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加快發展七條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扶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有關工作部署,進一步激發小微企業活力,提出扶持小微企業加快發展七條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加快發展七條措施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302
  • 發布日期:1994-03-09
  • 生效日期:1994-03-09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扶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有關工作部署,進一步激發小微企業活力,經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措施:
一、落實稅收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視納稅期限,對月度(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9萬元,含)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以內(含10萬元)的小微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對小微企業從事國家鼓勵類項目,進口自用且國內不能生產的先進設備,按照有關規定免徵進口關稅。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超過100萬元的,可按60%比例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雙倍餘額遞減等方法加速折舊。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財政廳、科技廳、地稅局、經信委,省國稅局、福州海關、廈門海關)
二、支持直接融資。省財政根據“小微企業發債增信資金池”使用情況和地市“資金池”組建情況,穩步擴大省級“小微企業發債增信資金池”規模。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要設立市級“小微企業發債增信資金池”,共同為小微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和海峽股權交易中心等發債融資提供增信支持。海峽股權交易中心的增信資金池在為小微企業發債增信的基礎上,進一步為小微企業股權質押融資、信貸融資、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和網際網路金融方式融資等提供增信服務。鼓勵和支持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和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掛牌和融資,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和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小微企業,省級財政在掛牌當年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補助。支持各金融機構在海峽股權交易中心登記託管、開展金融活動,通過信貸資產轉讓等方式盤活存量信貸資源,為小微企業提供資金支持;鼓勵各類投資基金和產業引導基金優先將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企業納入投資範圍;政府主導的融資擔保公司優先為在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服務。鼓勵國有企業和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發行“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募集資金通過銀行委託貸款方式,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發改委、財政廳、金融辦、經信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證監局)
三、強化融資服務。鼓勵民營融資性擔保機構最佳化整合,支持縣(市、區)政府整合資源,組建政府主導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形成政策性擔保與民營擔保協調發展、省市縣協作聯動的擔保體系。設立省級代償補償資金,從省級財政每年安排的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連續四年每年安排5000萬元,與國家補助資金共同組成5億元規模的省級代償補償資金,對省級再擔保機構開展的比例分擔再擔保業務進行代償補償。省級再擔保機構為政府主導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提供的比例分擔再擔保業務,再擔保費率減半收取。
研究建立政府、銀行、保險三方合作機制,開展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試點,為我省符合條件的初創期小微企業、農業種養殖大戶和城鄉創業者的生產經營提供無抵押、無擔保的小額貸款支持。拓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在境內外資本市場和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上市;監管評級合格的小額貸款公司可通過海峽股權交易中心開展同業拆借、資產收益權轉讓、發行私募債等業務。小額貸款公司呆賬核銷、抵債資產管理、風險準備金提取等財務行為執行金融財務管理制度。開展融資租賃企業風險補償試點工作,對融資租賃企業向中小微企業提供租賃融資的,按當年季均融資額比上年淨增加額的5‰給予風險補償。
(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財政廳、金融辦、經信委、地稅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監局、福建保監局、省國稅局)
四、加強用工保障。2015年年底前,對小微企業新招用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高校畢業生到小微企業就業的,其檔案可由當地市、縣一級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保管。科技型小微企業當年新招用符合小額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含高校畢業生)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的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的,可申請總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如職工人數達不到上述規定條件的,按人均2萬元的額度)小額擔保貼息貸款,貼息標準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小微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齡為準,下同),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製定相應補貼政策。
全面推行培訓經費直補企業政策,小微企業組織本企業職工參加規定工種職業技能培訓並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可按規定獲得財政培訓經費補貼。對小微企業新招用高校畢業生按規定開展崗前培訓的,各地要根據當地物價水平適當提高培訓費補貼標準。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與小微企業合作採取按項目運作培訓模式組織新招收勞動力培訓的,可按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獲得培訓補貼。
(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財政廳、人社廳)
五、發展公共服務。支持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加快建設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路綜合視窗和重點產業集群服務視窗,到2015年基本建成互聯互通、資源共享、服務協同的福建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路。鼓勵各類服務機構、服務平台、創新平台入駐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路,為小微企業提供管理指導、技能培訓、市場開拓、標準諮詢、檢驗檢測認證等服務。省級財政資金以無償資助、業務獎勵、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入駐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路、服務業績突出、服務成效明顯、服務滿意度高的服務機構、服務平台進行獎勵。對經省經信委、省財政廳聯合確認的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財政廳、經信委)
六、支持基地建設。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要積極引導小微企業向工業園區集聚發展,加大對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大學生創新創業園、育成中心、商貿企業集聚區和各類孵化器建設的支持,並在場地租金等方面對入駐的小微企業予以優惠。鼓勵大中型企業帶動產業鏈上的小微企業集聚發展。繼續做好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的培育工作,加大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對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的支持力度,省級財政對經省經信委、省財政廳聯合確認的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引導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完善配套設施,強化服務功能。鼓勵和支持有助於小微企業創新創業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發展,通過備案的孵化器享受相關補助政策;對經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省級財政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財政廳、教育廳、科技廳、經信委)
七、完善信息平台。依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健全我省小微企業名錄,集中公開各類扶持政策及企業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繼續完善省企業信用信息平台,加快與工商登記、行政許可、稅收繳納、社保繳費等信息平台對接步伐,推進小微企業信用信息共享,促進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推廣套用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提升政府部門和銀行、證券、保險等專業機構的服務水平。進一步擴大中小企業運行監測樣本,增加小微企業樣本,提高運行監測的覆蓋面和準確度。
(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發改委、經信委、工商局、人社廳、質監局、統計局、地稅局,省國稅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監局、福建證監局、福建保監局)
以上措施從下發之日起執行,由省經信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各級政府要督促相關部門予以落實。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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