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見

2012年10月1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閩政〔2012〕53號印發《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分健全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強化食品安全監管、嚴格落實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加強監管能力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嚴格落實保障措施5部分20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見
  • 印發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
  • 文號:閩政〔2012〕53號
  • 印發時間:2012年10月18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2年10月1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見》。

意見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見
閩政〔2012〕53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保障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工程,事關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事關社會和諧穩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20號),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健全食品安全監管體系
(一)加強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建設。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加強組織領導,健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體系。加大對重大整治行動、食品安全事件處置等工作的組織協調力度,及時解決監管的死角、漏洞、盲區,防止監管缺位。進一步加強食安辦建設,落實編制、人員和經費,賦予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職責,協調解決食品安全監管空白、邊界不清、分工不明的問題。各級監管部門要以完善體制機制為重點,著力加強監管體系建設,完善監管制度,最佳化監管方式,強化監管。
(二)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機制。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轄區內跨部門、跨地區食品安全信息通報、聯合執法、隱患排查、事故處置等協調聯動機制。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立相關制度。加大對食品安全工作的督促檢查和考核評價力度,建立健全獎懲約束機制。重視輿情反映,規範食品安全信息報告和信息公布程式,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各級監管部門要密切協作,發現問題迅速調查處理,及時通知上游環節查明原因、下游環節控制危害。
(三)加強基層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體系建設。市、縣(區)政府要建立健全基層食品安全工作體系,各鄉鎮、街道特別是有食品生產加工的重點鄉鎮、街道,要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機制,按照“一崗雙責”的辦法加強監管,主要負責人要切實負起責任,並指定領導和人員負責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做好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和宣傳教育等工作;與各行政管理派出機構建立協作機制,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飲等的監督管理;發揮村級組織作用,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員、協管員等隊伍,建立分區劃片、包乾負責的工作責任網。縣(市、區)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會同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加強對食品安全專、兼職隊伍的培訓和指導,鼓勵開展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權委託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試點。
二、強化食品安全監管
(四)深入開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頓。各級有關部門要深入開展食品安全綜合治理,繼續以糧、油、肉、菜、奶、調味品、酒類、豆製品和嬰幼兒食品、保健食品為重點,在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城鄉結合部、學校及周邊等重點區域和場所,加強執法檢查,堅決清理整頓不符合食品安全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堅決取締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廠”、“黑作坊”和“黑窩點”,依法查處非法食品經營單位,從重懲處食品非法添加等違法行為,防範發生系統性風險。
(五)加強食用農產品監管。農業部門(包括海洋與漁業部門,下同)要加強農業生產源頭的監管,強化農獸藥使用的監督,擴大對食用農產品的例行監測、監督抽查範圍。牽頭健全畜禽疫病防控體系,完善畜禽產品檢驗檢疫制度,依法加強對病死畜禽處置的監管。繼續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強化農產品包裝標識管理。會同工商部門推行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制度;督促農產品批發市場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對進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工商部門要加強農產品批發、零售、倉儲環節的監管,加大日常巡查和執法檢查力度,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省財政廳要會同省農業廳和保險部門開展養殖環節生豬保險試點,建立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貼政策,加大對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和營運的政策支持。
(六)加強食品生產經營監管。嚴格實施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對食品生產經營新業態要依法及時納入許可管理。建立健全現場檢查制度,加大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管。加強食品認證機構資質管理,嚴厲查處偽造冒用認證證書和標誌等違法行為。衛生部門要加強對小餐飲單位的監管,制定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管理的具體辦法。質監部門要嚴格施行《福建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嚴格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加工條件核准和質量安全監管。
(七)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各級監管部門對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時移送,主動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嚴禁以罰代刑。各級公安機關要明確具體機構和人員負責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對隱蔽性強、危害大、涉嫌犯罪的案件,根據需要提前介入,依法採取相應措施。公安機關在案件查處中需要技術鑑定的,監管部門要給予支持配合。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鑑定,由質監部門負責對送檢樣品進行檢測後,由衛生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估並出具對人體是否有毒有害的鑑定結論。對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未及時查處、重大案件久拖不結的,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掛牌督辦或組織力量直接查辦。
三、嚴格落實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
