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南寧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由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12月5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 發布機構: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7年12月5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南寧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
南府辦〔2017〕8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南寧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7年12月5日

辦法全文

南寧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治理體系,強化各級各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責任,不斷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6〕65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西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16〕135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對象為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的市有關部門。
第三條 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統籌協調,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共同參與和實施。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遵循客觀公正、突出重點、獎懲分明、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對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的考核主要從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實情況和食品安全狀況兩個方面,對食品安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能力建設、保障水平等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評議考核。對市有關部門的考核主要從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情況和對市人民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安排落實情況兩個方面進行評議考核。具體考核指標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體現,並根據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進行調整。
第六條 原則上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1個考核年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在每年6月底前,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後印發實施。
第七條 對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的考核採取以下步驟:
(一)實地檢查。每年11月底前,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考核組,依據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當年度食品安全工作進展情況進行實地檢查,形成實地檢查報告。實地檢查可採取聽取匯報、核查資料、明察暗訪等方式。
(二)自查評分。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打分,形成自評報告,於每年12月20日前報送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對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三)部門評審。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對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自評報告中相關指標內容進行考核評審,於每年12月30日前形成書面意見報送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各部門和單位對相關指標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四)綜合評議。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對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評審意見及實地檢查情況等進行匯總,可參考第三方機構作出的有關評價,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作出綜合評議。
對市有關部門的考核採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和現場核查的方式進行。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需要,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考核組,依據考核方案及其細則進行考核。
對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有關部門考核後形成考核報告,於次年1月下旬前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考核結果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通報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有關部門。
第八條 考核採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A、B、C三個等級。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得分排在前5名的為A級,得分排在第6名及以後的為B級。市有關部門得分排在前10名的為A級,得分排在第11名及以後的為B級。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C級:
(一)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三)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其相關部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市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C級:
(一)對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評定南寧考核等級為C級負有主要責任的;
(二)經查實因履職不到位,對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考核等級為C級負有直接責任的。
第九條 考核結果交市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對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有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以及實行獎懲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對考核結果為A級的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有關部門,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予以通報表揚。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自治區和市有關規定給予通報表揚。
對考核結果為C級的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有關部門,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委託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約談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由市領導同志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被約談的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有關部門有關領導幹部不得參加當年年度評優、授予榮譽稱號等。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有關部門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後1個月內,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作出書面報告,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並抄送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視情況,適時組織對有關單位整改情況進行覆核。
第十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依法制定本縣(區)、開發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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