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決定的實施意見
閩政[2009]5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內容
一、充分認識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是踐行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各級政府進一步提高依法執政的能力和水平,用科學發展觀統領政府工作全局,妥善處理好眼前發展與長遠發展的關係、局部利益與全局利益的關係、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關係。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切實把體現科學發展要求的法律制度落實到基層,貫穿於政府工作的各個環節,有利於推進改革開放,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有利於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二)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礎。市縣兩級政府在我國政權體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處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線,是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重要執行者。實際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民眾具體利益的行政行為大多數由市縣政府做出,各種社會矛盾和糾紛大多數發生在基層並需要市縣政府處理和化解。市縣政府能否切實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政府依法行政的整體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設的整體進程。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有利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有利於深入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實現依法治省。必須把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作為一項基礎性、全局性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三)提高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緊迫任務。當前,我省正處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的歷史時期,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逐步顯現,人民民眾民主法治意識和政治參與積極性日益提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要求日益強烈,這些都對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近年來,我省各級政府、各部門貫徹執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和省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實施意見》(閩政[2005]1號),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取得較大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不同地區和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進展不平衡;一些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仍需進一步增強,依法辦事能力和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一些地方重複執法、交叉執法、多頭執法現象尚未杜絕;亂作為、不作為的問題仍然存在;一些地方的行政權力監督約束機制尚不健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現象亟待改變。依法行政重點在基層,難點也在基層。要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採取有效措施,加快推進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進程,更好地服務海西兩個先行區建設。
二、大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
(四)建立健全領導幹部學法制度。市縣政府領導幹部要帶頭學法,增強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意識,自覺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各種矛盾和問題。建立健全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在常務會議上組織學習重要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與會議審議、討論的重大事項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建立健全專題法制講座制度,制定年度法制講座計畫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集中培訓制度,做到學法的計畫、內容、時間、人員、效果“五落實”。
(五)強化領導幹部任職前法律知識的學習培訓。對擬任市縣政府及其部門領導職務的幹部,要強化其法律必備知識及依法行政的學習培訓,必要時可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知識測試。
(六)加大公務員錄用考試法律知識測查力度。在公務員錄用考試時,應當增加法律知識在相關考試科目中的比重。對從事行政執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務員,還要進行專門的法律知識考試。
(七)強化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公務員法及有關規範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等履行職責所必須的法律知識作為公務員培訓的重點內容。市縣政府及其部門每5年要組織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一次依法行政知識輪訓。適時組織對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學習。行政執法人員每年法律知識學習應不少於40學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要加強對依法行政知識學習培訓工作的組織、指導和檢查。有關部門要將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考核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三、逐步完善行政決策機制
(八)完善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建立以政府為主體,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要建立健全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凡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事關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市縣政府及其部門應就相關決策的可行性、必要性進行充分調研,認真徵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和建議,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公開徵求意見,可以採取公示、調查、座談、聽證等方式進行。要完善行政決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統,充分發揮專家和專業諮詢機構的作用。對專業性較強的事項,要召集相關方面的專家進行諮詢論證。探索建立行政決策方案徵集制度。有關突發性事件應對的行政決策程式,適用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九)推行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凡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都要進行聽證。要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制定聽證規則,規範聽證程式。聽證會由決策機關組織,在充分考慮聽證事項的性質、複雜程度及影響範圍的基礎上,確定、分配聽證代表名額,科學合理地遴選聽證代表,並將名單向社會公布。聽證舉行10日前,應當告知聽證代表擬作出行政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確保聽證參加人對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平等、充分的質證和辯論。對聽證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要吸收採納,意見採納情況及其理由要以書面形式告知聽證代表,並通過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十)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做出重大行政決策前應交由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或由法制工作機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論證;必要時,可安排法制工作機構參加決策前期工作。合法性審查後要提交審查意見書。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決策。市縣政府及其部門研究重大行政決策時,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應當參加或列席。
(十一)堅持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製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經政府及其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杜絕擅權專斷,濫用權力。
(十二)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後評價制度。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要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開展後評價工作,及時發現並糾正決策存在的問題,減少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後評價,由決策機關或由決策機關委託執行單位組織。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定期報告貫徹落實情況和執行中的主要問題。在後評價中,要充分引入民意調查機制,組織社會公眾評議,收集各方面的評價,把社會公眾的認可程度作為評價行政決策科學性的重要依據。出現決策做出時的依據已發生重大變化、決策做出時的條件已發生重大改變或者出現其他直接影響重大決策實施的情況,應當適時對決策進行調整。對因決策調整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十三)加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力度。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行政決策責任制度,明確決策各個環節的責任單位以及需承擔的相應責任。要堅決制止和糾正超越法定許可權、違反法定程式的決策行為。對應當聽證而未聽證、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未經集體討論做出決策的,要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給予處分。對依法應當做出決策而不做出決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要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四、建立健全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制度
