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2016年12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川辦發〔2016〕105號印發《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該《辦法》共13條,由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 印發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川辦發〔2016〕105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6年12月18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2月18日
通知,辦法,

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
川辦發〔2016〕105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2月18日

辦法

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6〕65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議考核工作堅持權責一致、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獎懲分明原則,突出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
第三條 評議考核對象為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食品安全有關部門。
第四條 評議考核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領導。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受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委託,牽頭組織實施評議考核。
第五條 對市(州)人民政府評議考核的內容包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組織領導、能力建設、監督管理、信息發布、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工作部署、機制運行、經費保障和措施落實情況,並根據需要對各地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第三方評價。
對省直食品安全有關部門的評議考核,根據承擔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職責分類別進行。評議考核內容包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組織領導、監督管理、信息發布、應急處置、協作配合等方面的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實情況。
第六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評議考核年度。每年7月底前,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制定年度評議考核方案及其細則,明確具體指標和分值,報經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同意後發布。
第七條 對市(州)人民政府評議考核採取以下步驟:
(一)市(州)自查。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評議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打分,形成自評報告,於次年1月15日前報送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各市(州)人民政府對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部門審核。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省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按照評議考核方案及其細則,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對各市(州)自評報告中相關指標內容進行覆核和評審,於次年1月底前形成書面意見。各部門和單位對相關指標覆核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三)實地檢查。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評議考核工作需要,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檢查組,實地檢查各市(州)人民政府當年度食品安全工作開展情況,並現場核查市(州)自評材料。
(四)綜合評議。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對各部門和單位的覆核評審意見進行匯總,參考檢查組現場核查和第三方評價情況,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作出綜合評議,形成考核報告,於次年2月底前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考核結果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通報各市(州)人民政府。
第八條 對市(州)人民政府的評議考核採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A、B、C三個等級。得分排在前7名的為A級,得分排在第8名及以後的為B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議考核等級為C級:
(一)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三)各市(州)人民政府或其相關部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九條 省直食品安全有關部門按照評議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本部門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打分,形成自評報告,於次年1月15日前報送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各部門對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對各部門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進行覆核,形成評議考核報告,於次年2月底前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評議考核結果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通報各部門。
第十條 評議考核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食品安全有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以及實行獎懲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依法依規按相關程式辦理。
對評議考核結果為A級的市(州)人民政府,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予以通報表揚。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對評議考核結果為C級的市(州)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委託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約談該市(州)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由省政府領導同志約談該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被約談市(州)有關領導幹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
各市(州)人民政府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後1個月內,向省食品安全委員會作出書面報告,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並明確整改時限。
第十一條 對在食品安全評議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依法制定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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