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天津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強化各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食品安全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責任,不斷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6〕65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考核對象為各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
第三條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領導。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受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委託,組織實施具體考核工作。
第四條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遵循客觀公正、突出重點、獎懲分明、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對各區人民政府的考核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實情況和食品安全狀況兩個方面,重點對食品安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能力建設、保障水平等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對市有關部門的考核主要包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相關工作要求情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全程聯動、信息共享機制情況,組織並指導各區人民政府落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情況。
具體考核指標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體現,並根據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進行調整。
第六條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在每年7月底前,根據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組織制定並發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細則。
第七條考核採取自查評分、材料審核、實地檢查、綜合評議四個步驟進行。
(一)自查評分。各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打分,形成自評報告,於每年12月15日前報送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各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對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材料審核。各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按照考核方案及考核項目要求,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對應考核細則的相關佐證材料報送至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對各區人民政府考核佐證材料審核,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考核細則分配至具體考核責任部門對口進行評審,形成最終得分。各具體考核責任部門對所評分數負責。
對市有關部門考核佐證材料審核,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相關市級部門組成材料評審小組逐項進行綜合審議,形成最終得分。
(三)實地檢查。每年12月底前,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市績效辦統一部署,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考核組,依據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各區人民政府當年度食品安全工作進展情況進行實地檢查,形成實地檢查報告。實地檢查可採取聽取匯報、核查資料、明察暗訪等方式。
(四)綜合評議。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對實地檢查情況和佐證材料評審結果進行匯總,形成考核報告,於次年2月底前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考核結果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分別通報各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
第八條考核採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A、B、C三個等級。得分排在同類被考核單位前1/3的為A級,其餘的為B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C級:
(一)各區人民政府考核等級為C級的情形:
1.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2.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3.各區人民政府或其相關部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4.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市有關部門考核等級為C級的情形:
1.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未及時處理,造成事故擴大或者蔓延的;
2.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或者抽樣檢測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後,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3.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九條年度評議考核納入市政府績效管理範圍。考核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以及實行獎懲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年度評議考核結果在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會議上通報,對考核結果為A級的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予以表揚。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對考核結果為C級的區人民政府或市有關部門,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委託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約談該區人民政府或該部門相關負責人,必要時請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約談該區人民政府或該部門主要負責人,該區人民政府或該部門的有關領導幹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
各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在接到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作出書面報告,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並抄送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條對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各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依法制定本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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