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

《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已2017年9月12日第17次局務會通過並發布。本辦法共五章三十九條,自2017年10月2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發布時間: 2017年9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0月25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辦法解讀,制定原因,小作坊定義,目錄製度,制度內容,提交材料,徵詢意見,具備條件,從業制度,辦理時限,證件期限,變更材料,延續材料,補證材料,註銷證件,出租者責任,標籤規定,加工規定,監督檢查,

辦法發布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發布《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場監管局、市食藥監局執法總隊:
《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9月12日第17次局務會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10月25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1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行為,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對其生產加工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生產活動,保證食品安全,做到誠信自律,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工作,編制本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的食品品種目錄。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證的發證管理工作,並對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加工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依法生產加工食品,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對查證屬實的舉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加工
第七條 本市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食品實行品種目錄管理。
品種目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編制,報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本市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行準許生產制度。本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列入《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品種目錄》內的食品,應當取得《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證》(以下稱準許生產證)。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未取得準許生產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不同場所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應當分別辦理準許生產證。
同一食品生產場所只能申領一張準許生產證。
第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加工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加工和衛生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第十條 不得與居民生活場所在同一建築物內,不得與藥品、非食用產品共用生產場所。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場地出租者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查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業主的身份證明,已從事生產加工食品的,應查驗其生產營業執照和準許生產證,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明、無營業執照或無準許生產證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者作為食品加工場地;
(二)租賃期限內,發現出租場所內有涉嫌食品生產加工違法行為的,應當向轄區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認違法的,應終止租賃契約。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準許生產證正本。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自行組織或者委託社會培訓機構、行業協會,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並建立培訓檔案。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負責人、關鍵環節操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從業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並公布考核情況。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加工工作。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加工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制度,查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報告,如實記錄購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供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相關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製度,如實記錄銷售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銷售日期、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繫方式等內容,保存期限不得不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對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包裝,並在包裝上貼註標簽,標明以下內容:
(一)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三)準許生產證編號;
(四)成分或者配料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對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預包裝的,還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對預包裝食品標籤的要求。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將食品添加劑存放於專用櫥櫃等設施中,標明“食品添加劑”字樣,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品種、範圍、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委託生產加工食品。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發現其生產加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加工,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並記錄通知和召回情況。
第二十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及時向事故發生地市場監督管理、衛生計生部門報告。
第三章 發證程式
第二十一條 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證,應當向生產場所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生產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工藝設備布局圖和工藝流程圖;
(四)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
(五)進貨查驗記錄、出廠銷售記錄、從業人員健康管理等保證食品安全的制度;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材料上籤字確認。
第二十二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收到的申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後,應當根據《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徵詢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必要時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場所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人員不得少於2名。
第二十四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根據徵詢意見和核查意見,作出如下處理: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設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因不符合轄區規劃布局等原因不同意的,依法作出不予準許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不予準許決定書》,並說明理由。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設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同意的,並經核查,生產條件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準許生產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準許生產決定書》,並於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核心發準許生產證,通報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設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同意的,並經核查,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準許生產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不予準許生產決定書》,並說明理由。
除不可抗力外,由於申請人的原因導致核查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實施的,按核查不合格處理。
第二十五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許生產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準許生產證有效期內,現有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品種等事項發生變化的,需要變更準許生產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申請變更準許生產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許可變更申請書;
(二)準許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變更準許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 生產場所遷址的,應當重新申請準許生產許可。
第二十八條 準許生產證有效期為3年。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需要延續準許生產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該準許生產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延續準許生產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產加工準許生產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準許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延續準許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準許生產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聲明生產加工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人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三十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準許生產許可的申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許生產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對延續準許生產許可的申請,應當在該準許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申請人聲明生產加工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不再進行現場核查的變更或者延續準許生產許可的申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許生產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 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準許生產證。準許生產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準許生產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變更或延續食品生產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準許生產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準許生產證補辦申請書;
(二)準許生產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準許生產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準許生產證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在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準許生產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部門應當依法註銷準許生產證:
(一)準許生產事項被依法撤回、撤銷,或者準許生產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申請註銷的或者準許生產證有效期滿未延續的;
(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依法終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準許生產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準許生產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制定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年度監督管理計畫,並按照年度計畫組織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依據食品生產監督檢查的相關規定,對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進行監督檢查,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三十六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並及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三十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業主進行責任約談。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在食品生產加工環節,有獨立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事具有地方特色、一般不實行規模化生產的食品生產加工(不含現制現售)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17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辦法解讀

