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和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與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通知

泰政辦發〔2011〕215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單位:

《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和《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與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頒布時間: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 實施地點:泰州市
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

○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科學考核評價各地、各相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切實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江蘇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辦法(試行)》規定,結合泰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安全考核工作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注重實效,考評結合、多方參與的原則。
第三條 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考核工作採取自查和現場考核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不定期日常考核和年度現場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年度現場考核包括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現場檢查、外部評議等。
第五條 考核工作採取百分制計分方式,另設加分項,不定期日常考核所占權重為30%,年度現場考核所占權重為70%,其中外部評議所占權重為10%。
第六條考核結果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考核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為優秀,80-89分(含80分)的為良好,60-79分(含60分)的為合格,低於60分的為不合格。
第七條 食品安全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食品安全工作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食品安全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三)食品安全工作組織領導、機構設定、經費保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制落實情況;
(四)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建立運行和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建設情況;
(五)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情況;
(六)宣傳、公安、城管、財政等其他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的情況;
(七)食品安全監管年度計畫制定落實、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專項整治等重點工作開展情況;
(八)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實施和應急處置能力建設情況;
(九)食品安全事故報告、處置和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十)食品安全監管長效機制建設情況;
(十一)對下級人民政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的評議、考核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考核的情況。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時酌情予以加分:
(一)出台食品安全監管重要創新性制度、模式和方法的;
(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取得重大突破或經驗做法在全市、全省、全國推廣的;
(三)及時破獲和查處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
(四)國家和省、市明確的其他加分事項。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考核等次為不合格:
(一)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問題,被全國、全省性媒體曝光或國家、省有關部門查處,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隱瞞不報、弄虛作假或處置不力造成事故影響擴大、人員和財產損失嚴重的。
第十條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結合國家和省食品安全工作重點,制定全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依據考核辦法和實施方案,對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食安委有關成員單位實施不定期日常考核評價,日常考評情況納入年度綜合考核。
第十二條 外部評議原則上每年舉辦一次,包括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評議和公眾滿意度調查,二者權重各占50%。
第十三條年度現場考核一般安排在當年12月或次年1月進行。每年12月10日前,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將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情況書面報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在自查基礎上,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成立考核小組,對各市(區)、醫藥高新區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實施現場考核。次年1月底前,綜合日常考評、年度現場考核及外部評議情況,形成有關地區、部門食品安全工作綜合考核報告和考核結果,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審定後,以適當方式反饋。
第十四條 設立食品安全工作專項獎勵資金,市人民政府對在考核中獲得優秀、良好等次的地區、部門予以表彰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地區、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提出限期整改意見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應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