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山東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由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8月31日印發。本辦法共十四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06〕103號)同時廢止。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7〕62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山東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8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強化各市政府食品安全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責任,不斷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確保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6〕65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評議考核辦法考核對象為各設區市政府。
第三條 考核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省食安委)統一領導。受省食安委委託,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食安辦)會同省食安委有關成員單位具體負責對各市政府實施考核工作。
省食安委有關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各市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遵循客觀公正、突出重點、獎懲分明、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考核主要從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實情況和食品安全狀況兩個方面,對食品安全工作組織領導、監督管理、能力建設、保障水平等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評議考核。具體考核指標、內容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體現,並根據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進行調整。
第六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省食安辦在每年6月底前,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制定當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報省考核辦審定後印發實施。
第七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終考核。
(一)平時考核。每年下半年,省食安辦可根據需要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考核組,依據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各市政府當年度食品安全工作進展情況進行實地檢查,通過聽取匯報、核查資料、明察暗訪等方式,發現工作亮點,督促責任落實。省食安委有關成員單位按照工作責任,分別對各市責任部門考核指標完成情況、監管責任落實情況、上年度問題整改情況進行督導調度,及時掌握考核任務執行情況。平時考核情況作為年終考核重要參考。
(二)年終考核。
1.自查評分。各市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當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打分,形成自評報告。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於次年1月10日前報送省食安辦。各市政府對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2.部門評審。省食安委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結合平時考核情況,對各市自評報告中相關指標內容進行考核評審,於次年1月25日前形成書面意見送省食安辦。各部門和單位對相關指標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3.第三方評估。根據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省食安辦可委託社會評估調查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機構,選取部分重點考核指標或與民眾食品安全獲得感關係密切的考核事項開展第三方評估,並出具評估意見。第三方機構對評估意見的真實性、公正性、公平性負責。
4.綜合評議。省食安辦對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評審意見及平時考核情況等進行匯總,可參考第三方機構作出的評估意見,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作出綜合評議,形成考核報告,於次年3月10日前報省食安委審定,考核結果報告省政府。
第八條 考核採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A、B、C三個等級。各項重點工作任務全面完成,亮點突出,得分排在前6名的為A級;各項重點工作任務基本完成,得分排在第7名及以後的為B級。
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C級:
(一)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三)市政府或其相關部門隱瞞、謊報、遲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國家和省部署的年度食品安全重大工作事項未開展未落實的。
第九條 考核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市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以及實行獎懲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條 考核結果由省食安委通報各市政府,並抄送各市食安辦。
對考核結果為A級的市政府,由省食安委予以通報表揚。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對考核結果為C級的市政府,省食安委委託省食安辦會同相關部門約談該市政府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由省政府領導同志約談該市政府主要負責人,該市有關領導幹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
各市政府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後1個月內,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並書面報省食安委。
第十一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各市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依法制定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十三條 對直接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省食安委成員單位的考核,由省食安委委託省食安辦另行組織,重點考核食品安全工作履職、年度重點工作落實、食安委制度執行等情況。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06〕103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