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2013年12月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強建設項目征地交地工作的意見》。
意見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建設項目征地交地工作的意見
閩政〔2013〕50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規範征地程式,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完善被征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促進建設項目儘快落地,現就加強建設項目征地交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清理盤活利用批而未用土地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國土資源、建設(規劃)、林業等部門對1999年以來已批土地(含林地,下同)進行清理,對清理出的批而未用土地,分門別類進行處置,盤活利用。
(一)盤活用地指標。因規劃調整無法實施征地等原因造成土地批而未征的,可向原用地審批機關申請撤銷用地批覆檔案或批次用地中的具體地塊,原用地指標和林地定額指標可調劑由所在縣(市、區)使用,已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和增減掛鈎指標可以抵扣或結轉使用,森林資源補償費可申請退庫,未繳納森林資源補償費的,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二)調整項目用地。因項目變動或不落實等原因造成土地征而未供的,應及時收儲或調整給新項目使用。改變原用地審批時確定的土地用途的,須由原上報用地審批的地方政府報省政府同意。土地用途改變後屬城鎮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的,按規定使用增減掛鈎指標。
(三)加強批後監管。對供地率低、批而未用及閒置土地數量較多的縣(市、區),原則上除省重點及民生項目用地外,暫停其新的用地審批。對供地率高於80%的縣(市、區),追加其下一年度儲備用地指標500畝。加強用地的批後監管,督促項目業主履行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契約要求,對構成土地閒置的,嚴格按照《
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處理。
二、規範土地儲備和融資行為
(一)嚴控土地儲備規模。各地要努力縮小征地範圍,對土地儲備實行計畫管理,嚴格控制儲備規模,新增儲備土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縣(市、區)本級前三年平均年供應的儲備土地量之內。土地儲備機構應符合資質要求,並納入國家公布的土地儲備機構名錄,方可開展土地儲備業務。
(二)規範土地融資行為。土地儲備機構確需融資的,納入地方政府性債務統一管理。同級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初審土地儲備融資規模,經同級政府審核同意後,按財政管理級次逐級上報至省級財政部門申請發放年度融資規模控制卡。土地儲備機構可在核定的年度可融資規模內融資。
三、保障被征地農民知情權
(一)征地告知要落實到戶。征地報批前,要以書面形式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告知被征地農民。涉及宅基地征遷的,要將補償形式和標準、安置地點、過渡期政策等房屋拆遷安置方案提前告知。村委會應召開村民代表和被征地農民大會,告知征地有關情況,並形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存檔備查。村民代表和被征地農民大會應確保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因故未能參加會議的被征地農民可委託他人參加,未參加也未委託他人參加會議的被征地農民可由村委會負責告知,確保征地告知落實到位。
(二)土地調查結果要如實確認。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擬征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調查,調查結果須如實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
(三)征地聽證要充分聽取意見。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申請聽證的,國土資源部門應按規定組織聽證。對聽證中提出的問題,縣級政府應予以協調,並出具協調意見。協調意見應再次徵求聽證代表意見,三分之二以上的聽證代表不同意協調意見的,縣級政府應繼續予以協調。
四、足額落實征地補償費
(一)公布征地補償具體標準。未按省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閩政〔2012〕57號)規定出台並公布征地補償具體標準的縣(市、區),須在2014年1月底前制定並公布本地區的耕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已經公布的,要適時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各地可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制定加快交地的獎勵辦法,鼓勵被征地農民儘快交地。
(二)足額發放征地補償費。堅持征地補償費預存制度,預先落實征地資金,確保征地資金到位。落實征地補償費直接發放辦法,嚴格執行征地補償費發放標準,征地補償費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發放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
(三)加強征地補償費發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案和發放名單要進行公示,接受監督。各級政府要組織審計、監察、財政、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加強對征地補償費發放、村集體留成部分的分配使用情況等的監督檢查。對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查處並追究責任。
五、探索建立合理、規範、多元安置方式
(一)有條件的地方優先採取農業安置。征地時應優先採取農業安置方式,土地開發整理、舊宅基地復墾等新增耕地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預留機動地,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3號)規定發包給被征地農民,使被征地農民擁有一定面積的耕作土地,維持基本的生產條件和收入來源。
(二)城市周邊或城郊結合部可實行留物業(地)安置。城市周邊或城郊結合部採取留物業(地)安置方式的,當地政府應制定管理辦法,明確留物業(地)面積或比例、開發要求和收益分配等。鼓勵留地安置貨幣化,留地安置貨幣化的標準由各地自行確定,原則上用於發展村集體經濟或購買物業。
(三)有長期穩定收益的項目鼓勵入股安置。對有長期穩定收益的項目用地,在被征地農民自願、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實行征地補償款入股或土地折價入股,村集體和被征地農民根據契約約定,以股份分紅或股份轉讓的方式獲取收益。
(四)積極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安置。各級政府要督促指導用地單位優先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就業安置可由用地單位直接提供就業崗位並與符合條件的安置對象簽訂勞動契約,或由用地單位、就業服務機構和被征地農民三方簽訂契約委託安置。加強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提高就業競爭力和創業能力。鼓勵引導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區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
