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強化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領導和有關監管部門監督管理責任,不斷提升我省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有效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6〕6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對象為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下同)和省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省食安委)成員單位。
第三條 考核工作由省食安委統一領導。省食安委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食安辦)受省食安委委託,會同省食安委成員單位實施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工作,並負責開展對省食安委成員單位的考核。
省食安委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遵循客觀公正、突出重點、獎懲分明、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從工作措施落實情況和食品安全狀況兩方面進行,對食品安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能力建設、保障水平等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評議考核。具體考核指標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體現,並根據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進行調整。主要內容如下:
(一)食品安全監管機制建設情況,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組織領導、經費保障、綜合協調機制運行、監管制度建設、責任制及責任追究制落實、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設等情況。
(二)食品安全工作開展情況,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放心省”創建、治理“餐桌污染”建設“食品放心工程”等工作任務落實情況,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加工、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等重點環節治理情況,食品安全專項整治開展情況。
(三)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情況,主要包括基層監管隊伍建設、風險監測、監督抽檢、應急管理、事故處置、宣傳教育、社會共治、信用體系建設等工作開展情況。
(四)治理“餐桌污染”建設“食品放心工程”年度治理指標完成情況。
(五)食品安全狀況評價和消費者滿意度調查情況。
(六)其他需要考核的情況。
第六條 對省食安委成員單位重點考核組織領導、部門責任制落實、食品安全工作任務完成、部門協作配合等情況,具體考核指標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細則中體現。
對承擔監管職能的省食安委成員單位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領導重視情況。主要包括將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本部門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計畫和考核內容部署情況,工作機制建設和經費保障情況。
(二)落實部門責任制及責任追究制情況。主要包括落實部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日常監管,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加強案件督查督辦,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隱患排查、應急處置、信息管理、宣傳教育等情況。
(三)食品安全工作任務完成情況。主要包括省人民政府治理“餐桌污染”建設“食品放心工程”年度工作方案明確的部門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有關檔案部署工作完成情況。
(四)部門協作配合情況。主要包括部門按時保質保量完成省食安委、省食安辦布置工作情況;支持配合省食安辦開展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情況;加強部門溝通協作,開展聯合執法、信息通報、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情況。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情況。
對無直接監管職能的其他省食安委成員單位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領導高度重視,認真落實省委、省人民政府部署的食品安全相關工作。
(二)積極支持配合省食安辦開展食品安全工作,按時保質保量完成省食安委、省食安辦布置的工作。
(三)落實工作措施,制定支持食品產業發展和監管工作的有關政策措施,支持、配合、協調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工作情況。
第七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的考核由省食安辦每年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並在國務院食安辦發布當年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後一個月內印發執行。對省食安委成員單位的考核由省食安辦每年制定年度考核方案並印發執行。
第八條 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考核工作採取自查自評與組織考核相結合的方式。
(一)實地檢查。每年11月底,省食安辦根據需要,會同相關部門組成考核組,根據考核方案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當年食品安全工作進展進行實地檢查或重點抽查,形成實地檢查報告。實地檢查可包括聽取匯報、核查資料、明察暗訪等。
(二)自查評分。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打分,形成自評報告,並按年度考核方案確定的報送時間要求將自評報告和有關材料統一報送省食安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三)部門評審。次年1月底前,省食安辦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考核方案,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自評報告中涉及的指標內容進行考核評審,形成書面意見送省食安辦。各部門對相關指標評審結果的公平、公正、準確負責。
(四)綜合評議。省食安辦對相關部門的評審意見和實地檢查情況等進行匯總,結合有關部門或第三方機構提供省級食品安全狀況評價和消費者滿意度調查結果,得出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考核結果,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作出綜合評議,形成考核報告,於次年2月底前報省食安委審定。考核結果由省食安委通報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第九條 對省食安委成員單位考核採取自查自評與組織考核相結合的辦法。
(一)對承擔監管職能的省食安委成員單位考核由有關單位先開展自查自評,省食安辦再組織進行考核。考核主要採用集中報送資料覆核和現場考核兩種方式。集中報送資料覆核由各單位按照考評要求將有關資料收集匯總統一報省食安辦覆核。現場考核主要採取聽匯報、查資料、訪重點等方式。
(二)對無直接監管職能的其他省食安委成員單位考核主要以自查自評為主,省食安辦覆核。
(三)對省食安委成員單位考核由省食安辦形成考核報告和考核結果,於次年2月底前報省食安委審定後,以適當方式通報。
第十條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年度考核採取百分制計分方式,滿分100分。考核結果分A、B、C三個等級。得分排在前4名的為A級,得分排在第5名及以後的為B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C級:
(一)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三)設區市人民政府或其相關部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2個月內連續發生3起及以上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一條 省食安委成員單位年度考核採取百分制計分方式,考核結果分為A、B、C三個等級。年度考核總分≥90分者為A級,<90分且≥70分者為B級,<70分者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C級:
(一)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未及時有效處置本監管環節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對本監管環節的系統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三)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監管環節內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2個月內連續發生3起及以上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二條 考核工作與省效能辦開展的年度績效管理工作緊密結合,考核結果報省效能辦用於食品安全相關指標考評依據,並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安委成員單位進行綜合考核評價以及實行獎懲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對考核結果為A級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安委成員單位,由省食安委予以通報表揚。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對考核結果為C級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安委成員單位,省食安委委託省食安辦會同相關部門約談該設區市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或省食安委成員單位負責人,必要時由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約談該設區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考核結果為C級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成員單位有關領導幹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安委成員單位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向省食安委作出書面報告,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並抄送省食安辦。
第十三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食安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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