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辦法

第一條 為科學考核評價各地食品安全工作,認真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切實提高全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江蘇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各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
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公眾參與、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在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條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的主要內容:
(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二)食品安全工作組織領導、經費保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制落實情況;
(三)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建立運行情況和食品安全監管制度、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機制建設情況;
(四)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情況;
(五)食品安全監管年度計畫制定落實、食品安全專項整治等重點工作開展情況;
(六)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實施和應急處置能力建設情況;
(七)食品安全事故報告、處置和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八)食品安全監管長效機制建設情況;
(九)將食品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的情況;
(十)其他需要考核評價的情況。
第六條 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包括自查自評、現場考核、部門評議、滿意度測評四個部分。
對市級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考核評價根據自查自評結果並結合各部門日常監管工作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第七條 考核評價採用百分制計分,另設加分項和減分項。考評結果根據年度考評分值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
第八條 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考核評價採取以下步驟:
(一)自查自評。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於每年年終開展自查自評,以縣(市)、區人民政府名義形成自評報告,連同加分依據報至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二)部門評議。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根據各縣(市)、區相應食品安全監管環節的日常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打分。
(三)現場考核。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分組分片對各縣(市)、區食品安全工作開展現場考核。現場考核應當包括聽取工作情況匯報、查閱台賬資料、實地檢查、現場反饋等程式。實地檢查採用隨機抽查形式。
(四)滿意度測評。擴大公眾參與範圍,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各縣(市)、區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滿意度進行測評。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評價時酌情予以加分: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綜合管理制度,提升食品安全監管法治化水平的;
(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重大突破或經驗做法在全市、全省、全國推廣的;
(三)及時破獲和查處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
(四)其他需要加分的情況。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評價時應當予以減分:
(一)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因食品安全工作被省有關廳局、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及辦公室、市有關部門行政約談的;
(三)其他需要減分的情況。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考核評價等次為不合格:
(一)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
(三)隱瞞、謊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因未依法履職導致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列為不合格項的情況。
第十二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對年終考核評價結果進行匯總,形成考核評價報告,報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後,通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將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納入年度績效考核評價體系,考核結果交由市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對在考核中獲得優秀、良好等次的縣(市)、區予以通報表揚,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考核不合格的縣(市)、區,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後1個月內,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實行嚴格問責;對因不履行職責、食品安全工作存在重大失誤等造成嚴重影響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地區考核評價工作,同時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完善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辦法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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