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發布
滬食藥監協〔2017〕216號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上海市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範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的管理,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在原《上海市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培訓和評估考核管理辦法》(滬食藥監法〔2012〕704號)基礎上修訂形成《上海市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管理辦法》,經局務會討論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上海市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管理辦法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31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提升食品生產經營者
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範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食品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以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監督抽查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管理制度,自行組織或者委託社會培訓機構、行業協會,對本單位的食品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建立培訓檔案,並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關鍵環節操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從業人員進行考核。
第四條(行業組織的義務)
食品安全相關協會負責制定本行業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大綱、考核標準和考核題庫,對社會培訓機構、行業協會承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的師資人員進行培訓。
食品安全相關協會應當對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行組織或者委託社會培訓機構開展食品從業人員培訓和考核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質量控制。
相關行業協會可以接受食品生產經營者委託開展食品從業人員培訓。
第五條(社會培訓機構的條件與義務)
承擔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的社會培訓機構應當按照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標準,接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委託,開展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承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的社會培訓機構應當具備從事培訓活動的資質、管理制度、培訓師資以及與培訓考核相適應的場所和設施等條件。
承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的社會培訓機構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工作管理,保證培訓考核工作質量。
第六條(監管部門的職責)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從業人員培訓考核情況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並公布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第七條(培訓大綱和題庫)
培訓大綱應當明確各行業、各崗位食品從業人員需要掌握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基本知識、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等知識,並向社會公布。
培訓大綱、考核標準和考核題庫應當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備。
第八條(培訓考核信息系統)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市統一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信息系統。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和社會培訓機構、行業協會通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考核信息系統,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和網路線上考核。
第二章 培訓和考核要求
第九條(培訓和考核內容)
食品從業人員接受的培訓、考核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國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食品安全基本知識;
(三)食品安全管理知識;
(四)食品安全操作技能;
(五)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知識;
(六)其他需要培訓和考核的內容。
第十條(培訓材料)
食品生產經營者和社會培訓機構應當選用緊扣培訓大綱要求的培訓材料和教材。
第十一條(培訓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本單位食品從業人員開展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在崗期間每12個月接受食品安全知識集中培訓應當不少於60小時,其他食品從業人員在崗期間每12個月應當不少於40小時。
第十二條(分類培訓制度)
本市建立食品從業人員分類培訓制度,按照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分為食品生產(A)、食品銷售(B)、餐飲服務(C)和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貯運服務提供者(D)四類行業;按照食品從業人員從事的崗位可分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1)、負責人(2)和關鍵環節操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從業人員(3)三種崗位。
第十三條(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培訓要求)
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要求如下: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通過A1類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二)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的負責人應當通過A2類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的關鍵環節操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從業人員應當通過A3類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第十四條(食品銷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培訓要求)
食品銷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要求如下:
(一)食品銷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通過B1類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二)食品銷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負責人應當通過B2類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三)食品銷售者的關鍵環節操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從業人員應當通過B3類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第十五條(餐飲服務提供者培訓要求)
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要求如下:
(一)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通過C1類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二)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負責人應當通過C2類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三)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關鍵環節操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從業人員應當通過C3類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第十六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貯運服務提供者培訓要求)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貯運服務提供者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要求如下:
(一)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貯運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通過D1類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二)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貯運服務提供者的負責人應當通過D2類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三)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貯運服務提供者的其他食品從業人員應當通過D3類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第十七條(培訓合格證明)
經網路線上考核合格的食品從業人員可以通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信息系統取得相應類別的培訓合格證明(見附屬檔案1)。培訓合格證明有效期為3年。
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行組織食品從業人員考核的,可以通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信息系統自行製作培訓合格證明。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從業人員取得分類培訓1類培訓合格證明的,可以從事相應行業2類和3類崗位的工作。
第十八條(培訓和考核檔案)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考核檔案。培訓、考核檔案應當記錄培訓日期、培訓課時、培訓地點、培訓內容、授課師資、培訓方式、是否參加考核及考核成績等信息,並錄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信息系統。
第十九條(食品從業人員信息管理)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本單位食品從業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類別、崗位職務、聯繫電話、從業年限、從業經歷(包括從業禁止情況)、培訓和考核情況等信息及時錄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信息系統中的食品從業人員信息庫。
食品從業人員信息庫中的人員信息由食品生產經營者負責動態更新,確保信息真實。
第二十條(培訓補貼)
參加培訓的食品從業人員可以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本市企業職工培訓補貼。
第三章 監督抽查考核
第二十一條(監督抽查考核分類)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內容開展監督抽查考核,監督抽查考核的方式包括集中監督抽查考核以及結合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開展的現場監督抽查考核。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並發布監督抽查考核要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監督抽查考核實施方案。
第二十二條(集中監督抽查考核要求)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隨機抽取參加監督抽查考核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其他食品從業人員作為監督抽查考核對象(以下簡稱考核對象),在集中考核場所組織開展監督抽查考核。對於未建立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管理制度、近一年記憶體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等食品生產經營者或者未組織食品從業人員參加網路線上考核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增加抽取參加考核人員的比例。
集中監督抽查考核時,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於考核前10個工作日將考核時間、地點、對象、方式及要求等有關情況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
第二十三條(現場監督抽查考核要求)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結合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等工作開展現場監督抽查考核的,執法人員應噹噹場抽取在崗的食品從業人員接受考核。
第二十四條(監督抽查考核方式和試題)
集中監督抽查考核和現場監督抽查考核均以網路線上考核為主要考核方式。必要時,也可以採取筆試、面試、現場操作等方式進行考核。
監督抽查考核試題根據考核方案從考核題庫中按照類別隨機抽取。
第二十五條(考核不合格的處理)
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從業人員可以申請補考,補考仍不合格的,應調離崗位。
集中監督抽查考核時缺考的,應當在一年內參加補考。
第二十六條(考核結果公布)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政務網站等途徑,及時公布考核結果。
第二十七條(信用記錄)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從業人員參加監督抽查考核的結果納入其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其他食品從業人員不參加監督抽查考核,或者在考核中作弊的,應當按照考核不合格計入個人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二十八條(不重複集中監督抽查考核)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在一年內組織對同一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同一食品從業人員重複進行集中監督抽查考核。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據相關規定主動申請參加集中監督抽查考核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公平公正考核)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食品從業人員的監督抽查考核工作,接受社會監督,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條(定義)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生產經營者,是指食品生產者(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經備案的工業化豆芽生產者)、食品銷售者、餐飲服務提供者(含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等)、食品添加劑生產者,也包括企業集團總部、連鎖企業總部、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貯運輸服務提供者。
食品從業人員,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關鍵環節操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從業人員。
食品生產經營者負責人,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分管食品安全管理的負責人、內設食品安全管理部門的人員、內設其他部門(如採購管理部門、生產管理部門、檢驗部門)負責人、負責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員、食品檢驗人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廚師長,包括直接負責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關鍵環節操作人員,是指食品原輔料採購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加工操作人員、工用具或者餐飲具清洗消毒人員、餐飲服務配送人員。
其他相關從業人員,是指除食品生產經營者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關鍵環節操作人員以外的食品從業人員。
監督抽查考核,是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食品從業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