(十四)嚴格規範性檔案制定許可權和發布程式。市縣政府及其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得違法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行政權力,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義務。議事協調機構、部門派出機構、部門內設機構不得制定規範性檔案。對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規範性檔案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事項,市縣政府及其部門原則上不再制定新的規範性檔案。制定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規範性檔案,要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意見,經法制工作機構實施合法性審查後,由制定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未經聽取意見、合法性審查並經集體討論決定的,不得發布施行。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規範性檔案,要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形式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十五)完善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市縣政府發布規範性檔案後,應當自發布之日起15日內報上一級政府備案;市縣政府部門發布規範性檔案後,應當自發布之日起15日內報本級政府備案;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門應同時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市縣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以及經市縣政府批准,由其部門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應根據《福建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報送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備案機關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對規範性檔案予以登記,並及時審查。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相牴觸或超越法定許可權、違反制定程式的,備案機關應通知制定機關在30日內自行修改或撤銷;制定機關逾期未修改或撤銷的,由備案機關予以撤銷或廢止,切實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逐步建立受理、處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審查規範性檔案建議的制度,認真接受監督。
(十六)建立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和定期清理制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制發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註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有效期滿的規範性檔案自動失效。期滿仍需繼續執行的規範性檔案,應由制定機關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按照相關程式重新制定。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在2009年對以往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組織全面清理;今後每隔兩年要進行一次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出台後,要適時進行專項清理;對上級機關認定或經投訴、舉報查實存在問題的規範性檔案,要及時進行清理。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相互牴觸、依據缺失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規範性檔案,特別是對含有地方保護、行業保護內容的規範性檔案,要予以修改或廢止。清理後要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指定報刊及時向社會公布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未列入有效檔案目錄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五、嚴格行政執法
(十七)改革行政執法體制。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鈎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適當下移行政執法重心,減少行政執法層次。凡法律、法規、規章對層級管理規定不明確的,或與人民民眾日常生活、生產直接相關的行政執法活動,主要由市、縣兩級行政執法機關實施。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從源頭上解決多頭執法、重複執法、缺位執法問題。繼續積極穩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已經開展的市縣,要認真總結經驗,進一步規範,向縱深發展;準備開展的市縣,要根據國務院檔案要求,儘快完善條件,推動這項工作。繼續開展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進一步加強行政服務中心建設,轉變服務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機制,行政機關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報本級政府決定。
(十八)完善行政執法經費保障制度。市縣行政執法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所需經費,要統一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要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罰沒收入必須全額上繳國庫,納入預算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依法取得,嚴禁擅自立項、擴大徵收範圍或提高徵收標準。對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違反罰繳分離的規定以及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業務經費、工作人員福利待遇掛鈎的,要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十九)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執法。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加強對事關人民民眾生命安全、身體健康等行業的執法監管,建立監管責任制度,把監管責任落實到崗到人,及時發現、果斷查處違法行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堅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切實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二十)依法規範行政執法行為。要完善行政執法程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行政執法環節、步驟進行具體規範,切實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體、期限明確。行政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要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切實做到公平公正執法。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有裁量幅度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條款進行梳理,予以細化,能夠量化的予以量化,並將細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標準予以公布、執行。同時,要根據法律依據的修改、變動情況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及時修訂、調整標準。要以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為重點,建立健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配套制度。同一區域的違法案件,違法事實、情節基本一致的,行政決定種類、幅度應基本一致。要建立監督檢查記錄製度,完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或徵用等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制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每年要組織一次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並與不定期評查相結合,促進行政執法機關規範執法。
(二十一)改進行政執法方式方法。要切實轉變行政管理理念,堅持以人為本、執法為民,堅持文明執法、規範執法,堅持“守法推定”、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端正執法目的,改進執法作風。要建立以教育為目的的提示執法制度,對初次違法且情節輕微的,應先下達行政執法提示單或口頭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要堅持說理式行政執法,在執法過程中說明理由,說通情理,防範和化解行政執法爭議。大力推行“格線化”行政執法方式,明確執法崗位,分解執法責任,解決基層執法機構崗位不固定、責任不明確等問題。建立行政相對人信用制度,形成守法記錄,實行分類動態管理。要進一步推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等柔性執法方式,促進行政法律關係雙方的和諧和社會穩定。
(二十二)強化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要建立執法依據定期梳理和分解執法職權制度。在對所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府部門“三定”方案進行全面、系統梳理的基礎上,明確執法職責,分解執法職權,落實執法責任,並根據執法依據的修改和廢止情況及時進行調整。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市縣政府要加強對其部門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評議考核,政府部門負責對其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評議考核,並將評議考核結果作為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要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不依法履行職責或違反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實施行政行為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二十三)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實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合法性審查制度。市縣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根據本級政府機構改革的實際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變動情況,重新審查變動後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合法性,並將相關情況向社會公布。健全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嚴格執行《福建省行政執法資格認證與執法證件管理辦法》,對擬上崗行政執法的人員要進行相關法律知識考試,經考試合格的才能授予行政執法資格,持證上崗。市縣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要把本行政轄區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及持有行政執法證件人員名單登錄在政府入口網站,接受社會監督。行政執法人員要亮證執法。嚴禁無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對被聘用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契約工、臨時工,要堅決調離行政執法崗位。要健全紀律約束機制,加強行政執法人員思想建設、作風建設,確保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六、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
