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湖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5月19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 發布機構: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 2017年5月19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和《湖南省2017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7〕23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和《湖南省2017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5月19日

辦法全文

湖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強化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組織領導和屬地監管責任,落實省直有關部門食品監管責任,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6〕6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安全評議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遵循客觀公正、突出重點、公開透明、獎懲分明、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的評議考核。
第四條 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評議考核採取日常考核和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每年根據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制訂年度食品安全評議考核細則。評議考核內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實情況和食品安全狀況兩個方面。其中,對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評議考核的內容包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組織領導、能力建設、監督管理、信息發布、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工作部署、機制運行、經費保障和措施落實情況,並根據需要對各地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第三方評價。對省直有關部門的評議考核,根據承擔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職責分類別進行,內容包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組織領導、監督管理、信息發布、應急處置、協作配合等方面的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實情況。
第六條 食品安全評議考核採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且排在前5名的市州、前40名的縣市區和前10名的省直部門為A級(先進單位),得分在70分(含70分)-89分的其他市州、縣市區和省直部門為B級(合格單位),得分在60分(含60分)-69分的市州、縣市區和省直部門為C級(基本合格單位)。
得分在60分以下的市州、縣市區和省直部門,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州、縣市區,考核等級為D級(不合格單位):
(一)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三)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其相關部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七條 考核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綜合評價、實行獎懲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依法依規按相關程式辦理。
對考核結果為A級(先進單位)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門,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予以通報表揚。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對考核得分排名後2名的市州人民政府和後5名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委託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約談該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必要時由省政府領導同志約談該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被約談單位的有關領導幹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
對考核結果為D級(不合格單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後1個月內,向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匯總後及時報送省人民政府。
第八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4〕25號)同時廢止。各地各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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