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錦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實施辦法
- 通過時間:2010年6月17日
- 通過會議: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
- 市長 :王文權
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錦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內容,第三章 考核方式方法,第四章 獎 懲,第五章 附 則,
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
《錦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實施辦法》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錦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服務政府,保障與促進錦州全面振興和科學發展,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遼寧省依法行政考核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機關對考核對象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實施意見》和《錦州市關於貫徹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實施意見》,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進行的考查、評價和獎懲等活動。
第四條 市、縣(市)區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考核具體工作由本級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依法行政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市政府負責考核縣(市)區政府和本級政府部門;縣(市)區政府負責考核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本級政府部門。
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門,由其上級管理部門進行考核,並充分聽取當地政府的意見,考核結果抄告同級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實行雙重管理的部門,由所在地政府進行考核,並充分聽取其上級管理部門的意見,考核結果抄告其上級管理部門。
上級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依法行政考核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公眾參與、統一組織、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七條 依法行政考核結果應當納入政府、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第二章 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內容
第八條 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
(一)明確行政決策許可權,完善行政決策規則,規範行政決策程式;
(二)建立並實行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對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應當採取聽證會、座談會、論證會及其他有效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三)建立並實行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論證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事先由法制機構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涉及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及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事先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討論、採納論證意見或者建議情況應當有詳實記錄,作出行政決策的檔案應當合法有效;
(四)建立並實行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決定製度,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由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或者部門的行政領導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集體決定應當有完善的工作程式,行政首長對經集體討論作出的行政決定承擔主要責任;
(五)建立並實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評價制度,由確定的機構和人員定期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估和反饋,及時發現並糾正決策存在的問題,除依法保密的除外,應當公開有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依據和結果,並保證公眾的查閱權利;
(六)建立並實行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對違法決策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嚴重侵害公共利益的,對有關行政首長和行政分管領導追究相應責任。
第九條 轉變政府職能:
(一)依法界定和規範行政機關的職能和許可權,理順行政管理體制,推進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資分開,實現職責、機構和編制的法定化;
(二)完善依法行政的財政保障機制,實行集中統一的公共財政體制,清理和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政府非稅收入,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行政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三)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規範行政許可行為,減少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發揮行政規劃、行政指導、行政契約等方式的作用,加快電子政務建設,推行行政權力網上透明運行,擴大政府網上辦公範圍,建立電子監察網路,加強行政許可(審批)情況監察,提高行政許可(審批)工作效率;
(四)建立健全各種預警和應急機制,不斷完善各種應急預案,對應急決策的事項範圍、啟動機制、程式、時限、公布形式等作出規定,妥善處理各種突發事件;
(五) 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社會評議、年度報告、責任追究等制度,及時、準確公開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實現政府部門間信息互通和資源共享,為公眾查閱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條 加強制度建設:
(一)起草和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法定程式;
(二)建立健全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公眾參與、專家諮詢論證、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聽取和採納意見情況說明、向社會公布等制度;
(三)完善行政規範性檔案的修改、廢止和定期清理制度,實行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有效期制度。
第十一條 規範行政執法:
(一)改革行政執法體制,全面實施和規範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積極推進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機制;
(二)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做到主體合法、程式正當、定性準確、裁量適當,執法程式、執法文書符合法律要求;
(三)實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查制度,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經依法審定向社會公告;
(四)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行政執法人員經培訓考試,取得行政執法資格並持證上崗;
(五)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主體、執法依據、職責許可權、執法內容、裁量標準、程式步驟、具體時限、監督方式等應當採取有效形式向社會公開;
(六)建立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的有關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材料應當按照《遼寧省行政執法文書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立卷歸檔,實行統一集中管理,並定期進行檢查考評;
(七)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並實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先例制度和說明理由制度,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制度,探索開展規範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工作;
