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加強地質工作決定的實施意見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加強地質工作決定的實施意見》是青海省人民政府2006年發布的一項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加強地質工作決定的實施意見
  • 外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加強地質工作決定的實施意見
  • 發布日期:200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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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地質工作是經濟社會發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礎性工作,服務於經濟社會的各個方面。我省作為資源型省份,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尤為重要。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明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宏偉目標,對地質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4號)精神,促進地質工作更好地滿足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檔案內容

一、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做好地質工作
(一)充分認識地質工作的重要性。
新中國成立以來,青海的地質工作得到了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地質勘查和科學研究成效顯著,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五十多年來的地質勘查工作,確立了礦產資源開發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冷湖、花土溝油田、錫鐵山鉛鋅礦、察爾汗鉀鹽礦、茫崖石棉礦、熱水煤礦、祁連山銅礦等一大批礦產地的開發,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重要資源保障。以礦產資源開發為基礎的石油天然氣、鹽湖化工、有色金屬三大支柱產業,極大地促進了全省經濟社會的發展。近年來,隨著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逐步深入,全省地質事業有了新的發展。但是,當前全省地質工作相對滯後,存在投入不足、體制不順、人才缺乏和能力不強等問題。特別是基礎性地質礦產調查、地質科研落後,環境地質調查薄弱,礦產資源勘查程度低,可規模開發的礦產資源基地匱乏,已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隨著現代化建設進程的推進,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環境矛盾日益突出。加強地質工作,是緩解資源制約、保障經濟發展的重要舉措,是防治地質災害、改善人居環境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須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青海、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鞏固民族地區安定團結的戰略高度,進一步提高對地質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加強地質調查、礦產資源勘查和地質災害監測預警等工作。
(二)加強地質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總體要求: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化地勘體制改革,推進地質勘查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轉變,加快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地質工作體系。按照國務院“四個統籌、一個加強”的總體要求開展地質工作,努力實現地質找礦新的重大突破,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資源保障和基礎支撐。
基本原則:按照適度超前、突出重點、完善體制、依靠科技的原則,面向全省經濟社會需求,集中力量加強基礎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突出重要成礦區帶、重點礦種的勘查,充分挖掘資源潛力,增加礦產資源儲量,提高資源供給能力和保障程度;加強地質災害和地質環境調查監測,提高地質服務能力;建立政府與企業合理分工、相互促進的地質勘查體系;理順和健全地質工作管理體制,形成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資金投入的良性循環機制;加強地質礦產勘查科研與創新,引進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加快地質工作現代化步伐。
二、明確地質工作任務,保障經濟社會發展
(三)加強重要礦產勘查。
加強柴達木盆地及其它含油氣盆地的石油、天然氣勘查,切實增加可采儲量。加大青藏鐵路沿線等地區的煤炭資源勘查,重點加強魚卡、木里等煤田基地深部和外圍預查、普查和必要的詳查工作,儘快提交可供規模開發的煤炭資源基地;積極開展青南缺煤地區和新的成煤層系的勘查,探明一批新的礦產地。積極開展鈾礦、地熱等非常規能源資源的調查評價和勘查。
按照國家“西部重點突破”的方針,實施礦產資源保障工作。重點加強鐵、銅、鉛、鋅、鈷、鉬、鉀鹽、金等重要礦產勘查。在柴達木盆地及周邊、東崑崙、北祁連、三江北、巴顏喀拉等重要成礦區帶,合理部署礦產預查、普查,引導和鼓勵商業性勘查。集中資金,加強對有一定規模潛力地區的資源勘查,儘快形成一批重要礦產資源開發基地。加強礦山地質工作,加快危機礦山和現有礦山接替資源勘查,推進礦床深部和外圍找礦,延長礦山服務服務年限。開展共(伴)生礦產和尾礦的綜合評價、勘查和利用,做好礦山關閉和復墾階段的地質工作。
(四)加強基礎地質調查。
全省基礎地質礦產調查工作程度低、地質科研滯後,要加大投入,儘快提高全省基礎地質礦產調查和綜合研究程度。繼續在北祁連、東崑崙、三江北、柴北緣等重要成礦區帶,按照多目標、多學科、多技術的要求,系統開展區域地質礦產、遙感地質調查和區域地球物理、地球化學普查工作。
繼續部署套用型地質科研,突出重要成礦區帶和重要礦種的成礦、找礦關鍵地質問題和適用技術的科技攻關;科學評價區域礦產資源潛力,為合理部署礦產資源勘查工作,促進地質找礦重大突破打下堅實的基礎。
