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實施意見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實施意見

發布部門: 福建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閩政[2005]1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已經2004年12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並提出以下幾點要求,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實施意見
  • 印發號:閩政[2005]1號
  • 印發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地區:福建省
背景,內容,

背景

一、統一思想認識。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實施意見》明確了今後十年我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指導思想和基本要求、主要任務和措施,是進一步推進我省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政策檔案。貫徹執行《綱要》和《實施意見》,是適應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新形勢和依法治省的進程,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各級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都要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執行《綱要》和《實施意見》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自覺性,切實抓緊抓好貫徹執行的各項工作。
二、組織學習宣傳。要認真組織學習《綱要》和《實施意見》,通過學習會、報告會、研討會、專題輔導和組織培訓班等多種形式,組織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學習,深刻領會《綱要》和《實施意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增強和提高依法行政的觀念和能力。要加強宣傳,利用各種新聞媒體,採取生動活潑、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廣大人民民眾宣傳《綱要》和《實施意見》,形成依法行政的良好社會氛圍。
三、注重製度建設。要根據《綱要》和《實施意見》確定的不同階段的工作任務、具體措施和時間要求,組織制定具體辦法和配套措施,有計畫、有步驟地予以落實,通過制度建設保證依法行政的長效性。要對本地區、本部門依法行政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進行調查研究、分析情況,總結實踐中形成的經驗,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不斷推進依法行政的理論創新、制度創新、機制創新和方法創新。
四、抓好督促檢查。要根據《綱要》和《實施意見》,確定每年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任務及其實施辦法,並建立相應的檢查制度,每年第四季度組織督促檢查。從2005年開始,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要在每年12月15日前將當年依法行政實施情況和翌年依法行政工作任務及其措施報告省人民政府。
五、切實加強領導。各級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要加強領導,切實擔負起貫徹執行《綱要》和《實施意見》、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的責任,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各級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要以高度的責任感和和使命感,認真做好協調、指導、督促、政策研究和情況交流工作,為本級政府和本部門貫徹執行《綱要》和《實施意見》、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的作用。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要加強對全省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導。
各級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貫徹執行中的有關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實施意見
為了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以下簡稱《綱要》),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內容

一、充分認識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關鍵環節,是政府行使行政權力的基本準則,是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在政府行政管理中的具體要求。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省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取得了明顯成績,特別是1997年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貫徹《中共福建省委關於依法治省的決定》、《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治省的決議》、《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依法行政的實施規劃》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的通知》,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逐步得到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有了很大的進展。
但是,與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依法行政還存在不少差距,主要是:行政管理體制還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行政機關職能交叉、職權重疊現象仍然存在;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市場無序現象還比較突出;制度建設反映客觀規律不夠,難以有效解決實際問題;行政決策機制與程式不完善,缺乏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執法責任制度不健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時有發生;行政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一些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地制止和糾正;部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觀念比較淡薄,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還不高等。
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人民民眾利益和政府形象,妨礙了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解決這些問題,適應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新形勢,必須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
二、明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指導思想和基本要求
2.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指導思想。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執政為民,忠實履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圍繞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創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增強管理透明度,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經過十年左右堅持不懈地努力,基本實現《綱要》提出的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
3.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和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把尊重和保障人民民眾的權利和利益作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其基本要求是:合法行政,做到行政管理有法定依據;合理行政,做到行政管理必要、適當、公平、公正;程式正當,做到行政管理嚴格遵循法定程式;高效便民,做到行政管理效率高,服務優質;誠實守信,做到行政管理的公信力不斷增強;權責統一,做到行政管理權力與責任相統一。
三、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4.依法界定和規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主要運用經濟和法律手段管理經濟,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對經濟進行調節;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係,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之外,行政機關一般不通過行政管理方式去解決;依法履行市場監管職能,公正執法,把監督市場運行、維護公平競爭、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作為根本任務.
