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實施意見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實施意見是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關於地質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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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4號,以下簡稱《決定》)是黨中央、國務院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為了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增強地質勘查的資源保障能力和服務功能,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決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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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我省地質工作的總體要求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決定》提出的“四個統籌”和全面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戰略部署,加快推進地質勘查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轉變,努力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地質工作體系。做到加強規劃、適度超前、突出重點、完善體制、依靠科技、規範管理,切實加強地質調查、重要礦產資源勘查和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實現地質找礦的新突破,不斷提高礦產資源綜合效益,改善生態環境,加強地質災害防治,為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提供強有力的資源保障和基礎資源支撐。
二、加強我省地質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加強煤炭等能源礦產勘查。重點加強永安槐南-大田廣平、永春下洋-安溪感德、大田武陵-漳平吾祠、新羅白沙-漳平赤水、新羅鐵山-漳平永福、永定培豐-新羅適中、新羅蘇邦等7個省級煤炭資源勘查規劃區的煤炭資源勘查,在規劃區部署開展調查、普查和必要的詳查,大力開展紅層下、火山岩下、推覆體下等深部找煤工作,開闢新區,增加資源儲量。積極推動海上油氣勘查工作和近海域天然氣水合物調查評價,加強沿海地熱資源勘查和合理開發利用。加強鈾礦勘查,提高已發現鈾礦區地質工作程度,力爭發現新的鈾礦產地。
(二)加強非能源重要礦產勘查。重點加強鐵、銅、鉛、鋅、錳、鎢、金、銀、鉬、稀土等金屬礦產以及石灰石、葉蠟石、螢石、石英砂、高嶺土等非金屬礦產勘查。在武夷成礦帶的17個重點成礦遠景區,合理部署勘查工作,力爭實現新的找礦突破,形成一批重要礦產資源基地。認真組織實施國土資源大調查,積極開展礦產遠景調查和科學研究,為科學開展礦產資源勘查提供依據。
(三)做好礦山地質工作。重點加強龍巖坑柄、永安加福、大田柯坑、永春鉛坑、永定瓦窯坪、漳平煤礦、邵武煤礦等7個國有煤炭危機礦山和連城錳礦、潘洛鐵礦、尤溪金鑫金礦、泰寧何寶山金礦等4個國有金屬危機礦山深部和外圍接替資源勘查,延長礦山服務年限。鼓勵礦山企業與地質勘查單位加強合作,在礦區深部開展勘查,增加資源儲量。加強礦山生產過程中的補充勘探,大力開展共生伴生礦產和尾礦的綜合評價、勘查和利用,指導科學開採,提高資源綜合效益。
(四)提高基礎地質調查程度。重點加強武夷成礦帶以及重大地質問題地區區域地質調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和遙感地質調查。力爭用10年時間,完成我省東部1∶5萬區域地質調查和西部重要成礦遠景區1∶5萬區域礦產遠景調查工作。加強我省前寒武紀和中生代火山岩重要含礦地層劃分對比和地質年代及其含礦性研究,進一步開展閩西南石炭紀岩相古地理研究,為尋找大、中型隱伏礦床提供基礎地質依據。抓緊修編福建省地質圖、福建省礦產圖、福建省煤田地質圖,為社會提供有效快捷的地質信息服務。加強農業地質工作,積極開展沿海經濟帶生態地球化學調查,為發展高效、生態農業和近海養殖以及人居環境改善、地方病防治提供服務。加強城市地質工作,開展福州、廈門、泉州等中心城市地質調查,建立三維可視化城市地質信息管理系統,為城市規劃和建設提供依據。
(五)強化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調查監測。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一百千萬工程”。用3―5年時間,建立和完善全省地質災害防治信息和預警系統,治理100個重大地質災害危險點,完成1000個地質災害隱患點的村民的搬遷任務,力爭實現10000個村莊地質災害群測群防。認真組織實施全省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加強重點地區地質災害調查,強化地質災害易發區工程建設、城鎮規劃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完善礦山環境治理責任制,建立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紮實推進礦山環境恢復治理。
(六)推進地質資料開發利用。重點加強我省成礦區帶和優勢礦種地質資料研究和開發利用,完善地質成果資料目錄網上公開查詢系統,加快推進地質資料的數位化、網路化、社會化服務進程。建立省地質資料電子閱覽室,提供快捷、便利的地質資料社會化服務體系,發揮地質資料的最大效益。嚴格執行地質資料匯交制度,建立省級實物地質資料庫,加強實物地質資料匯交管理。
