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民健康政策,依法起草我市相關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地方標準,制定地方技術規範。統籌規劃衛生健康資源配置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全市衛生健康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推進衛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負責健康徐州戰略協調推進工作,研究提出健康徐州建設的政策建議、制度措施和職責分工並協調實施。統籌全市健康促進與健康服務工作。
(三)協調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議。組織推動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推進管辦分離,健全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衛生健康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的政策措施,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四)貫徹實施國家、省中醫藥法律、法規,擬訂並組織實施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納入全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負責中醫藥和中西醫結合工作的管理。
(五)擬訂並組織落實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以及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負責衛生應急工作,組織指導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依法管理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六)組織擬訂並協調落實全市應對人口老齡化政策措施,負責推進全市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醫養結合工作。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開展藥品使用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短缺藥品預警。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八)監督實施國家頒布的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全市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組織實施醫療服務地方規範、標準和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服務規範。
(九)擬訂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相關政策、地方標準。組織開展職業病監測、專項調查、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和職業人群健康管理工作。
(十)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等公共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職業病防治監督,健全衛生健康綜合監督體系,推進全市衛生健康誠信體系建設。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標準。
(十一)負責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開展人口監測預警,研究提出人口與家庭發展相關政策建議,完善計畫生育政策,落實人口發展規劃相關任務。
(十二)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健康工作,推進基層醫療衛生、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
(十三)擬訂全市衛生健康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健康相關科研項目。推進衛生健康科技創新發展。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組織開展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
(十四)擬訂全市衛生健康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
(十五)負責衛生健康宣傳、健康教育等工作。承擔衛生健康國際交流合作和援外工作任務,開展與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
(十六)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牢固樹立大衛生、大健康理念,推動實施健康徐州戰略,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促健康、轉模式、強基層、重保障為著力點,把以治病為中心轉變到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為人民民眾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務。一是更加注重預防為主和健康促進,加強預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健全健康服務體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資源下沉,推進衛生健康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向農村覆蓋、向邊遠地區和生活困難民眾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推進衛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協調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管辦分離,推動衛生健康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
進一步明確職能定位,強化監管職責,加強審慎監管,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規範事前審批、提高審批效率,推進行政審批服務便民化;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升監管效率和服務水平。
堅持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部門權責清單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分工檔案等有關規定,履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
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根據法律法規、部門權責清單以及市委市政府、市安委會關於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分工的檔案等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十九)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開展人口監測預警工作,擬訂全市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生育政策和相關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參與制定全市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和省、市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組織監測和評估人口變動情況及趨勢影響,建立健全人口預測預報制度,開展重大決策人口影響評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諮詢機制,研究提出全市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
2.與市民政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地方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法規、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3.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處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建議。
4.與市醫療保障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政務公開、接待、後勤、安全、信訪、督查、重大問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承擔衛生健康工作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對外宣傳工作職責,開展與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合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外事管理工作。
(二)規劃發展和信息化處。組織擬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最佳化全市醫療衛生資源配置工作;指導全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規劃的編制與實施;指導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建設;組織與指導衛生健康信息化建設;組織開展衛生健康統計工作;協調指導直屬單位基本建設;承擔“網際網路+醫療健康”工作職責。
(三)財務審計處。擬訂全市衛生健康經濟政策;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和內部審計工作;提出各類衛生健康專項資金安排建議並監督使用;提出全市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建議;組織實施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牽頭機關健康扶貧工作。
(四)行政審批處(政策法規處)。負責本部門相關行政審批工作,並限時辦結。依法組織起草相關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衛生健康綜合性政策法規研究;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聽證和法律法規諮詢、普法教育等工作;牽頭做好公立醫院法治建設工作。
(五)體制改革處。組織推進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制定實施公立醫院績效考核評價辦法;承擔市深化醫改暨綜合醫改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市公立醫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健康促進處)。擬訂健康徐州建設職責分工方案、年度計畫和相關制度,並協調組織實施;組織對全市各地區、各部門推進健康徐州建設工作的指導與督查、考核和評估;開展重大問題調研;組織開展衛生城鎮、健康城鎮的創建和考核評價工作;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疾病預防控制處(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處)。擬訂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依法管理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組織實施食品安全企業標準;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承擔市政府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市政府結核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愛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醫政醫管處。監督實施國家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和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以及行風建設等行業管理政策規範、標準;組織實施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服務等地方性規範、標準;承擔推進護理、康復事業發展工作;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制度並組織實施。
(九)基層衛生健康處。擬訂基層衛生健康政策、地方標準和規範;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能力評價工作;指導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基層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
(十)衛生應急辦公室。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編制專項預案,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指導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依法管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一)科技教育處。擬訂衛生健康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指導衛生健康科技創新與成果轉移轉化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衛生健康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和適宜技術推廣;承擔與人體健康相關的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工作;組織開展住院醫師、專科醫師培訓等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工作,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
(十二)綜合監督處(職業健康處)。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等監督工作;組織開展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醫療服務市場、傳染病防治和健康產業等監督檢查;完善綜合監督體系,指導規範執法行為;推進全市衛生健康誠信體系建設;擬訂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地方性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專項調查、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和職業人群健康管理工作;承擔職業病防治工作。
(十三)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處。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擬訂全市基本藥物配備使用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藥品使用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短缺藥品監測預警,制訂短缺藥品供應保障政策並協調實施;健全藥師繼續教育制度,指導醫療機構藥學服務工作;提出藥品價格政策和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鼓勵扶持政策的建議。
(十四)老齡健康處。組織擬訂並協調落實推進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政策措施;組織擬訂全市醫養結合的地方性政策、標準和規範,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務體系;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負責聯繫、協調市老齡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及老齡宣傳工作。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五)婦幼健康處。擬訂婦幼衛生健康地方性政策、標準和規範;推進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婦幼衛生、母嬰健康安全保障、出生缺陷防治、嬰幼兒早期發展和生育技術服務工作;規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避孕藥具管理。
(十六)人口監測和家庭發展處。承擔全市人口監測預警工作並提出人口與家庭發展相關政策建議;組織實施生育政策;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承擔市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七)宣傳處。組織開展衛生健康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活動;承擔衛生健康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等工作;承擔衛生健康領域意識形態管理、網路輿情應對處置工作。
(十八)中醫處。參與起草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監督執行;擬訂中醫藥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並監督中醫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醫療質量、醫療服務等管理政策規範、標準實施;指導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專科醫院以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的中醫藥工作;擬訂中醫藥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中醫藥科研條件和能力建設,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轉化、套用和推廣;擬訂中醫藥人才發展規劃,負責中醫藥師承教育、畢業後教育和相關人才培訓工作。
(十九)組織人事處。擬訂全市衛生健康人才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各類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組織指導衛生健康管理幹部培訓工作;承擔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承擔衛生援外、援疆、援青等有關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