在繼續加強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職能的同時,更加注重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重視預防和妥善處置各種突發公共事件,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不受侵犯;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和公共服務意識,簡化公共服務程式,提高公共服務質量,降低公共服務成本,逐步建立統一、公開、公平、公正的現代公共服務體系。
5.深化改革,推進政企、政事、政社分開。進一步推動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投資體制改革,促進政企分開。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實現政府公共管理職能和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能的分離。省國資委等有關部門要逐步將各領域經營性國有資產納入監管體系,加強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業績考核、激勵和約束機制等制度建設。省機關管理局、財政廳要進一步探索和制定機關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有效管理、使用和經營性收益征管的具體辦法。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在2005年底之前,省發改委、經貿委等部門應提出我省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相關意見,明確投資項目審批、核准許可權和備案辦法,規範政府投資行為並完善監管制度。
積極穩妥地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促進政事分開。根據國家和省委、省政府對事業單位改革的統一部署,機構編制、財政、人事等部門應當逐步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確立科學化的事業單位總體布局,堅持社會化的發展方向,推行多樣化的分類管理,實行制度化的總量控制。合理劃分和界定行政機關與事業單位的職能,科學配置和利用事業單位資源,適當壓縮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的機構及其編制,進一步完善事業單位聘用契約制及人事爭議處理機制。對目前已完全承擔行政職能不宜撤銷的事業單位,參照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社會公益類的事業單位可逐步推進社會力量介入,政府核撥一定的經費予以支持;經營服務類事業單位逐步轉制為企業。應予撤銷的事業單位,在做好相關保障工作的基礎上予以撤銷。
引導和規範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促進政社分開。省經貿委、發改委、民政廳、財政廳等部門應當以民間性、自律性、服務性為方向,加快行業協會的改革與發展步伐,推動行業協會與政府部門脫鉤,加強其自身市場化和規範化建設。加快研究起草我省促進行業協會發展的地方性法規,依法規範和保障行業協會的發展。規範經濟鑑證類市場中介機構,促進其自我管理,充分發揮其鑑證、監督、諮詢等社會化服務功能。
6.完善各類市場監管制度,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各級各類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互相配合,共同把好市場準入關;健全產品、商品的質量監督機制,嚴厲打擊假冒偽劣商品;完善市場巡查監管制度,強化日常監管;運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市場監管水平;建立違法行為處理結果抄告制度和定期情況通報制度,形成相關執法部門的監管合力。加快建立市場信用體系,營造公平競爭的信用環境。由省工商局牽頭組織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建設廳、國土資源廳、經貿委等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研究制定相關制度。
打破部門保護、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各地、各部門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工商行政管理等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
7.合理劃分和依法規範各級行政機關的職能和許可權。進一步明確劃分省、設區市、縣(市、區)三級行政管理許可權,按照事權和財權統一的原則,理順各級政府的事權、財權,形成職能劃分基本合理、權責基本一致的行政管理格局。根據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展壯大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見(試行)》、《關於加快縣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精神,省政府各部門要把工作重點從管理具體事務、審批具體項目轉移到擬定規劃、法規、政策和監督管理上來,擴大中心城市和縣(市)的經濟和社會管理許可權,實現行政管理重心下移。
深化政府機構改革,嚴格機構編制管理。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和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的要求,不斷深化政府機構改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嚴格執行經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機構改革方案和有關規定,特別要合理設定領導崗位及職數。凡涉及職能調整,機構、編制和領導職數的增減,都應當嚴格按照程式,報經政府機構編制部門按規定辦理。積極探索通過地方立法,推進政府職能、機構、編制的法定化。合併、規範政府部門職能,相同或相近的職能由一個部門承擔,少數確實需要多部門共同承擔的事項,由同級人民政府協調確定牽頭部門,著力解決政府各部門之間職能交叉問題。
完善職能爭議協調機制。同一行政區域內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出現職能交叉、職權爭議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出現職權爭議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不同地區行政機關之間出現職能交叉、權責脫鉤、職權爭議的,由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機構編制部門具體負責協調職能交叉、職權爭議問題,各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機構編制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做出決定。
8.完善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努力促進就業和再就業。把提高就業率、控制失業率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把就業狀況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考核的重要指標。建立全省就業信息網路,健全勞務派遣等就業服務機構。完善勞動力市場管理,規範勞動用工行為,全面實行勞動契約制,加強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的權益保障,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依法處理勞動爭議,加快建立欠薪應急保障長效機制。
加強社會保障工作,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制度;完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採取措施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拓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措渠道,增強養老基金的實力,探索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完善工傷保險制度,繼續推進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改革;儘快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加大政府救助經費投入,健全養老、醫療、教育、住房等專項救助制度,積極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開展其他各種形式的社會救助,逐步形成城鄉一體化、組織網路化、管理社會化、保障法制化,並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覆蓋城鄉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建立和完善“地稅徵收、財政監督、社保發放”的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營運、管理機制。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民政廳、人事廳、衛生廳、國土資源廳、地稅局等有關部門負責研究制定相關制度或措施。
