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
各市 、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近年來,我省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於就業再就業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取得明顯成績,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基本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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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化政府責任。按照省委關於把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成為科學發展的先行區、兩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區部署,繼續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堅持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努力創造公平就業環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在發展經濟和調整產業結構、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就業服務、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提供就業援助等方面制訂具體措施,努力實現社會就業更加充分的目標。
(二)多渠道增加就業崗位。繼續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全面貫徹落實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以及加快發展服務業等一系列有利於促進就業的政策措施,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和第三產業有序發展。採取有效措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推動高新技術、創意產業發展,廣開就業門路。鼓勵和規範靈活就業形式。拓寬就業渠道,統籌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失業人員就業工作。
(三)改善創業環境。繼續完善支持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政策體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創業服務、創業培訓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簡化程式,規範操作,提高效率,促進小額貸款、信用社區建設與創業培訓的有機聯動。增加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進一步調整信貸結構,放寬市場準入限制,創新經營方式,拓展創業信貸品種,為創業者提供信貸支持。加強創業意識教育,轉變就業觀念,營造鼓勵自主創業的社會環境,使更多的勞動者成為創業者。
(四)積極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把高校畢業生就業納入就業工作總體部署,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健全工作機制,實施更加積極的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大力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和創業。進一步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的公共就業服務,積極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就業信息、就業指導、就業推薦、創業扶持、就業援助、失業登記以及人事、勞動保障事務代理等服務,廣泛開展技能培訓和就業見習,提高高校畢業生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
(五)加強失業調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更加注重對就業的影響,處理好巨觀調控與增加就業崗位的關係。妥善做好國有企業關閉破產職工安置和國有企業改制改組勞動關係的處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對因國內國際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就業的行業和企業,以及失業問題突出的困難地區、困難行業,制訂失業調控預案,採取專項政策措施,實施失業預防、調節和控制,努力減少失業,保持就業局勢穩定。
(六)規範、協調勞動關係。各地要全面貫徹實施《勞動契約法》,進一步完善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繼續開展創建和諧勞動關係工業園區和企業活動,大力推進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規範企業用工行為,推廣勞動定員定額標準,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建立企業工資正常增長機制,不斷改善用工環境,促進就業穩定。
(七)健全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度。把城鎮新增就業、控制失業率、失業人員就業、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及減少有勞動能力長期失業人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作為就業工作主要目標任務,逐級分解,建立目標責任體系,並作為政府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要將統籌城鄉就業、建立社會保障與促進就業聯動、創業帶動就業機制納入政府就業工作目標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標責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強對所屬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考核、檢查和監督。
二、完善政策支持體系,進一步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
(八)稅費減免。
1.《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規定的各項稅收政策繼續有效,審批截止日期為2008年12月31日(2009年以後的稅收政策國家將另行規定)。登記失業人員創辦企業的,凡符合相關條件,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有關殘疾人就業優惠條件的,可以享受現行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2.登記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按規定免收屬於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扶持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具體實施意見由省相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制定。
(九)創業帶動就業。
1.加強創業服務體系建設。進一步落實鼓勵、扶持創業的稅費減免、小額貸款、經營場地、工商管理等扶持政策,建立社會化、開放式的創業服務體系,向所有創業者提供創業培訓、開業指導、項目開發、融資服務、創業孵化、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形成支持創業的長效機制。各地都要建立創業項目庫,開發一批有市場前景的創業項目。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創業基金,建立各類創業園、創業孵化基地,提高創業成功率。
2.加大創業培訓工作力度。推廣有利於提高創業成功率的“創辦和改善你的企業”(簡稱SIYB)、“中國青年創業國際計畫”(簡稱YBC)創業培訓模式,引進國外和港、澳、台地區其它有效的創業培訓模式。整合社會資源,加快高素質、專業化的創業培訓師資隊伍建設。鼓勵有培訓資質的各級各類培訓機構,對有創業願望的城鄉各類勞動者開展創業培訓,提高創業者創業能力。
對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參加創業培訓並領取結業證書的,可享受創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應高於職業培訓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省有關部門制定。
3.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擴大小額貸款借款人範圍,在現行政策已經明確的小額貸款借款人範圍的基礎上,符合規定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也可按規定程式向經辦金融機構申請小額貸款。經辦金融機構可將小額貸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小額擔保貸款基金由各級財政安排。各級財政要進一步拓寬貼息資金的使用渠道,從貼息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支持完善擔保基金的風險補償機制和貸款獎勵機制。進一步改革財政貼息辦法,適當提高省級財政承擔比例。推動信用社區與經辦銀行加強合作,鼓勵擔保機構降低反擔保門檻或取消反擔保。進一步加大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貸款貼息支持力度,鼓勵利用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為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服務。小額(擔保)貸款具體政策由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財政廳、勞動保障廳制定。對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額(擔保)貸款仍按原政策執行。
(十)就業援助。
1.就業援助對象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和城鎮零就業家庭。
就業困難人員:指具有我省戶籍,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並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的以下人員:
