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2010年12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2010〕108號印發《關於進一步提高利用外資工作水平的指導意見》。
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提高利用外資工作水平的指導意見
皖政〔2010〕108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一、堅定不移地實施對外開放戰略
(一)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十一五”以來,我省積極搶抓機遇,強力推進對外開放,利用外資工作取得顯著成績。開放型經濟已成為我省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促進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擴大外貿進出口、增加就業等,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外來投資者也在我省獲得了良好的投資回報。當前,世界經濟正在逐步復甦,產業和資本的轉移與流動企穩回升,但基礎仍不穩固。面對外部環境的發展變化,積極有效利用外資,不僅可以解決加快發展中的資金、技術和管理問題,而且有利於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進一步提高全省對外開放水平。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牢牢把握國家鼓勵外商投資向中西部地區轉移的歷史性機遇,堅持擴大對外開放合作不動搖,堅持“引資”與“引智”相結合,全面提升利用外資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二、進一步加強對利用外資工作的政策引導
(二)科學編制《安徽省“十二五”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規劃》。著眼於我省經濟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認真編制實施《安徽省“十二五”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規劃》。力爭“十二五”時期,全省利用外資超過300億美元,世界500強企業來我省投資設立企業數累計達到100家,境外投資20億美元。
(三)適時修訂《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安徽省部分)。結合實施“十二五”規劃和《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規劃》,分階段、有重點地把能夠發揮我省比較優勢的允許類或限制類條目,列入《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鼓勵發展符合環保要求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
(四)單列省重大利用外資項目專項用地指標,由省國土資源部門統一調配。對用地集約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對外商投資1億美元以上的鼓勵類項目用地計畫指標單列,對項目的選址和報批適時給予指導。
(五)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及時予以認定。對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省級以上創新型企業,比照執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相關政策。支持中外企業加強研發合作。
(六)我省出台的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中的政策措施,以及加快皖北發展、推進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建設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的政策措施,適用於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
三、進一步創新利用外資工作方式
(七)創新利用外資項目生成、推介機制。建立完善由各級發展改革、商務部門牽頭,有關部門、中介組織、企業和各類專家共同參與、分工明確的利用外資項目生成和推介機制。不斷拓寬項目源,及時更新項目庫,突出抓好產業鏈項目的推介和跟蹤推進。
(八)促進利用外資方式多樣化。鼓勵外資以收購、兼併、參股、控股等形式參與我省企業改組改造和資產重組。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增資擴股。加快推進利用外資設立中小企業擔保公司試點工作。鼓勵外商在皖投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積極利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完善退出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公開發行股票、企業債券和中期票據。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到境外上市。採取多種方式,推進國有資本、民營資本和外資的融合,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
(九)利用外資推動產業集群發展。發揮承接產業轉移的組合優勢,在裝備製造業、原材料產業、輕紡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三農”領域和農業產業化經營企業等方面重點突破,形成氣候。積極引導外資投向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和皖北地區。對產業集群發展具有重大帶動作用的外資龍頭項目,實行一企一策,全力推進。
(十)繼續擴大間接利用外資。積極爭取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繼續支持交通、水利、農業、林業、教育、衛生、水環境治理、消防、城市基礎設施和扶貧等領域利用國外貸款,不斷開拓環保、節能減排、軌道和智慧型交通、物流等新興領域利用國外貸款的渠道,鼓勵民營企業加快利用國外貸款。