(八)實行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制度,按時報送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年度統計報表;
(九)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制度,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按照《錦州市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辦法》的規定報送備案;
(十)深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落實《錦州市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充實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文本,嚴格依法梳理執法依據、分解執法職責、落實執法責任,科學設定執法崗位,規範執法程式,實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等相關配套制度。
第十二條 防範化解行政爭議和社會矛盾:
(一)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建立解決民事糾紛的新機制,對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調解處理的民事糾紛,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公開、公平、公正、及時地予以處理;
(二)依法受理、審理行政複議案件,公正、及時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依法履行參加行政複議活動的職責,履行上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複議決定,加強行政複議機構和隊伍建設,提高行政複議人員的素質,完善行政複議工作制度;
(三)完善人民調解制度,積極支持基層組織的人民調解工作;
(四)完善行政裁決和行政調解程式,高效、便民、低成本地解決社會糾紛;
(五)完善信訪制度,提高信訪機構辦理信訪事項、化解糾紛的質量和效率,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第十三條 強化行政監督:
(一)自覺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依法向其備案行政規範性檔案,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
(二)自覺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主動聽取其對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政協委員提案;
(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實施的司法監督,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出庭應訴,自覺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
(四)強化政府的層級監督,落實《遼寧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監督;
(五)完善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強化對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遼寧省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錦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的規定報送備案,對政府法制部門的備案審查意見,及時依法處理;
(六)完善並嚴格執行行政賠償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補償制度,在法定期限內按照法定方式及時、足額兌現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應當獲得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
(七)支持和配合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依法開展監督工作,自覺接受並履行監督機關的監督決定;
(八)完善民眾舉報投訴制度,健全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訴舉報、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和及時依法處理的工作機制。
第十四條 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領導和責任落實:
(一)把依法行政作為政府運作的基本準則,貫穿於行政管理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領導、監督和協調機制,行政首長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制定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辦法和配套措施,落實依法行政階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務,實行依法行政的年度報告制度,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監督考核制度;
(三)建立行政問責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四)建立健全領導幹部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制度,強化對行政執法人員的依法行政知識培訓和考核,加強普法和法制宣傳,營造全社會尊法守法、依法維權的良好環境;
(五)加強法制機構建設,支持和督促政府法制部門及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履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評議的職責。
第三章 考核方式方法
第十五條 依法行政考核採取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全面考核與專項考核相結合,自查自評與互查互評相結合,公眾評議與考核機關考核相結合,材料審查與實地抽查相結合,定性評價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級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點和主要工作目標要求,制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明確具體考核內容、考核標準、考核形式和評定標準。
根據考核得分情況,考核等次分為優秀、達標、未達標三個等次,等次的分值劃分由考核方案確定。
第十七條 考核對象在被考核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自查自評報告;
(二)各專項考核自評結果及依據;
(三)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會議記錄、檔案資料、有關案卷、統計報表等;
(四)考核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年度考核的具體工作由市、縣(市)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由市、縣(市)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組成若干考核小組。
公眾評議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政管理相對人和其他有關方面的代表參加,可以採取座談會、問卷調查、徵求意見等方法進行。
考核結束後,市、縣(市)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綜合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公眾評議情況, 提出考核意見,並將考核意見向被考核對象通報。考核對象對考核意見有異議的,可在五日內向市、縣(市)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市、縣(市)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進行複查,複查結論通知申訴的考核對象。
考核意見經本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為最終考核結果。考核結果按照相應標準納入本級政府績效考核當中。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考核方案,予以加分或者提高等次:
(一)依法行政工作成績突出,獲省級以上(含省級,下同)表彰、獎勵的;
(二)依法行政的創新舉措被省級以上機關作為經驗推廣的;
(三)依法行政工作被省級以上新聞單位作為典型經驗予以宣傳報導的;
(四)考核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獎 懲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對考核情況予以通報。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的,給予通報表彰;對未達標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提出書面整改意見,整改情況由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檢查驗收,並向本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報告;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未達標的,建議相關部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考核中發現有嚴重違法行政行為的,考核機關應當啟動行政問責程式,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有效期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