(1)男年滿50周歲以上、女年滿40周歲以上的大齡城鎮居民;
(2)持《殘疾人證》的城鎮居民;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
(4)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居民;
(5)已參加失業保險並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農村進城務工勞動者;
(6)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新被征地農民,即:在城市規劃區內,經政府依法徵收農村集體耕地後,被征地農戶人均剩餘耕地面積低於所在縣(市、區)農業人口人均耕地面積的30%,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耕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以上六種就業困難對象若無正當理由, 在一年內連續兩次不接受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的,取消享受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相關扶持政策。
城鎮零就業家庭是指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的家庭人員均處於失業狀態的城鎮居民家庭。
具有我省戶籍,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轉移就業願望,並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求職登記的農村三類居民,即:實行計畫生育的獨生子女戶、二女戶中,男年滿40周歲以上、女年滿30周歲以上人員;持《殘疾人證》人員;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也可以享受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相關扶持政策。
2.就業困難人員的申請認定。就業困難人員可向戶口所在地的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平台申請登記,經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初審,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審核確認,報送縣(市、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審批後在就業失業登記證(卡)上予以註明。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申請認定操作程式和管理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制定。
3.進一步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制定專門的就業援助計畫,積極幫助和扶持有就業願望和就業能力,且積極求職的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要通過落實各項就業扶持政策、提供就業崗位信息、組織技能培訓等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對所有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各地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
4.加強對零就業家庭的就業援助。各地要依託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一步完善零就業家庭申報認定製度,規範審核認定程式,對轄區內零就業家庭進行登記,建立專門台賬,及時接受零就業家庭的就業援助申請。要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通過提供有針對性的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幫扶零就業家庭人員實現就業。對其中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要及時兌現各項扶持政策。建立零就業家庭動態管理和動態即時援助的長效工作機制,確保城鎮有就業需要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實現城鎮零就業家庭“產生一戶、援助一戶、消除一戶、穩定一戶”。
(十一)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1.各類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
2.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視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以及適當的崗位補貼。
3.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
上述三類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三年。閩政〔2006〕5號檔案規定的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政策繼續執行,審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十二)職業技能培訓。
1.建立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加快推進高技能人才培養工程。各級政府要以提高勞動者的就業創業能力、崗位工作能力和職業轉換能力為目標,規劃指導各類職業培訓的發展。鼓勵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鼓勵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培訓。
依託職業院校建設高技能人才培訓考核基地。具備條件的城市,要積極規劃建立公共實訓基地,面向社會提供技能操作訓練和鑑定服務,以強化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積極推動各類企業建立健全職工培訓制度、名師帶徒制度和技師研修制度。進一步組織好崗位練兵和技能競賽,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政府表彰獎勵制度,營造高技能人才成長的良好社會氛圍。
2.完善職業培訓補貼辦法。建立健全職業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促進就業效果掛鈎機制,提高勞動者參加培訓和各類職業教育培訓機構提供培訓的積極性。積極探索職業培訓項目化運作模式,將補貼資金與項目運作緊密結合起來,提高職業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對失業人員、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鑑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鑑定補貼。要根據職業培訓的實際需要,合理確定補貼標準,具體由省財政廳、勞動保障廳制訂。
(十三)公共就業服務。
1.各地要按照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的要求,加強部門協調,完善管理制度,維護人力資源市場的良好秩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及相關設施建設,按照勞動保障信息化建設的統一規劃、標準和規範,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完善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職業培訓信息、人力資源市場分析信息的發布制度,在城市內實現就業服務、失業保險、就業培訓信息共享和公共就業服務全程信息化管理,並逐步實現與勞動工資信息、社會保險信息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為勞動者求職擇業、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以及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提供支持,為創業者提供創業項目推介、創業培訓、開業指導、小額貸款、跟蹤扶持等服務。鼓勵社會各方面依法開展就業服務活動,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建立對職業中介機構的服務信用和服務質量評估制度,引導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誠信、優質服務。對為登記失業人員提供就業服務並實現就業的各類職業中介機構,按規定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2.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規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強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設,明確服務職責和範圍,合理確定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人員編制,加強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將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其向勞動者提供免費的就業服務。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根據政府確定的就業工作目標任務,制定就業服務計畫,加強工作人員的政策、業務和服務技能培訓,規範服務流程和標準,開展人力資源市場調查分析,組織實施就業服務項目,推動就業扶持政策落實。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建立綜合性服務場所,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 “一站式”就業服務;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設立服務視窗,開展公共就業服務。