制定原因

2017年頒布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原《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基礎上,重申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目錄管理、準許生產、產品標籤管理等要求。為貫徹落實《條例》規定,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督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落實主體責任,保證食品安全,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原《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證發放管理辦法》基礎上,結合《條例》規定,大幅增加監管要求,制定了本《辦法》
《辦法》經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反覆討論完善後,於2017年9月25日發布。

小作坊定義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在食品生產加工環節,有獨立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事具有地方特色、一般不實行規模化生產的食品生產加工(不含現制現售)單位和個人。

目錄製度

《辦法》重申了《條例》規定的品種目錄製定程式,即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編制,報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本市只有生產品種目錄內的食品,才允許存在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加工方式。

制度內容

《辦法》重申了《條例》規定,即本市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行準許生產制度。本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列入《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品種目錄》內的食品,應當取得《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證》(以下稱準許生產證)。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未取得準許生產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不同場所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應當分別辦理準許生產證。同一食品生產場所只能申領一張準許生產證。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準許生產證正本。

提交材料

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證,應當向生產場所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
2.營業執照複印件;
3.生產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工藝設備布局圖和工藝流程圖;
4.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
5.進貨查驗記錄、出廠銷售記錄、從業人員健康管理等保證食品安全的制度;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材料上籤字確認。

徵詢意見

《辦法》規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後,應當根據《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徵詢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具備條件

《辦法》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並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加工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加工和衛生設備或者設施;
3.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辦法》同時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與居民生活場所在同一建築物內,不得與藥品、非食用產品共用生產場所。

從業制度

《辦法》規定,本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進貨查驗和記錄製度、銷售記錄製度、食品添加劑使用制度。

辦理時限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許生產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證件期限

與食品生產許可證5年有效期不同,準許生產證有效期為3年。

變更材料

準許生產證有效期內,現有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品種等事項發生變化的,需要變更準許生產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申請變更準許生產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許可變更申請書;
2.準許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3.與變更準許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延續材料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需要延續準許生產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該準許生產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延續準許生產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產加工準許生產許可延續申請書;
2.準許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3.與延續準許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補證材料

準許生產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並提交下列材料:
1.準許生產證補辦申請書;
2.準許生產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準許生產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準許生產證原件。

註銷證件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部門應當依法註銷準許生產證:
1.準許生產事項被依法撤回、撤銷,或者準許生產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2.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申請註銷的或者準許生產證有效期滿未延續的;
3.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依法終止的;
4.因不可抗力導致準許生產事項無法實施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準許生產證書的其他情形。

出租者責任

1.查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業主的身份證明,已從事生產加工食品的,應查驗其生產營業執照和準許生產證,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明、無營業執照或無準許生產證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者作為食品加工場地;
2.租賃期限內,發現出租場所內有涉嫌食品生產加工違法行為的,應當向轄區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認違法的,應終止租賃契約。

標籤規定

《辦法》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對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包裝,並在包裝上貼註標簽,標明以下內容:
1.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
2.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3.準許生產證編號;
4.成分或者配料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對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預包裝的,還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對預包裝食品標籤的要求。

加工規定

《辦法》規定,本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委託生產加工食品。

監督檢查

1.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制定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年度監督管理計畫;
2.依據食品生產監督檢查的相關規定,對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進行監督檢查,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3.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4.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業主進行責任約談,納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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