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九條措施的通知

為進一步扶持促進小微企業健康發展,增強經濟發展後勁,經省政府研究,提出以下措施,請各級各有關部門認真組織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九條措施的通知
  • 省份:福建
閩政辦〔2014〕1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扶持促進小微企業健康發展,增強經濟發展後勁,經省政府研究,提出以下措施,請各級各有關部門認真組織落實。
一、引導個體工商戶轉為企業(以下簡稱“個轉企”)。簡化“個轉企”程式,按照“一注一開”的原則和程式同時辦理;在不違反企業名稱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保留原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及特點。在經營場所(住所)不變並在有效期內,原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前置許可的有效證件、經營場所證明可以繼續使用;因“個轉企”而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名稱變更,不視為交易。對“個轉企”的小微企業給予不低於5年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對賬證不健全的轉型企業徵稅可以實行核定徵收;企業社會保險保持原有繳費方式5年不變。(責任單位: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工商局、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二、鼓勵創辦小微企業。對新創辦的小微企業,3年內所產生的省以下地方級稅收收入全額獎勵給企業。各級地方政府鼓勵小微企業進入工業園區,在工業園區規劃中,要預留小微企業的用地用房。對小微企業項目用地在年度用地計畫指標中優先給予安排,在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底價時,參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地價調節機制促進海峽西岸經濟區產業結構調整的通知》(閩政辦〔2009〕135號),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責任單位: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
三、推動小微企業上規模。對新增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企業,以企業上年繳納的省以下地方級稅收收入為基數,3年內每年增量部分的60%獎勵給企業擴大再生產。對新增的規模以上企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當年減半徵收,如當年已繳納,次年減半徵收。(責任單位: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統計局、省財政廳、省水利廳)
四、加大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力度。擴大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的貸款對象範圍,將上年末在同一金融機構貸款餘額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下的小微工業企業納入補償的貸款對象範圍,對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給予風險補償。確保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責任單位: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監局)
五、支持小微企業發債融資。省財政2014年度安排3000萬元,與海峽股權交易中心共同建立“小微企業發債增信資金池”,為小微企業利用債務工具融資提供增信。設區市或縣級政府要建立相應的增信機制,在設區市或縣級增信機制已為小微企業發債提供擔保的基礎上,省小微企業發債增信資金池為小微企業發債提供再擔保,以提高小微企業發債的信用等級。小微企業發債增信資金池的管理使用工作由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承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做好政策指導和監督工作。(責任單位: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金融辦、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六、強化對小微企業的擔保服務和融資支持。支持設區市、縣(市、區)政府整合現有資源,形成政府主導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為小微企業融資提供服務。鼓勵各設區市政府設立融資性再擔保機構,為融資性擔保機構提供再擔保支持。紮實推進“萬家小微企業成長貸款業務”等“助保貸”項目落實,通過企業繳納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財政提供的增信資金等共同為小微企業融資增信。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小微企業專營服務機構建設,並向縣域和鄉鎮等小微企業集聚區延伸網點和業務,針對小微企業的發展特點不斷創新金融產品,努力為小微企業融通資金。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有市場、有效益、暫時出現資金周轉困難的企業,要制定合理的信貸資金安排計畫,滿足企業正常營運資金需求,幫助企業渡過難關。(責任單位: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金融辦、省財政廳、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監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七、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支持建設一批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項目,爭取到2015年建成由1個省級樞紐平台、9個設區市綜合服務視窗、36個產業集群服務視窗構成的互聯互通、資源共享、服務協同的中小企業服務平台網路,中央和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發展專項資金對項目建設投資給予不超過50%的補助。(責任單位: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
八、政府採購向小微企業傾斜。各級政府應當預留本年度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在組織採購活動時,應當在招標檔案或談判檔案、詢價檔案中註明該項目專門面向小型、微型企業採購。對於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檔案或者談判檔案、詢價檔案中作出規定,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對採用聯合體模式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小型、微型企業的協定契約金額占到聯合體協定契約總金額30%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責任單位: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九、減輕小微企業負擔。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繳納的所得稅由設區市、縣(市、區)級財政以“即征即獎”的方式獎勵給企業。允許小微企業的民間借貸利息按有關規定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電力、水務等部門要支持中小企業以銀行承兌匯票繳納水電等費用。進一步清理規範各類收費行為。繼續對小微企業免徵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規範擔保公司等中介機構的收費定價行為。銀監部門要督促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嚴格按照“七不準、四公開”的原則,嚴禁對小微企業收取各種額外費用,不得變相增加企業財務成本。(責任單位: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電力公司、省物價局、省工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監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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