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食蔬果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經2017年10月16日第19次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通過並發布,自2017年11月2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即食蔬果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 發布機構: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發布時間:2017年10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1月25日
細則發布,細則全文,細則解讀,制定原因,即食蔬果定義,適用範圍,生產場所規定,設施設備規定,生產控制點,管理規定,檢驗規定,
細則發布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發布《即食蔬果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的通知
各區市場監管局、市食藥監局認證審評中心:
《即食蔬果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已經2017年10月16日第19次局務會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11月25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5日
細則全文
即食蔬果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適用於即食蔬果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中所稱的即食蔬果,是指以新鮮的蔬菜、水果為原料,經預處理、清洗、切配或不切配、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密封包裝等工藝,保持新鮮狀態,經冷鏈配送的可直接入口產品,包括含與其隔離的、預包裝沙拉醬等直接入口醬汁的組合包裝產品。
第二條 即食蔬果的申證類別為其他食品,類別編號為3101,其類別名稱為:其他食品,品種明細為:其他食品(即食蔬果)。
本產品不得分裝。
第三條 本細則中引用的檔案、標準通過引用成為本細則的內容的,凡是引用檔案、標準,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細則。
第二章 生產場所
第四條 生產場所選址、廠區布局、廠區道路、車間和庫房應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生產場所相關規定。
第五條 生產場所面積應不少於2000平方米,包括清洗、加工、包裝、庫房等場所,其中,清洗、加工、包裝場所面積不少於1000平方米。檢驗室面積不包括在生產場所面積內。
第六條 生產場所根據清潔度分為:一般作業區(倉儲區等)、準清潔作業區(挑揀區、清洗區、蔬菜截切區、外包裝區等)、清潔作業區(水果切配區、消毒區、漂洗區、內包裝區等)。
各區之間應根據生產流程、生產操作需要和清潔度的要求採取有效隔離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第七條 原料庫和成品庫應有溫度控制設備設施。原料低溫庫溫度應保持在1℃~5℃,原料高溫庫溫度應保持在7℃~10℃;成品庫溫度應保持在1℃~5℃。
第三章 設備設施
第八條 供排水、清潔消毒、廢棄物存放、個人衛生、通風、照明、溫控、檢驗設施應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中設備設施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生產設備根據實際工藝需要配備,一般包括:原料清洗消毒設備(不鏽鋼水槽、清洗機等)、切配設備(切塊機、去皮機、切菜機等)、去除表面水設備(甩乾機、離心機等)、包裝設備(半自動或自動包裝機等)。
第十條 清洗消毒設施應保證用水水溫控制在1~4℃。
第十一條 清潔作業區應安裝空氣過濾裝置並定期清潔,採取初效、中效過濾,每小時換氣不少於10次,並有自動監控設備設施。
第十二條 溫控設施應保證生產車間溫度應不高於15℃、被加工產品溫度控制在1℃~5℃,並有溫度監測和自動記錄設備設施。
第四章 設備布局與工藝流程
第十三條 應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中相關規定要求。
第十四條 生產設備的配備應與產品生產工藝相符,即食蔬果基本生產工藝和設備見附屬檔案1。若採用不同於附屬檔案1所列生產工藝的,應配備與生產工藝相適應的生產設備。
第十五條 應通過危害分析方法明確影響產品質量的關鍵工藝或關鍵點,例如:清洗消毒、去除表面水等,並對其實施質量控制。
第五章 人員管理
第十六條 應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中人員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應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並建立培訓檔案。應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關鍵環節操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從業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應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中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應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GB14881)附錄A,制定原料檢驗、環境監測、過程監控和產品檢驗要求,詳見附屬檔案2。
