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市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辦法

呂梁市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辦法,於2016年11月9日頒發,該檔案將食品安全納入呂梁地區人民政府考核範圍之內,詳細規定了考核步驟、考核頒發及評分計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呂梁市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辦法
  • 地點:呂梁市
  • 針對問題:食品安全
第一條 為強化食品安全目標責任管理,推動落實食品安全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不斷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呂梁市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人民政府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食品安全目標責任的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領導,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遵循客觀公正、突出重點、獎懲分明、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考核主要從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實情況和食品安全狀況兩個方面,對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部門監管責任、企業主體責任的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內容包括組織領導、能力建設、責任落實、綜合治理、保障水平以及市政府安排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況等。具體考核指標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中體現。
第六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在每年7月底前,根據市政府年度工作重點安排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並發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細則。
第七條 考核工作步驟:
(一)自查評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打分,並形成自評報告,於11月15日前報送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自評單位要對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實地考核。每年11月底前,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考核組,依據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當年度食品安全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現場考核。考核可採取聽取匯報、核查資料、實地檢查等方式。
(三)考核評議。考核結束後,考核組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書面匯報考核情況。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綜合自查自評情況和考核組的考核情況進行綜合評議,提出考核結果建議,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
(四)結果通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綜合考核評定意見通報考核結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在考核結果通報一個月內,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做出書面報告,對通報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
第八條 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納入市年度目標責任考核中,所占比例占市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工作任務的2%以上。
第九條考核採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90分(含)以上為優秀;80分(含)至90分為良好;60分(含)至8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條食品安全實行“一票否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當年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一)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隱瞞、謊報、緩報,導致事態擴大,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發生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一條 考核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以及實行獎懲的重要參考,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予以通報表揚。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約談該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建議取消該縣(市、區)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優秀資格。
第十二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各縣(區、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