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起,上海市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正式實行記分管理。從事餐飲行業和道路駕駛一樣,如果有違法違規情況將被記分,一年內累計扣分達到12分,要“回爐”學習。
餐飲服務提供者如對違法行為記分有異議的,可申請覆核。記分情況還將被納入單位食品安全信用檔案進行管理,以進一步強化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意識和誠信意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暫行辦法
- 生效日期:2015年1月1日
基本條例,社會評價,
基本條例
《上海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將記分標準細化,共列出49種違法行為及記分標準,涉及食品經營、加工、配送、包裝和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多個環節。
根據違法程度分為6檔,分別記18分、12 分、6分、3分、2分和1分。
如,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回收食品處置規定的行政處罰記12分;對餐、飲具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行政處罰記6分;對違反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規定的行政處罰記1分。
一次行政處罰中存在多種違法行為的,分別計算,累計記分;一次行政處罰中某項違法行為涉及多條記分項目的,按最高分值記分。
根據《暫行辦法》,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年度內違法行為達12分的,其負責人、廚師長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參加食品安全培訓,並通過評估考核。評估考核不收取費用。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記分情況作為行政處罰裁量依據之一。對法律、法規規定可適用責令停業的,且年內累計記分已達到或者超過12分的,應當責令其停業;對法律、法規規定可適用吊銷許可證的,且年內累計記分達到或者超過18分的,或者當年度第二次達到或者超過12分的,應當吊銷許可證;對法律、法規未規定可適用責令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但可適用罰款處罰的,且年內累計記分已達到或者超過12分的,應從重實施行政處罰。
對於年度內累計記分未達到12分的,或者年內消除記分後再次記分未達到12分的,消除年度記分。餐飲服務提供者如對違法行為記分有異議的,可申請覆核。記分情況還將被納入單位食品安全信用檔案進行管理,以進一步強化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意識和誠信意識。目前在食品藥品監管領域實行記分制的,還有湖北省對於網際網路藥品交易及信息服務的監管;北京市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管等。
社會評價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閻祖強表示:記分制的法律性質是一種依附於行政處罰的行政管理措施,可作為判定違法行為情節是否嚴重的裁量因素。監管部門將根據記分採取強制性培訓考核、從重實施行政處罰等監管措施,記分情況同時納入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閻祖強局長表示:“世界衛生組織認為,從全球範圍來看大部分食物中毒的原因仍然是由於食品加工者的不當操作行為所致;根據相關統計數據,上海市近年由於從業人員不規範的行為所導致的食物中毒占80%以上。因此,強化從業人員食品安全培訓和評估考核管理,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顯得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