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釋義》是2018年復旦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閻祖強等。
書籍信息
作者: | 閻祖強 等主編 | ||
定價: | 50 元 | 頁數: | 381頁 |
ISBN: | 978-7-309-13290-8/D.905 | 字數: | 358千字 |
開本: | 16 開 | 裝幀: | 平裝 |
出版日期: | 2018年3月 |
內容簡介
圖書目錄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第三條 【工作原則和制度】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責任】
第五條 【政府職責】
第六條 【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職責】
第七條 【部門職責】
第八條 【評議、考核制度】
第九條 【行業組織和消費者組織的作用】
第十條 【食品安全科技套用】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宣傳教育與輿論監督】
第十二條 【表彰與獎勵】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體系】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的運用】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交流】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與企業標準】
第三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一節 市場準入的一般規定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要求】
第二十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
第二十一條 【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備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 【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銷售】
第二節 生產經營過程控制
第二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採購要求】
第二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第二十五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 【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供應商檢查評價制度】
第二十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符合良好生產規範要求】
第二十九條 【臨近、超過保質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管理】
第三十條 【回收食品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 【培訓考核制度】
第三十二條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衛生要求】
第三十三條 【委託生產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 【貯存、運輸管理和溫度、濕度控制要求】
第三十五條 【食用農產品批發交易市場、標準化菜市場等管理要求】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者抽樣檢驗要求】
第三十七條 【散裝食品管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餐飲服務的有關要求】
第三十九條 【餐飲配送要求】
第四十一條 【農村集體聚餐管理】
第四十二條 【酒類等的生產經營要求】
第四十三條 【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管理】
第四十五條 【餐廚廢棄油脂的管理】
第三節 食用農產品
第四十六條 【食用農產品標準化生產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 【畜禽產品管理要求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 【農業投入品經營、使用管理】
第四十九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的禁止行為】
第五十條 【食用農產品銷售要求】
第四節 網路食品經營
第五十一條 【備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條 【網路食品經營公示制度】
第五十三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管理責任】
第五十四條 【網路交易食品配送管理】
第四章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
第一節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第五十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規劃、建設和監管】
第五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目錄管理】
第五十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條件】
第五十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制度】
第五十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要求】
第六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進貨查驗及銷售記錄】
第六十一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包裝、標籤管理】
第二節 食品攤販
第六十二條 【區域規劃和信息登記】
第六十三條 【食品攤販經營條件】
第六十四條 【食品攤販經營要求】
第六十五條 【食品攤販採購憑證保留要求】
第六十六條 【相關管理職責】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置
第六十七條 【食品安全事故防範】
第六十八條 【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六十九條 【重大公共活動食品安全保障】
第七十條 【食品檢驗機構報告義務】
第七十一條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七十二條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與報告】
第七十三條 【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七十四條 【食品安全臨時控制措施】
第七十五條 【年度管理計畫與風險分級管理】
第七十六條 【加強監督要求】
第七十七條 【利用現代化科技手段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十八條 【食品相關產品監督協作】
第七十九條 【食品安全信用管理】
第八十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制度】
第八十一條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第八十二條 【恢復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
第八十三條 【無證生產經營行為的查處】
第八十四條 【食品安全格線化管理】
第八十五條 【學校周邊食品安全監管】
第八十六條 【舉報投訴處置】
第八十七條 【食品安全信息發布】
第八十八條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指引條款】
第九十條 【違反貯存、運輸服務要求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 【違反食品生產經營者採購要求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二條 【違反禁止生產經營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 【違反臨近、超過保質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以及回收食品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有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 【違反委託生產要求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六條 【違反食用農產品批發交易市場、標準化菜市場等管理要求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七條 【違反餐飲配送要求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八條 【違反食品展銷會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九條 【違反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條 【違反農業投入品經營記錄要求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網路食品經營備案、公示制度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未履行相關管理責任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小作坊有關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再符合法定許可、準許生產條件或者備案、登記要求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恢復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要求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食品違法重點監管名單】
第一百一十條 【首負責任制】
第一百一十一條 【拒絕、阻撓、干涉執法的處置】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免予處罰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三條 【行政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四條 【相關定義】
第一百一十五條 【施行日期】
附錄
《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修訂草案)》起草說明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關於《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修訂草案)》的審議意見報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於《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於《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報告
關於《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草案)》的說明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於《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第18號)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