第二十條 應建立主要原料供應商檢查評價制度,定期或者隨機對主要原料和食品供應商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並做好記錄。檢查評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可自行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主要原料和食品供應商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實地查驗。發現存在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應立即停止採購,並向本企業、主要原料和食品供應商所在地的食品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應建立冷鏈運行管理制度。明確原料、成品貯存的溫度監控和記錄要求、冷藏設備定期維護要求、食品冷鏈運輸的溫度監控和記錄要求,與第三方物流簽訂運輸協定的,應明確查驗第三方物流冷鏈資質要求,明確相關責任及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要求,並附運輸協定。明確食品銷售方建立冷藏銷售的要求。
第七章 試製產品檢驗合格報告
第二十二條 應按所申報的即食蔬果,提供試製食品的有資質第三方檢驗合格報告,對提供的檢驗報告真實性負責;檢驗項目按產品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產品標準、企業標準等要求進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僅適用於上海市即食蔬果生產企業,不包括現場制售行為。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7年11月25日起施行。
細則解讀
制定原因
《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於2017年3月20日正式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以食用農產品為原料,經清洗、切配、消毒等加工處理,生產供直接食用食品的,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為了貫徹落實《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推進實施相關食品生產許可工作,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前期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對行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起草《細則》(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意見,並經反覆討論完善後,於2017年10月16日發布。
即食蔬果定義
《細則》中的即食蔬果,是指以新鮮的蔬菜、水果為原料,經預處理、清洗、切配或不切配、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密封包裝等工藝,保持新鮮狀態,經冷鏈配送的可直接入口產品,包括含與其隔離的、預包裝沙拉醬等直接入口醬汁的組合包裝產品。
本《細則》規定的即食蔬果不包括色拉產品,不允許分裝。
適用範圍
《細則》適用於上海市即食蔬果生產企業,不包括現場制售行為。
生產場所規定
《細則》規定,即食蔬果的生產場所面積應不少於2000平方米,包括清洗、加工、包裝、庫房等場所,其中,清洗、加工、包裝場所面積不少於1000平方米。檢驗室面積不包括在生產場所面積內。原料庫和成品庫應有溫度控制設備設施。原料低溫庫溫度應保持在1℃~5℃,原料高溫庫溫度應保持在7℃~10℃;成品庫溫度應保持在1℃~5℃。
設施設備規定
《細則》規定,即食蔬果生產企業設施設備一般包括:原料清洗消毒設備(不鏽鋼水槽、清洗機等)、切配設備(切塊機、去皮機、切菜機等)、去除表面水設備(甩乾機、離心機等)、包裝設備(半自動或自動包裝機等)。清洗消毒設施應保證用水水溫控制在1~4℃。清潔作業區應安裝空氣過濾裝置並定期清潔,採取初效、中效過濾,每小時換氣不少於10次,並有自動監控設備設施。溫控設施應保證生產車間溫度應不高於15℃、被加工產品溫度控制在1℃~5℃,並有溫度監測和自動記錄設備設施。
生產控制點
《細則》明確,應通過危害分析方法明確影響產品質量的關鍵工藝或關鍵點,清洗消毒、去除表面水等可設為關鍵工藝或關鍵點,同時要求其實施質量控制。
管理規定
《細則》在《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規定的進貨查驗記錄、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以及GB1488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附錄A規定的原料檢驗、環境監測、過程監控和產品檢驗要求基礎上,根據即食蔬果的行業特點,增加了主要原料供應商檢查評價制度和冷鏈運行管理制度,覆蓋了從原料到成品的生產過程控制以及從生產到銷售的全過程冷鏈管理。其中,冷鏈運行管理制度應包含原料、成品貯存的溫度監控和記錄要求、冷藏設備定期維護要求、食品冷鏈運輸的溫度監控和記錄要求;與第三方物流簽訂運輸協定的,應明確查驗第三方物流冷鏈資質要求,明確相關責任及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要求,並附運輸協定;明確食品銷售方建立冷藏銷售的要求。
檢驗規定
《細則》明確,即食蔬果生產企業應按所申報的即食蔬果,提供試製食品的有資質第三方檢驗合格報告,對提供的檢驗報告真實性負責;檢驗項目按產品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產品標準、企業標準等要求進行。《細則》附錄2規定了即食蔬果生產企業原料檢驗、環境監測、過程監控和產品檢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