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國有林場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國有林場管理,保障國有林場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六章三十一條,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國有林場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辦法全文,徵求意見的通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有林場管理,維護國有森林資源安全,保障國有林場合法權益,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省屬國有林場(以下統稱國有林場)的規劃建設、資源保護、經營管理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有林場是以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提供生態公益服務為主的公益性事業單位。
國有林場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生態為本、保護優先、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有林場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工作機制,協調解決國有林場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將其作為社會公益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其所在地國有林場建設和發展,把國有林場的道路、水利、供電、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建設規劃統一組織實施,將國有林場職工納入所在地社會保障體系;加強國有林場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協調處理林地林木權屬糾紛,維護國有林場經營區穩定。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機構履行國有林場國有自然資源資產出資人職責;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履行國有林場監督管理職責,負責指導、檢查、考核國有林場生產和經營活動,具體工作由其國有林場管理機構承擔。
設區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履行國有林場管理權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國有林場人事、生產和經營的管理。
國有林場履行法人職責,確保國有林場資產的保值增值。
國有林場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國有林場管理有關工作。
第六條 穩定國有林場經營區,維護其合法權益。國有林場經營區內屬於集體撥交的林地維持現狀,繼續由國有林場經營,並依法支付村集體林地使用費。
設區市人民政府對維護其所在地國有林場經營區的穩定負責,將國有林場林地保有數量與資源增長目標納入對設區市政府的考核內容。
國有林場應當依法保護、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可以通過租賃、合作造林、贖買、置換等方式擴大經營規模,促進森林資源增長,提高森林資源質量。
第七條 對在國有林場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全省國有林場發展規劃,明確國有林場的發展方向、建設目標和主要任務。
國有林場應當根據全省國有林場發展規劃,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報設區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國有林場應當根據生態建設需要,建設完善管護用房以及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礎設施,推進信息化建設。
第十條 國有林場應當加大林業科研技術投入,開展林業科研試驗,推廣林業先進實用技術,科學培育森林資源,增強國有林場科技示範帶動能力。
第十一條 國有林場應當採用良種壯苗造林,改造低產林分,調整最佳化樹種結構;鼓勵發展優良鄉土闊葉樹種、營造混交林、培育大徑材,提高森林質量,增強森林生態功能。
第十二條 國有林場可以依託森林資源發展森林旅遊等特色產業。鼓勵社會資本通過承包、租賃、合作等方式,參與國有林場發展森林旅遊等特色產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利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建設公益性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水利風景區的,應當對占用的林地、林木資源給予補償,國有林場應當支持。
第三章 資源保護
第十三條 省、設區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清查和動態監測,建立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檔案。
第十四條 國有林場應當加強森林資源保護,建立健全森林資源管護機制,配備森林管護人員,落實管護責任,加強管護績效考核,提高管護成效。
第十五條 國有林場應當根據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成立防護組織或者配備專門人員,加強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十六條 禁止擅自改變國有林場林地用途。嚴格控制建設項目使用國有林場林地,因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基礎設施、重要民生項目確需使用國有林場林地的,實行占補平衡,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禁止在國有林場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開發或者變相開發房地產;
(二)新(擴)建墳墓、廠房以及其他破壞森林資源、污染環境的工程設施或者建築物、構築物;
(三)毀林開墾、破壞和蠶食林地;
(四)堆放廢棄物、排放污染物;
(五)在禁火區吸菸和使用明火,在非指定區域生火燒烤、焚燒香燭、燃放煙花爆竹;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在國有林場內實施下列行為應當經國有林場同意,依法需要審批的,應當履行審批手續:
(一)種植、養殖、放牧、采脂、砍柴、挖樹兜、剝樹皮;
(二)獵捕野生動物;
(三)採挖、採集野生植物;
(四)舉辦群體性活動。
第十九條 在國有林場內從事生產經營和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有林場的有關規定,服從國有林場的統一管理。