三、加強我省地質工作的措施
(一)加強公益性地質調查工作。省國土資源廳要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圍繞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目標,組織開展基礎地質、礦產地質和環境地質調查。公益性地質調查項目應當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優選項目承擔單位。公益性地質調查成果,除涉及國家安全的以外,應公開無償提供社會使用。省財政將安排一定資金用於開展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基礎地質、礦產地質、環境地質調查。
(二)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各級政府每年要安排專項資金,用於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同時要注重發揮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質勘查的機制。“十一五”期間,省級財政每年預算安排省級地質勘查專項資金(國有地質勘查單位、省屬國有煤炭礦山企業按一定比例配套資金),委託屬地化管理的國有地質勘查單位在省級煤炭勘查規劃區開展煤炭資源的調查、普查和必要的詳查以及在武夷成礦帶的重要成礦遠景區開展前期地質勘查,勘查成果除煤質較好、礦床規模較大的煤炭資源首先配置並協定出讓給省屬國有煤炭礦山企業外,其餘採用市場競爭方式出讓礦業權,所得收入主要用於地質勘查再投入,實現滾動發展。
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要進一步完善省級地質勘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省級地質勘查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制度。按照取之於礦、用之於礦的原則,各級政府收取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權使用費、礦業權價款應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和礦山生態恢復治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允許礦山企業礦產資源勘查支出按有關規定據實列支。
(三)進一步完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機制。確立企業在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中的主體地位,鼓勵各類社會資本參與礦產資源勘查,積極發展多種所有制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公司和機制靈活的找礦企業。各類礦山企業新建礦區或採區,必須依法投資勘查礦產資源或有償取得礦業權,承擔投資風險,享受投資權益。鼓勵國有(含國有控股)礦山企業實行探采結合,組建具有較強競爭力的礦業公司或企業集團,增強在國內外參與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能力。鼓勵國有地質勘查單位通過控股或相對控股吸納社會資本合資、合作,組建礦業公司或地質技術服務公司。
(四)改善和最佳化地質勘查工作環境。各級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維護探礦權人、勘查單位的合法權益,支持地質勘查單位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工作,協調解決探礦權人、勘查單位在實施勘查活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保證勘查活動正常開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他人依法取得探礦權的勘查作業區進行勘查或採礦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參股等為條件干擾勘查活動。探礦權人和地質勘查單位要認真履行法定義務,嚴格執行地質勘查規範和技術標準,提高地質勘查工作質量。
(五)進一步培育礦產資源勘查市場。深化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建立統一、競爭、開放、有序的礦業權市場。培育和規範地質勘查市場中介服務機構,完善礦業權、礦產儲量評估機制,健全礦業權評估師、礦產儲量評估師制度,探索建立註冊地質師執業準入資格制度。
(六)不斷提高礦產資源利用效率和綜合效益。大力發展循環經濟,重點開展低品位資源以及尾礦開發利用技術研究,提高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降低採礦貧化率。加強對煤炭資源開採的綜合管理,對煤炭資源實行總量控制,規模開採。認真執行礦產資源最低開採規模的規定,嚴禁大礦小采,肢解礦山,防止浪費礦產資源現象的發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煤炭等重要礦產資源流通領域的管理,建立健全重要礦產品準運證制度。
(七)進一步完善和強化礦業權管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進一步規範探礦權出讓行為。依法維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對發現具有商業價值礦產地的探礦權人,要依法維護其依法勘查、探礦權轉讓、採礦權取得等權利。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礦產資源勘查違法行為,重點打擊無證非法勘查行為,取締“占地圈礦”、以采代探和無資質單位人員實施勘查活動。加快建立礦產資源勘查區塊退出機制,促進探礦權人加快勘查進度,提高我省地質勘查工作程度。