(五)加強地下水調查評價。
繼續實施缺水地區地下水供水水源調查評價和找水工程,全面提高人民民眾飲水安全,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水資源的需求。重點解決東部等乾旱缺水地區和地方病高發貧困地區人民民眾的安全供水問題。全面推進柴達木盆地地下水勘查,保障油氣、鹽化、煤炭等工業基地和城鎮生產生活用水需求。繼續推進城鎮地下水資源的優質優用和地下水應急供水水源地的儲備。嚴格審批有重大污染風險的建設項目,保障城鎮和經濟社會發展的供水安全,促進地下水水質與生態環境向良性方向發展。
(六)強化地質災害和地質環境調查監測。
儘快完成重點地質災害防治縣(市)的地質災害隱患點信息化和群專結合的防治體系建設,加強地質災害預報預警和重點城鎮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努力減少地質災害損失。結合全省生態保護與建設工作,開展“三江源”等生態脆弱地區地質環境調查評價,強化基礎設施、城鎮以及鄉村建設前期工程地質勘查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完善全省地下水監測網路,加強湟水流域、柴達木盆地周邊和環青海湖地區地下水動態調查評價和過量開採與污染的監測;推進柴達木盆地鹽湖滷水監測網點建設。推進農業地質、城市地質和礦山環境地質調查。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恢復工作。
三、立足省情、深化改革,完善地質工作體制機制
(七)加強公益性地質調查工作。
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在現有地勘隊伍體制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調整和強化公益性地質工作職能,逐步建實建強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承擔服務於經濟社會發展的公益性、基礎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並承擔全省地質勘查項目業務技術管理相關工作,接受國土資源部、中國地質調查局通過項目聯繫進行的業務指導,主動為全行業服務。省財政主管部門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辦法,保障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的經常性支出等有關經費,項目經費按實際工作量核定,切實保障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的正常運行和工作開展。公益性地質調查也要引進市場競爭機制,提高公益性地質調查工作的水平。
(八)完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機制。
要加大礦產勘查向國內外開放力度,進一步開放礦產勘查市場,充分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進行商業性礦產勘查。要健全和完善鼓勵商業性投資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辦法,明確商業性礦產勘查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確立和保障企業在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中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確立和保障企業在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中的主體地位。可以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勘查項目,政府原則上不再出資。對工作程度較低,勘查風險大的重要礦產資源,政府適當加大前期勘查投入,降低商業性勘查風險。種類礦業企業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必須依法投資礦產資源勘查或有償取得礦業權,承擔投資風險,享受投資權益。鼓勵礦山企業組建有競爭力的礦業公司或企業集團,依法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鼓勵國有地勘單位與社會資本合資、合作,組建礦業公司或地質技術服務公司。鼓勵發展多種所有制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公司和機制靈活的找礦企業。鼓勵國有地勘單位和有條件的企業到國外開展重要礦產資源的勘查開採。擴大地質勘查領域對外開放,積極引進國內外資金、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廣泛開展地質勘查領域的省內外和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全面提高礦產資源勘查水平。
(九)建立省級地質勘查基金。
省財政和稅務主管部門要完善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業權價款使用費的管理政策,以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權價款和省地質勘查專項資金等為基礎,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用於公益性、基礎性地質調查和重要礦種、重要成礦區帶礦產資源預查、普查和必要的詳查。制定地質勘查基金管理辦法,規範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業權價款用於地質勘查的部分要足額到位,逐年增加省地質勘查專項資金,同時要廣開渠道、多方籌集資金,實現基金的滾動發展。對使用地質勘查基金查明的礦產資源,原則上採用市場方式出讓礦業權。
(十)加強地質勘查管理。
按照提高礦產資源保障能力的要求,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地質勘查工作的管理,注重發揮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制定促進地質工作發展的政策、勘查規劃和計畫,進行地勘行業管理和巨觀指導;加強全省地質勘查業務技術監督指導工作,實行總工程師負責制。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地質工作的監管。全面推進礦山資源儲量的動態監測和管理工作。各地質勘查部門要加大地質勘查項目執行的監督管理力度,做好地勘項目的立項論證和實施工作,力爭實現地質找礦的重大突破。建實地質勘查項目相應的業務管理機構,充實管理人員,加強地勘項目立項、設計、執行和成果驗收的管理,促進項目的正常開展。
逐步完善地質勘查監督管理制度,逐步實現對地勘項目質量、進度、資金的三大監管控制,項目經費要與進度、質量相聯繫,切實發揮經濟槓桿的控制和引導作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確保項目規範執行,實現成果目標。