第二十條 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森林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國有林場森林資源保護,根據工作需要在國有林場設立執法點(警務室)或者派駐執法人員。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國有林場的隸屬關係和經營區範圍,應當保持穩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分立、合併、撤銷國有林場或者調整經營區範圍、改變隸屬關係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機構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國有林場經營範圍內的森林資源及其他資產由國有林場依法經營管理。國有林場應當依據森林經營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依法保護、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和其它國有資產。
第二十三條 國有林場實行獨立經濟核算,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內部監管制度,規範各類產權產籍管理。
國有林場對外投融資、借款、擔保、承包、租賃、合作經營等活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 國有林場開展造林撫育、森林資源管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活動可以引入市場機制,面向社會購買服務。
第二十五條 國有林場應當加強森林資源權屬證明、森林採伐和造林規劃設計檔案、契約協定、森林經營方案等資料的管理,建立健全森林資源管理檔案。
第二十六條 國有林場場長負責管理國有林場的生產、經營等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森林經營方案和年度計畫;
(二)提請管理機構的設定、調整;
(三)依法聘任(解聘)或者提請聘任(解聘)工作人員;
(四)組織編制財務預算方案,制定規章制度;
(五)制定崗位責任制和績效管理方案;
(六)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重大事項;
(七)其他按照規定由場長行使的職權。
國有林場場長離任時應當對其進行森林資源離任審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經國有林場同意或者未經依法審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林場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託國有林場實施,並對國有林場實施處罰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增強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實施意見》(閩政〔2005〕1號)的要求,省政府法制辦將《福建省國有林場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下文稱《辦法(草案)》)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國有林場在培育森林資源、改善生態環境、發揮林業科技示範、發展林場經濟、搞好林場自身建設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現已成為我省重要的生態保障骨幹基地、林木良種繁育基地、林業科研教學基地、木材戰略儲備基地和生態文明教育基地,充分發揮了骨幹、示範和輻射作用,為綠化八閩、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改善生態環境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我省國有林場發展雖然取得一定成績,但與生態大省、生態強省建設不相適應,發展也不平衡,在管理方面也不很規範,管理工作無法可依,存在不少問題,如長期以來國有林場功能定位不清、管理體制不順、經營機制不活等問題。因此,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加強國有林場管理和生態保護,實現林場可持續發展,促進我省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迫切需要制定《辦法》。我辦經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徵求意見稿,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於國有林場的功能定位問題。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國有林場改革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印發的《福建省屬國有林場改革實施方案》規定,省屬國有林場主要功能定位為保護培育森林資源、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和提供生態公益服務,屬性界定為公益服務事業單位。因此,《辦法(草案)》第三條規定,國有林場是以保護培育森林資源、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提供生態公益服務為主的公益性事業單位。
(二)關於國有林場規劃建設問題。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印發的改革方案,明確國有林場要通過大力造林、科學營林、森林可持續經營、嚴格保護等措施,實現生態功能顯著提升;通過多渠道加大對林場基礎設施的投入。為加強國家林場規劃和建設,提升國有林場生產、經營水平,《辦法(草案)》第二章對全省國有林場規劃和建設作了具體規定。
(三)關於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的保護問題。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印發的改革方案,國有林場改革應當堅持生態導向、保護優先的原則。要以維護和提高森林資源生態功能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確保國有森林資源不破壞、國有資產不流失,為堅守生態紅線發揮骨幹作用。為此,《辦法(草案)》第三章從落實管護主體、加強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林地用途管制等方面加強森林資源保護。
(四)關於規範國有林場的經營管理問題。為保障國有林場經營區穩定安全,規範國有林場經營管理行為,《辦法(草案)》第四章從經營區穩定、國有資產管理和處置、資源利用等方面對國有林場經營管理行為予以規範。
二、提出意見的方式、期限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8月3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入“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網站”,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福州市華林路省政府法制辦收,並請在信封上註明“福建省國有林場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傳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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