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經營城市工作的若干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經營城市工作的若干意見
- 發布文號:閩政[2001]46號
- 發布日期:2001-11-23
- 生效日期:2001-11-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閩政[2001]46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加快我省城市化進程,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城市建設管理運行新機制,提高城市整體服務功能,發揮城市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推動作用,現就做好經營城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經營城市的重要性和指導思想
(一)經營城市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推進城市現代化的客觀要求。經營城市,就是 在政府巨觀指導下,運用市場經濟手段,將城市中可以用於經營的公共資產和生產要素推向市場,實現更有效的配置和運營,使其增加效益,並將經營收益再投入城市建設新項目,實現城市建設的可持續發展。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城市資源市場化的環境已逐漸形成,人流、物流、資金流和信息流更加活躍,城市建設投資各方主體之間的雙向選擇空間日益擴大,城市資源已成為發展城市經濟的重要載體。長期以來政府統包統攬以直接的行政手段建設、管理城市的方式,已難以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現代化城市發展的要求,制約了城市資源經濟效益的發揮和城市對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因此,加快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的城市發展經營機制,更多地依靠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經營好城市,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城市經濟的必然選擇;是全面提升我省城市建設和管理水平,增強城市吸引力、輻射力和凝聚力,加快城市化進程的根本途徑;是促進城市建設投資主體多元化, 城市資源經營管理市場化,實現城市建設自我滾動、自我增值和自我發展的重要動力。
(二)經營城市的指導思想。今後一個時期我省經營城市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進一步解放思想,大膽探索,以加快城市現代化為目標,以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為動力,在堅持經濟效 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三者統一的基礎上,把市場機制引入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全過程,做到以經營眼光規劃城市,以經營手段建設城市,以經營方式管理城市,提高城市資源的經濟效益和公用行業的服務水平,實現城市建設的可持續發展。加快城市資產所有權、管理權、經營權的分離,按照城市公共資產承擔的不同社會服務職能,區別對待城市壟斷性行業和競爭性行業,進行分類指導,有計畫分步驟地推進市場化運作;在充分考慮到當前人民民眾經濟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建立與市民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公共產品價格機制,促進城市建設和運營健康發展;完善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法規、規章,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努力營造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經營城市的重點和運行機制?
(一)發揮城市規劃對經營城市的調控作用。要根據市場經濟的要求,通過科學規劃,合理劃分城市功能分區,協調城市空間布局,最佳化城市土地和空間資源配置,促進城市資源價值的有效發揮。根據城市發展和房地產業的需求,城市規劃要按年度有計畫地明確城市經營性建設用地,尤其是住宅和商業用地的投放數量、具體地塊和規劃技術要求,有效調控房地產業健康有序的發展,從根本上改變土地盲目投放的狀況。城市規劃要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進程的不同階段和不同特點,合理引導城市建設的發展方向,大中城市要通過規劃引導新區的建設,緩解舊城區的人口密度和建築密度的壓力,小城鎮要通過規劃引導,促進工業進園、住宅進區、商業進場,走集約式建設發展的路子。?
(二)搞好土地資產營運。強化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的能力,加大對土地市場的監控力度,實行“政府規劃、土地儲備、計畫供應、招標拍賣出讓”的運作方式,規範土地運作和交易的市場行為,防止土地資產的流失。加快建立政府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統一收購儲備城市土地資源,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有計畫地按市場運作方式供應土地。通過信用擔保、抵押貸款等融資手段,提高對土地的儲備、開發能力,加強土地前期開發,積極推行“淨地出讓”,提高土地價值。加大對城市土地資源的監管力度,城市範圍內經營性房地產項目,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建設用地;凡採取協定出讓、出租或作價入股方式供地的,必須作到專業評估、集體決策、結果公開,充分反映當地土地市場的價格水平。城市土地資產的營運收益要建立財政專戶,主要用於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