3.建立健全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制度。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為勞動者免費辦理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專門台賬,及時、準確地記錄勞動者就業與失業變動情況,並做好相應統計工作。登記失業人員應當積極求職,參加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就業服務活動,並定期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就業失業狀況。全省實行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向勞動者免費發放,並註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登記失業人員憑《就業失業登記證》在全省範圍內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其中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由實現創業地政府給予落實,就業困難人員被各類企業吸納就業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由實現就業地政府給予落實,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由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地政府給予落實。各地要切實加強登記證發放和使用的管理。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發放對象、登記程式、發放和使用等具體規定由省勞動保障廳制訂。
(十四)財政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加大資金投入,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於促進就業工作。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鑑定、特定就業政策、社會保險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公共實訓基地建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街道(鄉鎮)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勞務派遣扶持、人力資源和用工信息系統建設、人力資源市場監管、購買就業基礎工作研究成果、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等以及省政府決定的促進就業其它支出。各級政府要繼續落實好從個人所得稅當地留成的20%和各級財政每年按照財政預算支出的2~5‰籌集促進就業資金等相關規定,省級財政籌集的就業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對地方就業專項資金的適當補助,並對財政困難地方、工作開展得好的地方給予重點支持。進一步完善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勞動保障廳另行制訂。要加強對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嚴禁截留、擠占、挪用、騙取就業專項資金。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促進就業的支出,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五)統籌城鄉就業。
1.加快推進城鄉統籌就業步伐。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推進城鄉統籌就業作為推動海峽西岸城鄉統籌綜合試驗區建設的突破口,將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納入各級政府促進就業的總體規劃,以覆蓋城鄉的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載體,全面落實促進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的各項政策,嚴禁向城鄉勞動者收取公共就業服務的任何費用。有條件的地方可率先實行城鄉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
2.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就業服務信息系統。建立統一的人力資源和用工信息系統,推動省、市、縣(市、區)、街道(鄉鎮)四級聯網,並將信息網路延伸到社區(村)。省、市、縣(市、區)要建立求職者信息和企業用工信息資料庫,為政府決策、企業用工、勞動者求職和職業培訓等方面提供服務。
3.加強對農業富餘勞動力的轉移就業服務。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向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全面開放,免費提供職業指導、職業介紹、政策諮詢、就業信息等勞動保障服務,促進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積極搭建勞務協作交流平台,推動勞務輸出和勞務協作發展的組織化、有序化,為經濟發展提供合適的勞動力。
4.加強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培訓和農民工技能提升培訓。以援助“農村貧困家庭一戶一就業”為重點,大力實施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培訓就業工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各地要在整合現有職業培訓資源的基礎上,加大對農業富餘勞動力職業培訓投入,重點建設一批骨幹職業培訓和實訓基地,依託鄉(鎮)、村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延伸到農村的轉移培訓網路,形成深入農村、布局合理、靈活開放的職業培訓網路。督促、指導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用人單位實施以農業富餘勞動力為對象的轉移就業培訓項目,以農民工為對象的技能提升培訓項目,提高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水平。
5.加快形成覆蓋城鄉勞動者的權益保護機制。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網路,健全農民工工資支付預警、監控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和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指導企業建立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努力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將工傷風險程度較高或農民工較為集中的礦山、建築企業、加工製造業、餐飲業全部納入工傷保險覆蓋範圍。按照“低費率、保大病、保當期、以用人單位繳費為主”的原則,組織農民工參加大病醫療保險,逐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統賬結合”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十六)妥善處理現行政策與法律規定的銜接問題。按照法律要求,對政策進行完善和規範。各地可結合實際,完善相關操作辦法,解決政策落實中的難點問題,提高政策的實施效果。在不涉及稅收政策、不影響中央非稅收入、不增加省財政補助的前提下,還可制定有利於本地擴大城鄉統籌就業的其他政策。
三、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做好《就業促進法》的貫徹實施工作
(十七)進一步加強對促進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地要建立健全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鞏固和加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信息溝通和政策協調,強化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共同推進的工作機制。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履行職能,並加強協調配合,及時交流情況,解決問題。要進一步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作用,共同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
(十八)深入做好就業宣傳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介,結合實際制定促進就業宣傳報導計畫。充分利用街道(鄉鎮)、社區(村)基層勞動保障工作平台貼近民眾、服務民眾的優勢,以及各種新聞媒介和各項就業服務專項活動,採取通俗易懂、形式多樣的宣傳方式,全方位、多渠道大力宣傳國家促進就業的法律法規和經濟社會政策,宣傳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促進就業的好做法,宣傳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和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促進就業的典型經驗。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為就業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十九)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幹部的法律知識培訓。抓緊制定配套法規和政策,使法律的原則、要求具體化,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要加強《就業促進法》實施情況的督促檢查,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二十)建立失業保險、社會救助與促進就業工作有機結合的工作機制。各地勞動保障、民政、財政等部門要密切協作,完善失業保險和社會救助制度,形成促進就業的激勵約束機制。嚴格失業保險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領條件和程式,在準確區分申請人員有無勞動能力的基礎上,將申領條件與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以及參加公益性勞動情況相掛鈎,逐步形成促進就業的政策導向。要將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員和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願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組織到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勞動等活動中,鼓勵和吸引其積極就業。
各級、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精神,確保國務院和省政府的促進就業政策落到實處。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抓緊研究制訂具體實施意見,各有關部門要積極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檔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