(五)實行先安置後拆遷。各地可根據建設需要,合理預測一段時期內征地涉及的農民住房拆遷安置規模,統籌規劃並適當超前建設一批安置用房,用於被征遷農民的安置。
六、全面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一)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各地要進一步細化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確保社會保障資金落實,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物價指數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社會保障資金繳納和發放標準。征地報批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落實情況須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未落實到位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不得出具審核意見,並督促當地政府整改。
(二)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金髮放工作。被征地農民交地後,農業、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審核提供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名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名單確定的次月起,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納入保障範圍,並為符合發放條件的對象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
(三)加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監管。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要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各級審計、監察、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定期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未落實或被擠占、截留、挪用的、未及時發放的,應責令限期整改。
七、及時化解征遷矛盾糾紛
(一)加大征遷矛盾糾紛調解力度。各級政府要大力推廣和諧征遷工作法,及時化解征地矛盾糾紛。應暢通被征地農民訴求渠道,綜合運用人民調解、信訪、政府裁決、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等途徑解決征地矛盾糾紛。充分發揮以政府法制機構牽頭、職能部門負責的行政調解及國土資源行業性人民調解、法院在行政訴訟中的協調作用,實現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有效銜接,形成“大調解”機制,把征遷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
(二)加強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對涉及征遷的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應依法受理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對涉及征遷的行政訴訟案件,相關政府、部門要認真依法應訴。對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和法院作出的判決,各地要依法嚴格執行。
(三)強化信訪排查和積案化解力度。各級國土資源、建設(規劃)、信訪等部門要定期開展征遷信訪排查。省級職能部門要加大信訪督辦力度,跟蹤督辦落實信訪處理意見,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專項排查,強化重點信訪事項的督導和化解,對久拖不決的信訪問題實行掛牌督辦,做到案結事了。省級以下職能部門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信訪排查,加大征遷矛盾糾紛的化解力度。
(四)建立征地行政爭議約談制度。對短期內出現大量涉及征地的信訪、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民眾合理訴求久拖不決等情形的縣(市、區),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國土資源廳等部門約談其政府負責人。
八、加強征地交地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改進作風提高工作效率。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簡化審批程式,強化服務意識,提高行政效率。地方政府要加強用地報批的組織和督促,有關部門要落實建設項目用地共同審核制度,加快辦理立項、工可、初設、規劃、林地、社保等前置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率。征地獲批後,各地要及時進行“兩公告一登記”,並從國土資源、建設(規劃)、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抽調骨幹,吸收村幹部、協管員及民眾基礎好、威望高的村民,組成強有力的征地交地工作班子,加強培訓,增強工作人員做好業務工作和民眾工作的能力,提高征地效率。
(二)規範土地招拍掛出讓行為。進一步健全土地招拍掛出讓程式,強化土地招拍掛出讓各環節的監管。健全土地市場網路監管平台,積極推廣網上土地招拍掛出讓。各級領導幹部不得干預土地招拍掛出讓工作,不得以打招呼、批條子等方式指定供地,不得在土地招拍掛出讓過程中違規設定前置條件、量身定做。土地最終成交的方式、面積、位置、用途、價格及成交方等交易結果須在成交之日起10日內在土地有形市場或指定媒體上公布,實行陽光操作,促進土地市場公平公正公開。
(三)構建和諧征遷共同責任機制。各級政府要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構建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促進科學發展跨越發展的通知》(閩委辦發〔2012〕13號)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和諧征遷共同責任機制。縣級政府作為組織實施征地的主體,要全面負責轄區內的征地交地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分析評估征地可能引發社會穩定風險的環節和因素,制定化解風險的預案;建設(規劃)部門負責征地項目規劃選址及安置房建設管理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用地報批和征地交地工作的政策把關、業務指導等工作,並與農業部門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審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落實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審計、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和審計征地資金使用情況;公安部門負責查處肆意破壞征地工作和暴力征遷造成人員傷亡或嚴重財產損失等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