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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國小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7號
《四川省中國小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2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尹 力
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
辦法全文
四川省中國小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在校學生和教職工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普通高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義務教育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食品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幼稚園食品安全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實行預防為主、全程控制、屬地管理、學校落實、社會共治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學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學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以及學校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學校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學校食品安全所需經費投入,保障學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要求。
第五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學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加強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對學校食品安全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學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衛生健康、城市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學校食品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學校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含實際控制人,下同)應當保障學校食品安全投入並對食品安全負責,落實校長負責制,督促校長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分管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學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須經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
第八條 學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從業人員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落實崗位責任;
(二)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考核和健康檢查;
(三)組織對購進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下簡稱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進行查驗,落實索證索票、食品留樣等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檔案;
(四)組織對不合格或疑似不合格的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標識、記錄,並移出食品處理區,依法依規處置;
(五)開展學校食品安全自查、風險排查和隱患整改;
(六)法律法規、部委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由學校負責人、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參與的食品安全民主監督機制。
學校應當設立並公布食品安全投訴舉報電話、電子信箱、意見箱等,及時處理投訴舉報或意見建議。
第十條 集中用餐的學校應當安排相關負責人陪餐,有條件的學校,可以根據家長申請,有計畫地選擇家長代表陪餐。
在學校食堂就餐的教職工和陪餐人員應當與學生同食堂購餐。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學校食堂,建設單位應當提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選址、流程布局和功能分區等進行指導。
第十二條 學校食堂堅持公益性原則,不得營利。幼稚園和義務教育學校食堂原則上自主經營,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可以採用勞務外包或勞務派遣等用工方式。確有必要實施其他方式經營的,應當經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行業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學校食堂應當做到明廚亮灶,公開食品加工過程。鼓勵運用“網際網路+”等方式,加強對食品來源、採購、加工製作全過程的監督。
有條件的學校應當開展食品快速檢測工作。
第十四條 學校食堂米、面、油、肉類、調味品等大宗食品實行公開招標,集中定點採購,保證購進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學校不得向有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記錄的供應商採購食品。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在食堂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或學校信息平台公示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食品經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等級標識、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以及菜譜、進貨來源、品牌、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等信息。
第十六條 學校除嚴禁採購、使用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禁止採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
(二)禁止採購、使用散裝食用油、散裝食鹽;
(三)禁止學校食堂制售冷食類食品(水果除外)、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現榨果蔬汁;
(四)禁止學校食堂加工製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鮮黃花菜、發青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
第十七條 學校食堂在加工製作食品時,應當嚴格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執行。各功能區(間)、設施設備不得隨意變更、交叉使用。
第十八條 學校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供餐單位,並與供餐單位簽訂契約,明確雙方食品安全的權利義務和不合格食品的處理方式。
學校應當對供餐單位提供的食品進行查驗、留樣,並留存記錄。
第十九條 學校發生與食品安全有關的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學校行業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相關部門應當按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學校及相關部門應當積極主動處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關注涉及學校食品安全的輿情,準確、及時、客觀地回應社會關切。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學校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情況、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責任約談和整改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學校實施重點監管,並通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加強校內小賣部、超市等食品銷售場所的食品安全管理。非寄宿制學校一般不得在校內設定食品銷售場所。
第二十二條 學校校門外50米範圍內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
食品攤販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購買涵蓋食品安全責任的保險。
第二十四條 學校食品經營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行業主管部門可以對學校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
(一)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二)學校食堂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等級評定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三)明廚亮灶建設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四)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行業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部委規章已有責任追究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部委規章沒有責任追究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職責或履職不力,造成學校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負面影響的,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學校不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或執行不力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民辦學校舉辦者未保障學校食品安全投入、落實校長負責制、督促校長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四)學校未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經抽查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相關職責,未落實信息公開制度、明廚亮灶要求,違反食品採購貯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規定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五)學校未落實食品安全民主監督機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購餐制度,違規將學校食堂對外承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供餐人數較少,難以建立食堂的學校,簡單加工學生自帶糧食、蔬菜或者為學生熱飯為主的小規模農村學校,可以參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沒有規定,而部委規章有規定的,適用部委規章。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施行。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普通高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義務教育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食品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幼稚園食品安全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實行預防為主、全程控制、屬地管理、學校落實、社會共治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學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學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以及學校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學校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學校食品安全所需經費投入,保障學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要求。
