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聽證制度

實施聽證的主要內容包括民意諮詢、聽證、民眾質詢、民意調查評價等工作。

具體內容,發布機構,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行為,使政府的決策充分體現民眾的意願,根據《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意見》(道府發[2005]17號)精神,特建立本制度。
第二條 對涉及人民民眾利益和重大事項在研究決策、推行實施、效果評價等階段,縣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民意諮詢
第四條 政府在重大決策的醞釀階段,政府相關領導和涉及部門要深入到利益關係群體中進行調研,當面聽取民眾的意見和要求,並形成調研報告報縣政府,作為縣政府決策的參考。諮詢的主要內容:
(一)重要政策的制定;
(二)重要工程建設;
(三)容易引發集體訪的突出矛盾;
(四)其它民眾反映比較集中的熱點、難點問題。
第五條 縣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調研報告拿出初步決策意見,召開民意諮詢會,廣泛聽取民眾反映的意見,並作詳細記錄。
第六條 縣政府相關部門根據民意諮詢會收集的民眾意見進一步完善決策文本,並提交政府有關決策會議研究。
第七條 民意諮詢會的時間和內容提前五天通過電視、政府網站或其它有效方式告知社會,並接受涉及利益民眾報名;涉及利益民眾報名過多的,從中抽選或由涉及利益民眾推選參會代表。
第三章 聽證
第八條 政府決策過程中,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相關單位負責人和涉及利益民眾代表參加聽證會。
第九條 聽證會召開前一周,縣政府將有關議題告知縣人大、政協,由縣人大、政協抽選能夠代表利益關係群體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參加聽證會,並通知相關單位負責人到會舉證,同時在參加民意諮詢會的民眾中選取3-5名代表一併參加聽證會。
第十條 參加聽證會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涉及利益民眾代表有權就舉證單位列出的證據進行質證。
第十一條 參加聽證會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相關單位負責人和民眾代表會前應廣泛徵求利益關係群體的意見和建議,會後及時向其通報會議內容和決策結果。
第十二條 凡涉及廣大民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的重大事項決策的聽證,通過電視、政府網站等媒體報導聽證會的過程和結果。
第十三條 相關決策文本、政府檔案通過政府網站、政務公開欄等形式向社會發布,供民眾隨時查詢。
第四章 民眾質詢
第十四條 政府決策事項在執行過程中,主管部門要將政府決策事項的內容及時向民眾通報,凡民眾有疑問或不滿意的,可以通過口頭或書面等形式向政府提出質詢。涉及民眾比較多的和比較突出的問題,可以通過召開民眾質詢會的方式,集中進行政府和民眾之間的溝通。
第十五條 對民眾的一般性疑問和申訴,縣政府主管部門領導要認真傾聽或審閱,能夠現場答覆或解決的,要指定部門負責人現場答覆或研究解決。現場不能答覆或解決的,要列出答覆或解決計畫、明確責任人並限期解決。
第五章 民意調查評價
第十六條 政府決策事項在執行過程中,主管部門要將該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調研,特別要注重民眾對該決策的理解、支持正反兩方面的意見進行收集,並根據行業特點結合我縣的實際進行分析、評價。
第十七條 主管部門在進行充分調研、分析、評價的基礎上,提出評價意見,寫出評價報告書報縣人民政府審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發布機構

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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