(三)激活房地產市場。全面開放住房二級市場,對已取得全部產權的房改房、經濟適用房、集資房可直接上市交易。對購買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的,房屋所有權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可在現住地辦理戶口遷移落戶手續。引導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房地產轉讓、購房抵押貸款、房屋置換和房地產評估等方面,為購房人和商業銀行提供全方位全過程優質服務。加大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力度,提高貸款額度,延長貸款期限,促進住房消費。各商業銀行應大力支持住房消費,重點增加與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配套的組合貸款投入,並積極開展二手房按揭等住房金融業務。進一步搞活、規範房屋租賃市場,建立商品房屋租賃指導租金制度,加強房屋租賃市場管理,完善租賃契約登記備案制度,保障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存量房流通,帶動房地產增量發展。繼續發展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設,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保障社會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四)積極推進城市基礎設施投入市場營運。對城市大橋、隧道、管廊等有明確收費對象、可經營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要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投資者或經營者,實現市場化運作,提高經濟效益。對城市管網和某些特殊性設施的養護也應實行市場化運作,提高效益,降低財政補貼。推向市場營運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其經營方式可以通過實行特許經營、租賃經營、託管經營、授權經營以及轉讓部分股權等途徑進行。對經營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企業,要加快改制步伐,規範企業運作,並根據經營的不同項目和特點,實行企業分立,打破經營壟斷。同時,要加強城市基礎設施推向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城市公用設施的綜合效益。
(五)大力推進市政公用事業產業化經營。按照“投資多元化、經營產業化、管理一體化、服務社會化”的要求,將城市公用事業所有權、經營權和養護管理權進行有效剝離。要在 堅持統一服務質量標準、統一市場準入制度、統一價格收費監管制度的前提下,根據行業的 不同特點和所承擔的社會職能,切實做到政企分開、政事分開、企事分開。城市的供水、供氣、排污、垃圾收集和處理,以及已建成市政公用設施的經營管理,除管網部分主要由國家投資建設外,其它部分要通過招標方式推向市場,吸引各種社會資金直接投資建設和經營。城市公交行業可以將經營權和所有權分離,通過招標拍賣出讓公交線路有限期的經營權。城市環衛作業、市政養護維修、綠化養護等要通過招標實行企業化經營。對現有自來水、污水處理、供氣等經營城市公用事業的單位,要深化改革,轉換經營機制,可通過吸收各種經濟成份,改制成為多元投資主體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自來水 、污水處理、供氣等公用事業,要從目前由各行業分散收費,逐步轉向實行公用事業統一收費服務,簡化收費手續,方便市民,降價收費成本。
(六)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城市建設資金投入機制。要大力推進城市建設投資主體多元化,除國家法律、法規明確限定外,允許國外、國內各類機構和個人投資建設、經營城市基礎設施。要按照“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採取股份合作制、股權融資、境內外發行債券和B0T等形式,擴大招商引資,吸納社會資金。進一步盤活城市公共無形資產,實行政府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特許經營,經營其所得統一上繳財政專戶,專項用於公用設施建設。對城市戶外廣告標牌等經營權,要實行公開競標拍賣出讓。
(七)形成合理的價格管理和激勵機制。按照“平均成本+合理利潤”原則,合理調整和確定城市公用事業的產品基準價,實現公用事業由福利服務型向經營服務型轉變。價格管理機制要適應城市公用事業市場化和產業化的需要,並考慮到民眾的經濟承受能力,對推向市場運作的城市公用事業項目,應合理確定回報率;對不向消費者收費的純公益性的公用行業,其經營成本和回報率要在科學評估的基礎上,由政府財政全額撥付;對提供城市公用服務,並向消費者收費,但產品價格低於基準價的,應按市場經濟運行規則,逐步調整價格標準 ,一時無法調整到位的,財政給予定期定額補貼;對主要服務於生產的營業性市政公用行業,應合理計價,實行企業自收自支、自負盈虧,強化動態管理,監督營運。城市公用事業的價格和服務質量要實行統一管制和監督,要簡化審批程式。
三、加強經營城市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經營城市工作。要加強經營城市工作的組織領導,為經營城市提供政策保證。城市政府要把搞好經營城市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深入研究、遵循規律、因地制宜、大膽創新,精心做好經營城市工作,促進城市國有存量資產保值增值和城市增量資產不斷擴大。要強化政府對經營城市的巨觀調控作用,有條件的城市政府可組建城市經營公司,對經營城市工作進行統一的運作和管理,綜合運用城市的土地資本、地域空間和其它要素,從總體上運作城市經濟。
(二)強化政府對經營城市的導向作用。要利用規劃引導資金向重要地段、重點設施聚集。通過投入少量的財政資金或通過組建控股公司的直接形式,吸引社會資金投入城市建設。政府投資要有重點,優先安排關鍵行業、關鍵領域和重點項目,引導國內外資金投向城市污水、垃圾等重點發展項目和領域,發揮政府對經營城市工作的主導作用。對於投資社會公益事業、環境治理、綠化美化、環保技術及產品開發生產等項目,財政要按照其福利服務型、社會公益性及貢獻度,給予不同程度的財政資金扶持。
(三)加強經營城市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城市建設相關行業的管理部門,要切實轉變職能,從服務於城市發展大局出發,密切配合,積極主動消除各種不合理限制,簡化審批程式,提高辦事效率,為投資者提供方便、簡捷、高效的服務。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經營城市工作的指導,貫徹執行好經營城市的各項政策措施,確保工作取得實效。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