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考核機制

食品安全考核機制

食品安全考核機制是對照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目標或績效標準,採用一定的考評方法,評定食品安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任務完成,以及工作職責履行程度等方面情況,並將上述評定結果反饋給相關部門的一種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食品安全考核機制
  • 目的:督促各級政府加強食品安全管理
目的,依據,有關要求,湖南考核方法,組織機構,考核內容,考核方式,考核計分,加分項,不合格情形,考核結果套用,上海考核辦法,浙江考核辦法,

目的

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積極政府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決策部署,切實保障食品安全。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 2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有關要求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製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畫,應當包含食品抽樣檢驗的內容。對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應當重點加強抽樣檢驗。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畫進行抽樣檢驗。抽樣檢驗購買樣品所需費用和檢驗費等,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一組織、協調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管理;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重點加強監督管理。
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或者接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後,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防止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十九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疾病信息和監督管理信息等,對發現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名錄及檢測方法予以公布;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採取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五十條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採用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檢驗。初步篩查結果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第五十一條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三)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公布。
第五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布信息,應當同時對有關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解釋、說明。
第五十三條 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諮詢、投訴、舉報;對接到的諮詢、投訴、舉報,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答覆、核實、處理,並對諮詢、投訴、舉報和答覆、核實、處理的情況予以記錄、保存。
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依據職責制定食品行業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採取措施推進產業結構最佳化,加強對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促進食品行業健康發展。

湖南考核方法

組織機構

食品安全考核評價工作在省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省食安委”)領導下,由省食安委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考核內容

一是食品安全工作組織領導、經費保障、能力建設、責任制及責任追究制落實情況;
二是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長效機制建立運行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建設情況;
三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情況;
四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年度計畫制定落實、食品安全專項整治、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等重點工作開展情況;
五是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實施、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和重大、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情況;
六是食品安全事故報告、處置和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七是對下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評議、考核情況;
八是其他需要考核的情況。

考核方式

考核評價採取半年自評、年終現場考核評價相結合方式進行。現場考核評價採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明查暗訪、外部評議等方式進行。省食安委辦公室每年8月底對各責任單位半年度自評情況進行抽查,次年1月底之前對各責任單位工作進行全面考核評價。

考核計分

考核評價工作採取百分制計分方式,另設加分項。考核結果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為優秀單位,考核得分在80 89分的為良好單位,考核得分在'l0 'l 9分的為合格單位,考核得分在69分以下的為不合格單位。

加分項

(一)破獲和查處省部級掛牌督辦重大食品案件的;
(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重大突破或經驗做法在全省、全國推廣的;
(三)國家和省明確的其他加分事項。

不合格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評價等次為不合格,考核評價結果納入社會綜合治理考核:
(一)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隱瞞不報、弄虛作假或對事故處置不力造成事故影響擴大、人員和財產損失嚴重的;
(三)發生重大食品安全問題,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考核結果套用

食品安全考核評價結果由省食安委辦公室報省食安委審定,省食安委對在考核評價中獲得優秀、良好等次的單位及個人予以通報表揚,對考核不合格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提出限期整改意見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上海考核辦法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農業、商務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未履行有關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平台建設或者運行、維護職責;
(二)未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職責;
(三)未核實處理投訴舉報,或者未將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浙江考核辦法

經浙江省政府同意,省食安委出台了《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由省食安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省政府對各設區市政府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評價工作。評價內容包括年度責任書、工作要點、重點工作以及省政府、省食安委部署的相關工作完成情況。對發生Ⅱ級及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實行一票否決。《辦法》一改往年年終一次考核定成績的做法,注重對過程性工作的考核力度,每年開展兩次督查或暗訪,並將督查和暗訪情況計入年度考核。省食安辦及部門評議,由省食安辦和公安、農林漁、衛生計生、檢驗檢疫等省級部門對各設區市年度工作進行評分。滿意度,由第三方機構對各市公眾食品安全滿意度進行評測。加減分和一票否決事項對應由省食安辦主任辦公會議和省食安委全體會議審定。
總成績低於75分或者存在一票否決情況的,為考核不合格。高於75分的按照排名順序確定考核等級,其中前3名為優秀,第4至8名為良好,第9至11名為合格。省食安辦負責對考核評價結果進行匯總,經省食安委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後,向全省通報。
考核結果納入對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實績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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