9.努力提高政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全省公共安全應急管理體制和機制,提高政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和抵禦風險的能力,完善預警、指揮、信息、救援系統的建設。2005年上半年,省直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規定,制定或修訂專項應急預案;各設區市要制定本地區總體應急預案。同時,各地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根據省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抓緊研究落實相關的工作任務,切實提高應對各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我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10.完善依法行政的財政保障機制。建立健全集中統一的公共財政體制。綜合運用預算、稅收、轉移支付、補貼等財政手段,積極探索和改革財政資金支持經濟發展的方式和方法。調整支出結構、調節收入分配,保障和規範政府依法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轉移支付制度,調整和最佳化轉移支付結構,統籌兼顧經濟社會運行、區域之間、城鄉之間協調發展。
創新和規範預算管理機制。繼續深化部門預算改革,強化政府各部門在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中的責任,進一步推行國庫集中統一支付改革,加大政府採購的執行和監管力度,健全政府採購制度。加強財政監督工作,建立財政資金的追蹤問效和反饋機制,逐步建立科學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清理和規範政府非稅收入。進一步清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堅決取消違法收費項目。完善收費聽證、審批、公示、期限、評價監管等制度,收費主體、項目、範圍、標準要向社會公開。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進一步加強收費資金監督管理,逐步將政府非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實現收費收入與執收主體利益徹底脫鉤,嚴禁以各種形式返還。
積極開展完善和規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津補貼制度的改革探索。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應當儘快完成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各種津補貼以及相應的資金來源等情況的調研,並組織研究,適時提出實施意見。支持和鼓勵經濟較發達的市、縣先行試點,總結經驗,逐步推開。
11.規範行政許可行為,創新行政管理方式。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規範行政許可行為。在省直有關部門制定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相關配套制度的基礎上,省政府法制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具有普遍性的配套制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充分運用間接管理、動態管理和事後監督等手段對經濟和社會事務實施管理。發揮行政規劃、行政指導、行政契約等方式的作用,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服務水平。省效能辦、省政府法制辦應當認真開展調研,及時總結、推廣各地在改革探索中好的經驗和做法。
12.加快電子政務建設。加強電子政務基礎建設。省政府辦公廳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在全面採用國家頒布的有關標準的基礎上,制定全省電子政務建設的相關標準和規範,研究起草我省電子政務管理方面的配套制度,充分利用現有信息資源、信息系統和設施,建設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平台和業務套用以及安全體系。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數字福建”的建設規劃,按照全省電子政務總體發展要求,制定本地區相應發展規劃。
全省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政務信息共享的基礎上,通過全省政務網,逐步實現機關內部辦公自動化、公文交換無紙化以及政府部門之間的信息互通、協同辦公,擴大政府系統網上辦公的範圍。通過設在網際網路上的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入口網站,在2008年底之前,實現我省各級行政機關相關部門的網上並聯審批。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對政府系統各公眾服務職能實現整合,依託網上審批系統實現外網受理至區域網路處置至外網發布,開展“開放式、一站式”服務,並與各地已建立的行政服務中心信息網路系統有機結合起來,實現政務辦理流程的重組和改造。
加強電子政務知識與技能培訓。2006年底之前,各級人事部門基本完成全省公務員和相關人員的信息技術知識與技能的培訓和考核。今後新錄用的人員都應當經過培訓和考核。
13.推進政府信息公開。按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逐步推進政府信息公開。我省各級行政機關應當進一步貫徹《福建省政務公開暫行辦法》,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事項外,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地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對公開的政府信息公眾要求查閱的,應當及時予以提供,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2006年底之前,我省各級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整合後的政府入口網站或者通過政府公報,依法向公眾公開政府信息。2006年底之前,省人民政府各部門以及設區市人民政府都應當設立新聞發言人,並建立相關制度,及時發布政府信息。
決策機制
14.健全行政決策機制,完善行政決策程式。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完善內部決策規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科學、合理的原則,依法界定行政決策權。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及其部門的工作規則,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
建立行政決策公開制度。行政決策的事項、依據、程式、結果都要依法予以公開。對公開的行政決策信息,公眾要求查閱的,決策機關或實施機關應當及時予以提供。
建立行政決策專家論證制度。對涉及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事項,以及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事先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對其他決策事項,必要時,也可以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省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顧問團工作制度》的要求,充分發揮顧問團的專家諮詢作用。積極探索在重大行政決策中有兩個以上方案可供領導決策的機制。
建立行政決策聽證制度和聽取意見制度。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也可以通過舉行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認真做好意見處理結果的反饋,並說明理由。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論證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重大行政決策在出台前應進行合法性論證。合法性論證包括決策主體、內容、程式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合法性論證可以邀請政府法律顧問和有關法律專家進行研究,及時提出論證意見。
省政府辦公廳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上述事項進行研究,適時提請省人民政府制定相關規定。