(二十四)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在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和司法機關依法實施監督的同時,更加注重接受社會輿論和人民民眾的監督。要完善民眾舉報投訴制度,拓寬民眾監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民眾對行政行為實施監督的權利。市縣政府要制定舉報投訴的受理、處理辦法,指定機構和人員負責處理民眾反映的問題,並主動採取多種形式為社會提供監督平台和意見反饋途徑。要認真調查、核實人民民眾檢舉、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及時依法做出處理,並予以反饋。對社會影響較大的問題,要及時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對打擊報復檢舉、曝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十五)做好行政複議工作。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在行政監督、解決行政爭議、化解人民內部矛盾和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實施行政複議工作負責制,將行政複議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目標責任制。建立完善重大行政複議案件備案制度、定期報告制度。暢通行政複議渠道,堅持便民利民原則,依法受理應當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做到依法辦案、公正審理,切實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努力把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要改進行政複議審理方式,綜合運用書面審理、實地調查、聽證、調解等手段辦案,依法公正做出行政複議決定,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該撤銷的堅決予以撤銷,該變更的堅決予以變更,真正做到案結事了。要加強行政複議隊伍建設,按照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健全市縣政府行政複議機構,配齊配強行政複議人員。審理行政複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複議人員參加。要按照國家統一要求推行行政複議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切實提高行政複議能力和水平。
(二十六)認真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依法履行行政應訴義務,行政訴訟案件至少應指派1名本機關工作人員出庭應訴,鼓勵、倡導、支持行政機關負責人親自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要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認真落實司法建議,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要進一步推動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的良性互動機制建設,共同化解行政爭議,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二十七)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要嚴格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內容、程式和方式,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確保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要建立健全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指定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理順內部工作機制,明確職責許可權。要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的編制、修訂工作。要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發布機制,加快政府網站信息的維護和更新,落實政府信息公開載體,在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和政府入口網站免費提供查詢服務,為公眾查閱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條件。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年度報告、責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七、增強社會自治功能
(二十八)建立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民眾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機制。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全面正確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擴大基層民眾自治範圍,充分保障基層民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各項權利。進一步規範市縣政府的職責和許可權,嚴禁行政機關干預基層民眾自治組織自治範圍內的事情,不得將依法應當由政府及其部門履行的職責委託或交給民眾自治組織承擔。
(二十九)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按照重點培育、最佳化布局、加強引導、規範管理的原則,加強對社會組織的培育、規範和管理。要把社會可以自我調節和管理的職能交給社會組織,充分發揮各類社會組織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實施社會管理、提供公共服務,要積極與社會組織進行合作,鼓勵、引導社會組織有序參與。
(三十)營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會氛圍。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促進社會形成自覺學法、守法、用法、護法的氛圍。
八、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三十一)加強對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指導和支持。省政府各部門要帶頭依法行政,深入研究難點問題,加強對本系統工作的指導,並支持市縣政府及其部門依法行政。省政府法制辦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大力培育先進典型,及時總結、交流和推廣經驗,充分發揮典型的示範帶動作用。要根據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和要求,把是否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作為衡量市縣政府及其部門各項工作好壞的重要標準,繼續把是否依法決策、是否依法制定發布規範性檔案、是否依法實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受理和辦理行政複議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應訴職責等作為考核內容,更加科學地設定各項考核指標,一併納入市縣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實績考核指標體系,並與政府績效評估體系更緊密地結合起來,考核結果要與獎勵懲處、幹部任免掛鈎。
(三十二)市縣政府要狠抓落實。市縣政府要認真學習、宣傳本實施意見,在黨委的領導下對本行政區域內依法行政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依法行政工作,建立健全領導、監督和協調機制。要把加強依法行政擺上重要位置,主要負責人要切實擔負起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加強領導、狠抓落實,確保把加強依法行政的各項要求落實到政府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認真紮實地加以推進。對本實施意見確定的重要制度,各市縣政府要在2009年底前制定出台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上一級政府備案。要嚴格執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加快實行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和績效管理制度。市縣政府不履行對依法行政的領導職責,導致本行政區域一年內發生多起嚴重違法行政案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要嚴肅追究該市縣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下級政府和政府部門違法行政、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也要嚴肅追究該政府或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三十三)完善推進市縣政府依法行政報告和督查制度。各部門要在每年12月30日前向本級政府專門報告本部門本年度推進依法行政的情況。市縣政府要在每年1月30日前,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政府報告上一年度本地區推進依法行政的進展情況、主要成效、突出問題和下年度工作安排。要逐步建立依法行政統計制度,定期對行政決策、政府立法、規範性檔案制定、行政執法、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和評估,及時掌握本地區依法行政進展情況。省政府法制辦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市縣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我省實施意見的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三十四)加強市縣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要重視和加強市縣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建設,確保機構設定、人員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要加大對政府法制幹部的培養、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調動政府法制幹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要按照中辦、國辦《關於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健全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006〕27號)的要求,把政治思想好、業務能力強、有較高法律素質的幹部充實到基層行政機關領導崗位。市縣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不斷增強做好新形勢下法制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努力當好市縣政府及其部門領導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和顧問。
各級政府、各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省政府法制辦。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