(十一)大力利用台資、港資。著眼台灣、香港地區的產業優勢,以引進龍頭項目、培育產業鏈為重點,主動接納電子信息、機械、化工、物流、金融服務、節能減排等產業的轉移和企業擴能,實現皖台皖港在經貿、旅遊、農業等領域開展更加廣泛的合作。
(十二)實施徽商引商工程。充分發揮省外安徽企業聯合會(商會)的網路優勢,以省外徽商為主體,以“鄉情、親情、友情”為紐帶,全面實施以鼓勵和吸引徽商回鄉創業或引商投資為主要內容的“徽商引商工程”,重點引導主體企業回皖投資興業,帶動關聯配套企業向我省轉移或新建項目。
四、進一步擴大利用外資領域和區域合作
(十三)加快服務業利用外資步伐。支持外商投資企業與我省商貿、物流、科技服務、旅遊、文化、體育等產業合資合作,支持外資設立會計、審計、諮詢、經紀、鑑證、評估等中介機構,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研發中心、採購中心、財務管理中心、清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潤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機構;擴大教育、衛生、文化、養老等社會服務領域的對外開放,引進和興建一批具有較大規模、較高層次的教育、衛生、文化、養老等利用外資項目。
(十四)鼓勵外商投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鼓勵外資以合資合作方式進入鐵路、航空領域,支持外資建設和經營公路、橋樑、隧道和港口等交通設施,以及城鎮供水、燃氣、公交、環保、節能減排、污水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支持外資進入法律法規未禁止的其他基礎設施領域。
(十五)加強跨省區域合作。全面深化安徽與長三角地區的合作,統籌規劃和協同建設跨省鐵路、公路、水運等重大基礎設施,加強電子、機械、高科技、旅遊、物流等產業的對接,建設區域共同市場,促進人流、物流、資金流、信息流的無障礙流動。推進與珠三角、環渤海地區的經貿合作,建立更加緊密的合作機制。鼓勵以市場為導向,通過委託管理、投資合作等多種方式,按照優勢互補、產業聯動、利益共享的原則與東部省市共建開發區。
五、進一步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
(十六)擴大市縣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企業設立批准許可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核准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除《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需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和省商務廳審批之外,分別由市縣發展改革部門核准和商務部門審批。江南、江北產業集中區、省內國家級開發區享有與市縣發展改革、商務部門同等的核准與審批許可權。總投資(包括增資)1億美元及以上、3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核准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分別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和省商務廳審批,3億美元以上項目核准和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分別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和商務部審批。
(十七)深化外商投資項目管理改革。各級發展改革、商務、工商和外匯管理等部門在外商投資項目和外資企業管理改革中,要改進審批方式,簡化審批程式,最大限度縮小審批、核准範圍,增強工作的透明度;要大力推行線上行政許可,規範行政行為。
六、進一步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十八)規範和促進開發區發展。充分發揮各級各類開發區在體制創新、科技引領、產業集聚、土地集約方面的載體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開發區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區,支持具備條件的國家級、省級開發區擴區,支持符合條件的籌建開發區正式批准為省級開發區。加強產業規劃引導,支持關聯企業、配套項目向龍頭企業所在開發區、工業園區集聚,加快形成規模效益和競爭優勢。繼續實行開發區獎勵補助,重點用於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貸款貼息、前期工作經費補助以及發展實績突出的開發區的獎勵。
(十九)切實改進政府服務。認真貫徹《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創造公開、公正、高效、廉潔的政務服務環境。進一步清理和規範收費項目,禁止巧立名目、強行攤派和變相收費。建立和完善政務環境評議評價制度,廣泛聽取外來投資者的意見建議,積極主動幫助外商投資企業解決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對依法經營、資金緊張暫時無法按時出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經原核准部門或上級同意,允許延長出資期限。
(二十)加強投資促進工作。針對重點國家和地區、重點行業加大引資推介力度,廣泛宣傳安徽,有效推介項目。整合各類資源,強化合力引資。繼續實行重大外資項目跟蹤負責制和協調推進機制。積極參與多雙邊投資合作,堅持“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推進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良性互動發展。
(二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利用外資工作的組織領導,堅持以我為主、擇優選資,促進“引資”與“引智”有機結合,不斷提高外資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率。省政府將繼續對引資規模大、項目落地率高、財稅與就業貢獻率高、單位面積投入產出率優的市縣(區)實行以獎代補。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