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水市依法行政考核實施細則 ( 試行 )

《廣水市依法行政考核實施細則 ( 試行 )》是廣水市為了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進程頒發的條例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進程,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 (試行 )》以及《湖北省依法行政考核辦法 (試行 )》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負責對本級政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進行考核。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具體負責依法行政考核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四條 依法行政考核應當遵循統一組織、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組織領導、履行和轉變職能、行政決策、制度建設、社會矛盾防範和化解、行政監督等方面的情況。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對市政府各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組織領導、行政決策、規範性檔案管理、行政執法、行政監督等方面的情況。
第七條 依法行政考核實行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內部考核與外部評議相結合、書面審查與實地檢查相結合,採取聽、看、查、談、訪、評等方式進行。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考核中予以加分:
(一)推進依法行政成績突出,獲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或省、隨州市人民政府表彰、獎勵的;
(二)開展依法行政工作被中央新聞媒體或省、隨州市主要新聞媒體作為典型經驗進行宣傳報導的;
(三)考核機關確定的其他情形。
加分情形為同一事項的,不累積加分。
第九條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採取百分制計分方式,根據考核得分情況,分別確定為優秀( 90分以上)、合格( 70-90分)、基本合格( 60-69分)、不合格( 60分以下)四個等次。
第十條 考核對象根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在日常工作中及時匯總整理有關數據和資料,認真做好自查自評,在此基礎上形成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報告,於次年的 1月 10日前報送考核機關。
第十一條 依法行政考核結果在行政機關內部通報,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由考核機關通報表彰。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由考核機關予以通報批評,並責成考核對象寫出書面整改意見,限期進行整改。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考核中不得被評為合格及合格以上等次:
(一)行政決策不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二)未依法、全面、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導致發生特(重)大事故,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違法處置群體性、突發性事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考核機關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依法行政考核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依法行政考核分值計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總分。
第十四條 考核中發現有嚴重違法行政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並對有關行政機關及其主要負責人按照有關規定問責;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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