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運城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辦法(試行)
  • 索引號:YC00101-0204-2012-0017 
  • 發布機構: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日期:2012年09月07日 
運城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全市食品安全目標責任管理,落實各級人民政府、監管部門和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責任,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政府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和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食品安全目標責任的考核。
第三條 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組織實施。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制訂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細則、組織檢查和年終目標責任考核等具體工作。
第四條 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工作遵循“客觀公正、科學規範、求真務實、以考促管”的原則,堅持綜合評價與目標責任考核相結合,宣傳教育與檢查督導相結合,責任落實與責任追究相結合,定期考核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
第五條 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工作按照考核時間、考核內容、考核標準三統一的要求,內容主要包括政府重視情況、綜合監督情況、環節監管情況及其他工作情況四個方面。具體如下: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及其負責人履職情況;
(二)責任體系機制建設及運行情況;
(三)資金投入及監管機構、人員、經費保障情況;
(四)工作部署和督導檢查情況;
(五)宣傳教育情況;
(六)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情況;
(七)開展專項整治和隱患排查情況;
(八)風險監測和監督抽檢情況;
(九)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體系和能力建設情況;
(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情況;
(十一)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情況;
(十二)食品安全事故查處及責任追究情況;
(十三)省、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況。
第六條 考核採取評分制,滿分為200分。其中政府重視情況30分,綜合監督情況30分,環節監管情況120分,其他工作情況20分。採用逐項扣分辦法,每項扣分直至該項標準得分扣完為止。
第七條 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納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
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給予年度考核優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表揚;對不合格的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作為下年度的督導重點。
縣(市、區)、開發區考核按總分數進行評定,得分180分以上(含180分)為優秀,160~180分(含160分)為良好,120~160分(含120分)為合格,低於120分為不合格。
部門考核根據年初制定的各部門工作要點,結合省、市檢查情況確定分值。
第八條 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制,年度考核為不合格。
(一)發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或對事故處置不力,造成事故影響擴大、人員和財產損失增加的;
(三)發生重大食品質量問題,被省級以上有關部門查處,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第九條 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採取自查自評與現場考核相結合的方式。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和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考核分為自查自評和現場考核。現場考核主要採取聽匯報、查資料、看企業、訪重點等方式,並實地抽查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
對其他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的考核以自查自評為主。
第十條 食品安全年度考核被“一票否決”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取消其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進入先進和優秀的資格;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年度公務員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第一責任人要做出書面檢查。
第十一條 對考核工作中發現的弄虛作假、越權瀆職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每年11月底,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有關部門應將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評結果書面報市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考核組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和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現場考核。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的主要程式包括:
(一)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下發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細則及進行考核的通知。
(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和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向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書面報送年度工作總結或自評結果報告。
(三)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考核組,現場考核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和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年度目標責任完成情況。考核結束後,考核組向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書面匯報考核情況。
(四)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綜合考核情況,提出考核結果建議。經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將考核情況及考核結果上報市人民政府。
(五)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依據本辦法規定,對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通報。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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