(八)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各級監管部門要監督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規模以上生產企業設定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嚴格執行進貨查驗、出廠檢驗、索證驗票、購銷台賬記錄等管理制度。監督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崗位責任制,對被吊銷證照單位的有關責任人,嚴格實行行業禁入。健全食品行業從業人員培訓制度,食品行業從業人員必須先培訓後上崗,單位負責人、關鍵崗位人員要統一接受培訓。省級監管部門要制定製度,嚴格落實生產經營單位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積極引導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推進食品生產經營標準化、規範化和集約化。
(九)落實不安全食品的處置措施及經濟賠償責任。各級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召回和銷毀管理制度,監督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執行制度,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時採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處置情況。工商、衛生部門要監督食品經營單位建立並執行臨近保質期食品的消費提示制度,嚴禁更換包裝和日期再行銷售。
(十)加快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各級監管部門要建設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信息資料庫和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立健全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推進食品安全信息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實現與金融、證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司法等部門共享信息,對違法違規企業和個人實行聯合懲戒,對守信行為予以激勵,提高監管和服務水平。
四、加強監管能力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
(十一)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各級政府要強化監管隊伍建設,合理配備和充實監管人員,重點強化基層監管執法力量。加強監管執法隊伍的裝備建設,重點增加現場快速檢測和調查取證等設備的配備,保障執法和抽檢經費。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法律法規、業務技能等教育培訓,規範執法程式,提高執法水平。
(十二)加強檢驗檢測能力建設。各級政府要科學統籌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機構建設,積極穩妥推進食品檢驗檢測機構改革,鼓勵食品檢驗檢測機構兼併、重組、聯合,促進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發展,統籌提升區域檢測能力,避免重複建設。
(十三)加強風險防控能力建設。省衛生廳要牽頭健全全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網路,擴大監測範圍、指標和樣本量,提高監測能力和水平。健全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與預警制度,加強監測數據分析判斷,科學開展風險評估,提高預警能力。各級監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及時梳理轄區內的食品安全風險點,認真評估分析,落實防控措施,強化跟蹤監管,消除風險隱患。
(十四)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設。省食安辦要牽頭建設全省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實現各地、各有關部門信息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定期向社會發布食品安全信息。加快推進食品安全電子追溯系統建設,建立統一的追溯手段和技術平台。各級公安機關要與監管部門建立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信息通報和移送機制。
(十五)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各級政府要加強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體系建設,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合理儲備應急裝備和應急物資,提高事故應急處置水平。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完善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應機制和程式,加強預案演練。
五、嚴格落實保障措施
(十六)加大政府資金投入。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資金投入保障機制, 將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經費及行政管理、風險監測、監督抽檢、宣傳教育等各項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加強食品安全項目和資金的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十七)加強建章立制。研究制定《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推動修訂《福建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抓緊出台《福建省食品攤販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辦法》、《福建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要推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工作,制定出台廢棄食用油脂收集、運輸、處置經營許可管理和監督的具體措施。省衛生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要提高食品行業準入門檻。省經貿委要加大對食品企業技術進步、技術改造的支持力度,推進食品經營場所規範、標準化建設,大力發展現代化食品物流配送服務體系。省衛生廳要推進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示範工程建設。
(十八)嚴格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責任制,對下一級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年度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綜合評價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重要內容。加大行政監察和行政問責力度,及時、堅決查處監管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發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市、縣(區)在省級文明城市、衛生城市等評優創建活動中實行一票否決。對工作措施不力,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對轄區內制售假冒偽劣食品違法違規行為失察、失管、失控的,或被國家、省有關部門通報批評的,有關監管部門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單位。
(十九)實行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全面實施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落實財政專項獎勵資金,制定食品安全舉報獎金操作辦法,確保獎勵資金及時兌現。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對借舉報之名捏造事實的,依法追究責任。
(二十)加強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強化輿論宣傳教育和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工作,深入開展食品安全宣傳科普活動,組織動員社會各方力量參與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公眾食品安全自我保護能力和維權意識,營造有利於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會氛圍。支持新聞媒體積極開展輿論監督,客觀及時、實事求是報導食品安全問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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