15.建立健全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行政決策活動的監督。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行政決策活動的監督。各級行政監察機關應當研究探索建立和完善行政決策的監督制度和機制。
建立行政決策跟蹤反饋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負責本級政府的行政決策跟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也應當確定相關機構和專門人員負責本部門的決策跟蹤,並充分利用專業人員或社會專業機構,對行政決策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收集社會各方面對行政決策的評價。決策機關應當針對實施過程中反映出來的問題,對決策事項適時進行調整和完善。
建立行政決策評估和責任追究制度。省政府辦公廳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相關制度,對行政決策的評估程式、內容、標準、對象、主體、結果,以及行政決策責任追究的範圍、形式、對象、責任種類等作出明確規定,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
建設質量
16.按照條件成熟、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科學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計畫。按照立法決策和改革決策相統一,立法進程與改革發展進程相適應的要求,圍繞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擬定立法規劃和計畫。在繼續加強有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方面立法的同時,更加重視有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方面的立法。省人民政府、較大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收到政府工作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政府提出的立項申請後,應當將匯總目錄廣泛徵求意見,並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也可以向社會各界徵集立法建議。根據同級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五年立法規劃,提出逐年制定地方性法規計畫建議,對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年度立法計畫應當認真安排落實;根據省委、省政府工作重點制定本年度政府規章計畫並認真執行。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確需增加立法項目的,可以列入補充項目。相關制度由省及較大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制定。
17.改進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擴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眾參與程度。建立健全立法調查研究制度。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修改政府規章,應當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既要了解基層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也要了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並形成立法調研報告。
健全立法專家諮詢論證制度。2005年底之前,省人民政府及較大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初步建立起涉及各行業、各學科的專家庫,保證立法項目的論證,都能有相關的專家、學者參與。省政府法制辦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顧問團工作制度》的規定,充分發揮省人民政府顧問團法律顧問組成員的作用,立法項目中重要制度的創設等都應當經過專家諮詢論證和可行性研究。探索建立委託立法制度,根據立法的性質、內容、專業化程度和技術性要求,採用委託專家、相關專業人員起草或修改的方式,切實提高立法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實用性。
健全立法公開徵求意見和聽證制度。起草地方性法規、制定政府規章,要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凡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其草案應當以座談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涉及多方利益的,應當全面聽取相關各方的意見;重大或者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採取聽證會形式聽取各方意見並通過報紙、政府網站等公布草案,向社會廣泛徵集意見。2006年起,對以聽證會方式聽取意見的,應當對採納意見情況向聽證會代表作出說明。
建立立法協調機制。省人民政府及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起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應當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對有爭議的事項應當進行協調;政府法制機構按照法制統一、精簡、效能和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對部門存在意見分歧難以達成共識的事項進行論證協調,提出合法、合理的協調意見;對經協調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報請政府協調。對經政府決定的事項,部門應當執行。相關制度由省及較大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在2006年底之前制定。
18.積極探索政府立法項目尤其是經濟立法項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從2005年開始,省人民政府及較大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選擇一些重要的政府立法項目特別是經濟立法項目,嘗試進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重點研究立法所設立的相關制度、措施實施後的執法成本和社會成本,以此作為制度、措施設立的依據之一。2006年開始,對立法中涉及公共利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和措施都應當進行實施後的執法成本和社會成本分析。
建立立法效果的定期評估制度。從2007年起,對新制定的政府規章實施兩年後應當進行立法效果評估,並建立立法效果定期評估追蹤制度,對已出台的政府規章分期分批進行評估,對不適宜的政府規章及時予以修改或廢止。相關制度由省政府法制辦制定。
19.完善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保證規範性檔案質量。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根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建立健全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公布、備案等程式制度。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經過調查研究,內容涉及其他部門管理職能的,應當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內容涉及人民民眾重大利益關係的,應當廣泛聽取意見,還應經制定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審查的,不得上報審定或簽發。規範性檔案通過後,應當在政府公報或普遍發行的報刊或政府網站上公布,未向社會公布的,不具約束力。逐步實行規範性檔案公布前登記制度,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在公布前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予以公布。省政府法制辦應會同有關部門於2006年底之前制定實施措施。
20.建立和完善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的修改、廢止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從2005年起,對現行政府規章以及規範性檔案定期進行清理,對不適應客觀情況和發展要求或與新出台的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政府規章以及規範性檔案,進行相應修改或廢止,並向社會公布。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規範性檔案頒布實施滿五年,需繼續施行的,應重新公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的意見和建議,由制定機關法制機構負責受理,制定機關認為確有必要修改或廢止的,應當依法定程式予以修改或廢止,並向社會公布。