(八)擴大地質領域對外開放。以開放促發展,進一步創造穩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和政策環境,積極引進國外資本、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鼓勵外商在我省投資勘查開發礦產資源,保障外商在我省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合法權益。鼓勵省內有條件的企業、地質勘查單位到境外開展我省緊缺的煤炭等重要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提高礦產資源保障能力。加強與省外重要礦產資源勘查開採領域的合作與技術交流,不斷提高我省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效率和水平。
(九)深化國有地質勘查單位改革。進一步落實國務院關於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的方案,按照企事分開的原則,推進國有地質勘查單位改革。具體改革方案另行制定。按照事業單位改革的要求,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地質勘查隊伍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3〕76號)中的各項政策。“十一五”期間,逐步落實屬地化國有地質勘查單位有關住房改革所需經費,解決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醫療等社會保障以及基礎設施建設問題。國有地質勘查單位現有使用的土地需改變為經營性用途的,可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儲,並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所得收入主要支持國有地質勘查單位改革與發展。
(十)增強地質科技創新能力。大力實施“科技興地”戰略,完善以國有地質勘查單位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地質勘查科技體制,建立多渠道的地質科技投入體系。省國土資源廳要組織編制全省地質科學和技術發展中長期規劃,省科技廳、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要積極支持開展重大地質找礦技術的科技攻關,對技術創新性強、推廣套用前景好的地質科研項目給予立項支持。加快推進地質工作信息化,繼續實施數字國土工程,廣泛套用地理信息系統、全球定位系統和遙感技術等現代信息技術,加快對地觀測、深部探測和分析測試等高新技術的開發與套用。繼續建設全省地質災害空間資料庫,提高災害預警水平。加強地質測試分析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野外長期觀測站網等科技平台的建設,全面提升地質勘查技術和裝備水平。開展閩台地質礦產對比研究,加強海峽兩岸地學交流。
(十一)發展地質教育,加快人才開發。發展我省地質高等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加強地質類學科專業建設。根據地質工作的實際需要,合理安排省屬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地質類學生招生規模。國家獎學金和資助貧困學生政策進一步向地質類學生傾斜,鼓勵學生報考地質類專業,鼓勵畢業生到地質一線就業。建立健全鼓勵創新的地質人才開發機制和管理體制,國有地質勘查單位要以重大地質勘查和科技攻關項目為依託,大力培養創新型人才、複合型人才和科技領軍人才,項目負責人中要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技術骨幹。改善野外地質工作條件,工資分配政策要向野外地質工作人員傾斜,完善津貼補貼政策。逐步建立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按貢獻參與勘查開採項目收益分配的新機制,為穩定地質人才隊伍創造良好環境。
(十二)科學編制和實施省級地質勘查專項規劃。省國土資源廳要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認真組織編制省級地質勘查專項規劃,最佳化我省地質工作布局,引導地質勘查資源合理配置。省級地質勘查專項規劃要納入省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通過年度計畫、勘查項目、專項措施等予以落實。
四、加強領導,切實做好地質工作
(一)加強對地質工作的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地質工作,進一步提高對加強地質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將地質工作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制定和落實加強地質工作的政策措施,認真研究解決當前地質工作中存在的體制不順、功能不強、投入不足和人才缺乏等突出問題,不斷完善地質勘查體制機制,增強地質工作活力。要加強地質勘查管理,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維護地質工作秩序。省直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能,加大支持力度,加強協作配合,落實相關政策,共同做好地質工作。
(二)加強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工作。省國土資源廳要認真履行地質勘查行業管理職能,統籌管理地質工作,研究擬定加強地質勘查工作的政策措施,指導推動國有地質勘查單位的改革和發展。要完善地質勘查技術規範、行業標準,建立健全地質勘查單位資質管理制度,依法規範行業準入。要建立統一的地質勘查行業統計制度,及時提供信息服務。要建立省地質勘查行業協會,發揮中介服務的作用,促進行業自律,提高勘查工作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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