籌城鄉的就業服務體系,進一步加強就業服務和管理
(十九)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加快整合勞動力市場、人才市場和高校畢業生就業市場等公共就業服務資源,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統籌管理城鄉人力資源,為勞動者就業提供服務。
(二十)加強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
1.建立健全省、市、縣(區)、鄉鎮和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規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明確服務職責和範圍,合理確定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人員編制,加強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將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其向勞動者提供免費的就業服務。
2.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建立綜合性服務場所,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一站式”服務,規範服務流程和標準,拓展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3.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設立服務視窗,提供以就業援助為重點的公共就業服務,開展勞動力資源調查統計。組織開展業務能力培訓,進一步提高工作人員的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培訓費用由財政承擔。落實勞動保障協理員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政策,逐步提高其收入水平。
4.制訂全省鄉鎮公共就業服務工作平台建設規劃,按照有工作人員、服務場所、辦公設備、工作制度、工作經費的要求,加快建設鄉鎮公共就業服務平台,開展法制宣傳、就業培訓、社保服務、執法監察、事務管理等工作。
(二十一)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建設。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及相關設施建設,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完善職業供求、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職業培訓、人力資源市場分析等信息發布制度。
(二十二)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依法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監管,嚴格職業中介機構設立的條件和程式,嚴厲打擊職業中介違法行為,規範人力資源市場秩序。鼓勵社會各方面依法開展就業服務活動,職業中介機構為登記失業人員提供就業服務並幫助其實現就業的,按照規定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二十三)建立健全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制度。
1.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為勞動者免費辦理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並做好就業失業登記統計工作。
2.在全省範圍內實行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向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勞動者免費發放,並註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登記失業人員憑登記證在全省範圍內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對就業困難人員在登記證上予以註明。加強登記證發放和使用的管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具體程式和登記證的樣式,由省勞動保障廳制定。
3.登記失業人員應當積極求職,參加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就業服務活動,並定期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就業失業狀況。
4.登記失業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註銷其失業登記:(1)被用人單位錄用的;(2)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並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3)已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勞動,並且月收入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4)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5)超過法定勞動年齡或死亡的;(6)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7)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8)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9)終止就業要求或3次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10)連續6個月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繫的;(11)各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四)認真落實農民工工作的各項政策。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完善和落實保障農民工權益、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的政策措施,抓緊解決農民工面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改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的環境和條件,完善保障農民工權益的機制。
五、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努力提高勞動者的就業能力
(二十五)加快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制度。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制定並實施職業能力開發計畫。加強統籌協調,鼓勵和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開展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二十六)完善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建立健全職業培訓補貼與職業技能鑑定、促進就業效果相掛鈎的機制。對失業人員、農村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通過職業技能鑑定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職業培訓機構要不斷提高培訓質量,使參加職業培訓的失業人員、農村勞動者通過職業技能鑑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能力證書),增強就業能力。省有關部門要根據職業培訓的實際需要、培訓質量和就業效果,合理確定補貼標準;現行補貼標準不足以彌補實際培訓成本的,要及時提高補貼標準,以提高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各類職業培訓機構開展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的積極性。探索職業培訓項目化運作模式,將補貼資金與項目運作緊密結合起來,提高職業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二十七)加強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的統籌管理。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勞動保障部門牽頭,財政、農業、扶貧等部門密切配合的農村勞動力培訓組織領導和工作體系,整合培訓資源,統一培訓計畫,統籌管理使用補貼資金,進一步擴大培訓規模,突出職業技能和職業安全培訓,提高農村勞動力的技能水平和就業能力。
(二十八)完善勞動預備制度。對有就業要求和培訓願望的初高中畢業生實行3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預備制培訓,使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
(二十九)加強職業培訓基礎建設。進一步加強職業技術院校建設,積極發展技師學院和高級技工學校。加大對職業培訓機構實訓基地建設的投入,建設若干規模較大、裝備水平較高、專業特色鮮明的公共實訓基地,儘快形成布局合理、資源共享的公共實訓體系。加快推進校企合作,培養更多企業急需的技能人才和熟練勞動者。
六、完善面向所有困難民眾的就業援助制度,及時解決零就業家庭就業困難
(三十)進一步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積極幫助和扶持有就業願望和就業能力且積極求職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通過公益性崗位援助等多種途徑,對所有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針對困難人員就業,抓緊制定完善稅費減免、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小額擔保貸款等政策,鼓勵、支持其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或組織起來就業。
(三十一)加強就業援助基礎工作。規範就業困難人員調查摸底、登記造冊、申報認定等程式和辦法,建立健全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和退出機制,建立基礎台賬和服務檔案,實施動態管理和服務。
(三十二)加強對零就業家庭的就業援助。依託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一步完善零就業家庭申報認定製度,及時接受零就業家庭的就業援助申請。提供有針對性的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建立動態管理、動態援助的長效工作機制,確保城市有就業需求的家庭至少有1人就業。
(三十三)積極探索幫扶農村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辦法。要將農村困難家庭中有就業能力、有轉移就業願望的成員,特別是零轉移就業農戶納入就業援助範圍,提供技能培訓、崗位信息等服務,落實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等政策,幫扶困難家庭人員特別是零轉移就業農戶至少有1人實現轉移就業。
(三十四)鼓勵資源開採型城市和獨立工礦區發展與市場需求相適應的接續產業,引導勞動者轉移就業。對因資源枯竭或者經濟結構調整等原因造成就業困難人員集中的地區,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扶持和幫助。
(三十五)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勞動保障、民政、財政等部門要密切協作,大力推進失業保險、社會救助與促進就業工作的有機結合,完善失業保險和社會救助制度,形成促進就業的激勵約束機制,在切實保障困難群體基本生活的基礎上,調動有勞動能力人員的就業積極性。嚴格失業保險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領條件和程式,在科學區分申請人員有無勞動能力的基礎上,將申領條件與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以及參加公益性勞動情況相掛鈎,逐步形成促進就業的政策導向。要將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員和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願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組織到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勞動等活動中,採取多種措施,鼓勵和吸引其積極就業。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制定。
七、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做好就業促進法的貫徹實施工作
(三十六)進一步加強對促進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地要健全促進就業工作的協調機制,強化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職能,完善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履行職能,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進一步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作用,共同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
(三十七)深入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介,大力宣傳國家和省促進就業的法律法規和經濟社會政策,宣傳促進就業的好做法,宣傳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和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促進就業的典型經驗。切實抓好以《就業促進法》、《勞動契約法》為主幹的就業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工作,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十八)加強就業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督促檢查。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就業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效果評估,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落到實處。
(三十九)開展促進就業工作評比表彰活動。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為就業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四十)各市、縣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抓緊研究制訂具體貫徹辦法和實施細則,確保本意見精神落到實處。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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