相關制度由省政府法制辦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制定。
六、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加快行政程式建設,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21.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抓緊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省政府法制辦應當及時總結試點經驗,提出方案,逐步在設區市和條件成熟的縣級市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積極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省政府法制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進行探索,認真研究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領域、事項、操作程式、監督檢查等制度,提出試點工作方案。
推進綜合執法試點。應當積極研究探索,適時開展試點工作,並總結經驗,逐步向全省推廣。
減少行政執法層次,依法合理劃分市、縣(區)執法許可權,積極探索同一系統上下級部門之間合理分工、協調運作的執法新機制。同一事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主管,逐步解決執法職能交叉、多頭執法、重複執法的問題。適當下移執法重心,與人民民眾日常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行政執法活動,主要由市、縣兩級行政執法機關實施,同級政府應當保障人員、經費落實。
22.嚴格按照法定程式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職責。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樹立和加強遵守程式的觀念,按照合法、合理、程式正當等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省政府法制辦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履行職責的相關制度。健全告知制度,行政機關作出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利的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應當告知擬作出的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給予陳述和申辯的機會,對合理的意見和要求,應予以採納。完善行政聽證制度,將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具體行政行為納入聽證範圍,並根據聽證依法作出決定。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在行政決定中說明理由。推行案件流程管理,嚴格按照法定期限辦理行政執法案件。
23.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完善行政執法案卷管理。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執法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完整、規範的案卷,客觀全面地記錄行政執法的事實、有關證據材料以及行政決定。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監督檢查記錄、執法文書也應當立卷歸檔。
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定期對行政執法案卷進行檢查和抽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和糾正。實行一案一評,將評查結果納入行政執法責任考核評議中,並依法向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第二年年初組織抽查,並通報抽查結果。
相關制度由省政府法制辦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在2005年底之前制定。
24.全面實施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行政執法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權的執法主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行政執法主體進行清理、確認和公告,未經公告的不得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嚴格執行《福建省行政執法資格認證與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的規定,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加強執法證件動態管理,在政府網站上公布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許可權等事項,接受社會監督。相關制度由省政府法制辦在2005年底之前制定。
25.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依法界定職權、科學設定崗位、合理明確責任的基礎上,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政行為,應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相應責任。積極探索研究行政首長問責制。積極探索吸收行政管理相對人參與考核評議機制,向社會公開評議考核結果。2007年底之前,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監察廳、省人事廳,研究制定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辦法等相關制度。
七、積極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範、化解社會矛盾的機制
26.認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活動,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切實解決社會矛盾。建立健全有效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按照建設“平安福建”的總體部署,以社會群防群治力量為依託,形成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合治理部門組織協調、專門機構具體負責、相關部門相互配合的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工作格局;建立預防、預警、排查、協調、督辦、處置等機制。2007年底之前,在全省範圍建立反應敏捷的矛盾糾紛信息網路,確保各有關部門能及時發現、掌握各類矛盾糾紛信息。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和教育等手段,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及時化解矛盾。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解決社會矛盾中的作用。對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調解的民事糾紛,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及時予以調處。積極引導和推動律師、公證、“148”法律服務熱線、法律援助、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為化解矛盾糾紛提供法律服務。
27.切實解決人民民眾通過信訪途徑反映的問題。建立健全便民、高效的信訪工作機制,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領導幹部閱批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制度、定期下基層接訪和約訪制度。主要領導應當定期研究信訪工作,組織協調處理本地方、本部門重大疑難信訪問題。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接訪首問責任制。對可以通過行政複議、訴訟、仲裁、調解等法律程式解決的信訪事項,行政機關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積極研究探索律師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參與信訪工作的機制。各級信訪、行政監察機關要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追究機制,強化行政機關的信訪工作責任。2005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託政府網站建立全省信訪業務綜合管理系統。對信訪工作中發現的帶有普遍性的社會矛盾,及時通過修訂完善和調整相關政策予以解決。