第五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學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加強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對學校食品安全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學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衛生健康、城市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學校食品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學校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含實際控制人,下同)應當保障學校食品安全投入並對食品安全負責,落實校長負責制,督促校長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分管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學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須經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
第八條 學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從業人員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落實崗位責任;
(二)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考核和健康檢查;
(三)組織對購進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下簡稱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進行查驗,落實索證索票、食品留樣等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檔案;
(四)組織對不合格或疑似不合格的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標識、記錄,並移出食品處理區,依法依規處置;
(五)開展學校食品安全自查、風險排查和隱患整改;
(六)法律法規、部委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由學校負責人、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參與的食品安全民主監督機制。
學校應當設立並公布食品安全投訴舉報電話、電子信箱、意見箱等,及時處理投訴舉報或意見建議。
第十條 集中用餐的學校應當安排相關負責人陪餐,有條件的學校,可以根據家長申請,有計畫地選擇家長代表陪餐。
在學校食堂就餐的教職工和陪餐人員應當與學生同食堂購餐。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學校食堂,建設單位應當提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選址、流程布局和功能分區等進行指導。
第十二條 學校食堂堅持公益性原則,不得營利。幼稚園和義務教育學校食堂原則上自主經營,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可以採用勞務外包或勞務派遣等用工方式。確有必要實施其他方式經營的,應當經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行業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學校食堂應當做到明廚亮灶,公開食品加工過程。鼓勵運用“網際網路+”等方式,加強對食品來源、採購、加工製作全過程的監督。
有條件的學校應當開展食品快速檢測工作。
第十四條 學校食堂米、面、油、肉類、調味品等大宗食品實行公開招標,集中定點採購,保證購進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學校不得向有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記錄的供應商採購食品。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在食堂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或學校信息平台公示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食品經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等級標識、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以及菜譜、進貨來源、品牌、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等信息。
第十六條 學校除嚴禁採購、使用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禁止採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
(二)禁止採購、使用散裝食用油、散裝食鹽;
(三)禁止學校食堂制售冷食類食品(水果除外)、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現榨果蔬汁;
(四)禁止學校食堂加工製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鮮黃花菜、發青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
第十七條 學校食堂在加工製作食品時,應當嚴格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執行。各功能區(間)、設施設備不得隨意變更、交叉使用。
第十八條 學校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供餐單位,並與供餐單位簽訂契約,明確雙方食品安全的權利義務和不合格食品的處理方式。
學校應當對供餐單位提供的食品進行查驗、留樣,並留存記錄。
第十九條 學校發生與食品安全有關的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學校行業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相關部門應當按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學校及相關部門應當積極主動處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關注涉及學校食品安全的輿情,準確、及時、客觀地回應社會關切。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學校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情況、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責任約談和整改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學校實施重點監管,並通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加強校內小賣部、超市等食品銷售場所的食品安全管理。非寄宿制學校一般不得在校內設定食品銷售場所。
第二十二條 學校校門外50米範圍內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
食品攤販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購買涵蓋食品安全責任的保險。
第二十四條 學校食品經營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行業主管部門可以對學校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
(一)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二)學校食堂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等級評定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三)明廚亮灶建設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四)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行業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部委規章已有責任追究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部委規章沒有責任追究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職責或履職不力,造成學校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負面影響的,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學校不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或執行不力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民辦學校舉辦者未保障學校食品安全投入、落實校長負責制、督促校長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四)學校未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經抽查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相關職責,未落實信息公開制度、明廚亮灶要求,違反食品採購貯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規定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五)學校未落實食品安全民主監督機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購餐制度,違規將學校食堂對外承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供餐人數較少,難以建立食堂的學校,簡單加工學生自帶糧食、蔬菜或者為學生熱飯為主的小規模農村學校,可以參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沒有規定,而部委規章有規定的,適用部委規章。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施行。
內容解讀
四川全域的普通高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義務教育學校(以下稱學校),以及幼稚園的食品安全管理,均適用《辦法》。
《辦法》首先對各級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行業主管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衛生健康、城市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的職責,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同時強調了學校在校園食品安全管理中的應擔當的角色——學校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
《辦法》明確要求,學校應當建立由學校負責人、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參與的食品安全民主監督機制。設立並公布食品安全投訴舉報電話、電子信箱、意見箱等,及時處理投訴舉報或意見建議。
《辦法》還提出,集中用餐的學校應當安排相關負責人陪餐,有條件的學校,可以根據家長申請,有計畫地選擇家長代表陪餐。在學校食堂就餐的教職工和陪餐人員應當與學生同食堂購餐。
根據《辦法》的規定,幼稚園和義務教育學校食堂原則上自主經營,確有必要實施其他方式經營的,應當經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行業主管部門同意。
《辦法》對校園食品的全流程製作有細緻的要求,烹飪階段要求應當做到明廚亮灶,公開食品加工過程。食材選擇方面,要求學校食堂米、面、油、肉類、調味品等大宗食品實行公開招標,不得向有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記錄的供應商採購食品。
更多的規定顯示,禁止學校採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採購、使用散裝食用油、散裝食鹽;禁止學校食堂制售冷食類食品(水果除外)、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現榨果蔬汁;禁止學校食堂加工製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鮮黃花菜、發青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
除食堂外,《辦法》對校園的其他食品供給也有相應規定。要求非寄宿制學校一般不得在校內設定食品銷售場所。學校校門外50米範圍內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
《辦法》確定了一系列的追究規定,如:學校未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經抽查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相關職責,未落實信息公開制度、明廚亮灶要求,違反食品採購貯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規定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學校未落實食品安全民主監督機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購餐制度,違規將學校食堂對外承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