建立健全對信訪舉報人員保護制度。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將信訪舉報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轉送給被舉報人,切實保障信訪舉報人的正當權利和人身安全。建立信訪應急機制,對妨礙信訪秩序、工作秩序、社會秩序的非正常信訪行為,及時依法處理。
八、完善行政監督制度,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
28.自覺接受人大的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自覺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自覺接受質詢,加強同人大代表的聯繫,認真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及時回復代表的建議和意見。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要依法報送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政協通報政府工作,聽取政協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政協委員提案,自覺接受政協委員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民主監督。
29.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實施的監督。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積極出庭應訴、答辯。逐步推行行政機關首長出庭應訴制度。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決和裁定,行政機關應當自覺履行。對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議,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對待,進一步規範行政行為。
30.加強對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監督。認真執行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對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嚴格依法報送備案,接受備案的同級政府法制機構或上級主管部門法制機構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發現問題應依法作出處理。
建立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異議處理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有異議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實施機關提出,制定機關應當及時審核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人,確屬違法的,應依法予以糾正;實施機關接到異議後,應當及時轉送制定機關處理。
相關制度由省政府法制辦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在2007年底之前制定。
31.認真貫徹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工作。規範行政複議程式,完善行政複議工作制度。對符合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依法受理。嚴格依照法定程式審理行政複議案件,完善行政複議調查取證制度、證據適用規則,做到重依據、重證據、重程式。
探索提高行政複議工作質量的新方式、新舉措。對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行政複議案件,積極探索採用簡易程式儘快解決。實行聽證、合議與書面審查相結合的審查方式,對在行政複議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行政複議機關可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提出建議,促使其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加強行政複議機構建設。行政複議機關應當配備二名以上行政複議工作人員,並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和辦案條件。省政府法制辦應當探索建立行政複議員資格制度,促進行政複議工作人員專業化。
完善行政複議工作獎懲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行政複議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不遵守《行政複議法》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相應責任。
相關制度由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監察廳、省政府編辦、省人事廳在2007年底之前制定。
32.完善並嚴格執行行政賠償制度。按照國家賠償法實施行政賠償。嚴格執行《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中關於賠償費用核撥的規定,依法向財政部門申請核撥賠償費用。應當積極探索在行政賠償程式中引入聽證、協商、和解制度。省財政廳會同省政府法制辦等相關部門在2006年底之前,研究起草我省國家賠償費用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33.創新層級監督新機制,強化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制度,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採取不定期抽查與定期巡查、督查相結合的方式,及時發現並糾正行政執法中的違法行為。
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制定年度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計畫,對社會普遍關注的、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生活影響重大的,特別是涉及到行政收費、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確保法律、法規和規章得到全面、正確、有效地實施。
實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許可決定、行政複議決定以及其他重大行政行為的備案制度。上級行政機關法制機構對備案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具體辦法由省政府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34.加強專門監督。行政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應當切實履行職責,依法獨立開展專門監督,依法督促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保障政令暢通。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積極配合行政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的工作,自覺接受行政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的監督決定。對拒不履行行政監察、審計監督決定的,依法追究有關機關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建立行政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配合機制,及時通報情況,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形成監督合力。專門監督機關對發現貪污受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瀆職或者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等違法行為,或其他涉嫌觸犯刑律的經濟違法案件,應當及時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處理;積極配合檢察機關查處違法案件。行政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要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由行政監察機關牽頭每年定期召開聯席會議。
35.強化社會監督。完善民眾舉報違法行為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投訴(舉報)中心,對人民民眾的投訴、舉報要逐一登記,限期處理;對署實名反映違法行為的,經查實後應當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應當高度重視新聞輿論監督,對新聞媒體反映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行政監察機關或有關部門應予調查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向本級政府報告,對典型案件應當予以通報。
九、不斷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觀念和能力
36.建立健全行政機關領導幹部學法制度,提高行政機關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領導幹部法律培訓制度,把法律知識培訓納入領導幹部理論培訓的總體規劃。發揮各級黨校、行政學院主渠道作用,舉辦行政機關領導幹部法律專題培訓班;2005年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每三年應參加一期依法行政知識培訓班;市、縣(區)人民政府班子成員在每屆任期內應參加一期省里統一組織的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研討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舉辦一次法制講座。省人事廳應當會同省司法廳、省政府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認真做好規劃,並指導和督促實施。
結合有關部門開展的領導幹部任職資格理論考試試點工作,省人事廳應當認真探索行政機關領導幹部任職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2006年開展試點,並逐步推開。
37.建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制度。省人事廳應當會同省司法廳、省政府法制辦制定全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培訓總體規劃。市、縣(區)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根據總體規劃,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工作人員中長期法律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畫,統一實施,避免多頭重複培訓。從2005年起,各級行政機關必須保證行政執法人員每年至少參加40個小時的法律知識學習,並結合國家公務員培訓登記制度,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學法時間和考試成績等進行登記,並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應當把依法行政知識列入國家公務員培訓的重要內容。加強師資隊伍的建設,提高法律培訓教材質量。
建立健全全省行政系統法制培訓基地網路。由省人事廳牽頭,省司法廳、省政府法制辦配合,以省、市行政學院和省內高等院校為基礎,建設全省國家公務員培訓基地。各級財政部門應當認真落實《福建省國家公務員培訓規定》,逐步增加公務員法律培訓經費的投入。
38.建立健全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情況考核獎懲制度。2005年底之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情況考核制度,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情況列入績效考評的重要內容。考核標準要細化、量化,考核程式要公開、透明,考核結果要公布。建立健全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推進依法行政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把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情況考核結果,作為其工作人員任免、職務升降、獎懲和辭退的重要依據。對考核過程中發現有違紀違法行為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對推進依法行政成績突出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予以表彰。
39.加強普法和法制宣傳工作,營造全社會遵法守法、依法維權的良好環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繼續深入開展普法和法制宣傳教育,積極引導廣大人民民眾重點學憲法和基本法律,樹憲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基本觀念,努力實現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質的轉變。不斷創新法制宣傳方式,發揮大眾傳媒作用,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支持、指導、鼓勵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傳媒機構開闢法制宣傳專欄,通過組織評比,創立欄目品牌。省司法廳、省文化廳、省廣電局、省政府法制辦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
十、切實加強對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領導
40.加強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領導和貫徹《綱要》情況的監督檢查。應當將依法行政貫穿於行政管理的各個環節,建立健全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領導機制。各地方、各部門行政首長為第一責任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可根據需要建立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法制機構。
2005年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貫徹《綱要》和本實施意見、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列入政府年度工作安排,有計畫、有重點地逐步落實,整體推進。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和實施相應的檢查制度,重點檢查《綱要》及本實施意見確定的各項任務的執行情況,檢查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對於積極推進依法行政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於貫徹落實不力的,應當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相應的責任。對檢查中發現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尤其是人民民眾和社會各方面反映強烈的問題,應當督促有關地方、部門限期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
41.建立健全定期報告推進依法行政情況的制度。從2005年起,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推進依法行政情況,主要報告本級政府本年度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以及所採取的措施,本年度對本級政府各部門依法行政情況的檢查結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本級人民政府本年度推進依法行政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寫入政府工作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每年應向本級政府報告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的情況,重點報告本部門本年度所承擔的貫徹《綱要》及本實施意見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省政府辦公廳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各市、縣(區)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實施依法行政情況報告工作進行檢查。
42.切實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應當按照《綱要》要求,結合實際,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大力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充分發揮政府法制機構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的作用,並為他們開展工作創造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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