(十一)深化國有地勘單位改革。
省編制、人事、國土資源、財政等主管部門要因地制宜,加大工作力度,從我省實際出發,積極探索有利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改革途徑,按照企事分開原則,繼續推進國有地勘單位的改革。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地質勘查隊伍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3]76號)和省上的有關要求,進一步落實關於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的方案,共同研究和落實相關政策,研究我省地勘單位整合方案和辦法,集約和壯大地質勘查力量,避免惡性競爭。各地質勘查部門和單位要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不斷總結經驗,在國家統一部署下,依據本部門特點,深化改革、轉變機制、整合力量、發揮優勢、加快企業化進程,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為目標,建強地質勘查隊伍,積極進入商業性礦產勘查市場,提高在礦產資源勘查市場上的競爭能力,促進自身發展。加大對國有地勘單位政策支持和落實的力度,切實解決好國有地勘單位突出存在的歷史遺留問題。努力給地質工作人員營造一個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為地勘單位改革發展創造條件。
四、加強地質人才培養,增強地質科技創新能力
(十二)加強地質人才培養。
要充分依靠現有教育資源,加強地質類學科建設。依託國內地質院校,培養急需的地質人才。在青海大學設定地質勘查類專業,為地質勘查事業輸送一批學業優秀、勤于思考、基礎厚實的地學新人。加強地質職業教育和在職人員繼續教育,加大知識更新力度,提高現有地質技術人員知識水平、綜合素質和工作能力,造就一批野外一線的實用人才。重點加強地質技術工人的崗位職業培訓,培養一批業務精通、技術嫻熟、吃苦耐勞、勇於創新的高級專業技術工作充實地勘隊伍。繼續推進我省地勘單位和省內外高等院校地質類專業合作與共建,以重大地質勘查和科研項目為依託,以地質科研骨幹為主體,以生產帶動科研、科研促進生產,鍛鍊和造就一批素質優秀、知識廣博、專業精深、樂於奉獻的創新型、複合型地學領軍人才。
(十三)鼓勵地質科技創新。
認真落實全省科學技術大會精神和全省科技規劃、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健全地質科技多渠道投入體系,逐步加大地質科技投入。充分發揮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地質專家在地質科技領域的作用,深入研究適合我生活上成礦背景和自然條件下的成礦理論、找礦方法、勘查關鍵技術,提高勘查的技術能力和勘查水平。
繼續大力推進地質科技進步,廣泛套用地理信息系統、全球定位系統和遙感技術等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全省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信息系統,加快推進地質工作信息化建設。千方百計籌措資金改善地質裝備,提高地質勘查的效果和質量。加快適應我省自然條件的地表調查、深部探測和分析測試等適用技術的引進與套用。加強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機構的建設,為礦產資源勘查提供強有力的技術保障,逐步實現地質勘查的現代化。
(十四)調動和發揮地質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積極創造條件,制定政策,完善用好人才、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機制和體制。研究制定提高野外地質人員、特別是一線地質職工的工資和野外津貼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修訂地勘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條件,完善地質測繪工程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逐步建立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新機制。建立重大地質成果獎勵機制。充分調動地質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充分發揮地勘單位和廣大地質工作者的作用。
廣大地質工作者要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主動面向經濟社會發展的主戰場,積極拓展服務領域。加強學習,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素質,增長業務技術,增強服務能力。繼承和發揚“以獻身地質事業為榮、以艱苦奮鬥為榮、以找礦立功為榮”的優良傳統,繼續發揚“特別能吃苦、特別能忍耐、特別能戰鬥、特別能奉獻、特別能團結”的高原人精神,在新時期地質工作中再創佳績、再立新功。
五、加強地質工作領導,提高地質工作管理水平
(十五)認真實施地質勘查規劃。
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儘快編制完成地質勘查規劃。明確地質勘查工作的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統籌地質工作總體布局,指導和調控礦產資源合理配置,將地質勘查規劃納入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中,並通過地勘項目制度計畫和專項措施予以落實。
加強地質勘查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適時開展地質勘查規劃的實施評價工作,及時研究總結規劃實施效果。分析實施中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根據實際需要,按程式及時修改和調整規劃。
(十六)做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工作。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做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國有地勘單位改革和發展。完善技術規程和工作標準,加強全省各類地質勘查項目的監督管理。加強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按照國家規定,依法規範行業準入,建立全省地質勘查行業統計制度,提供地質礦產信息服務。發展和規範行業協會,發揮好行業自律、中介服務等作用。大力完善地質資料服務於全社會的功能,建立健全地質資料信息共享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投資環境信息服務系統。嚴格地質資料匯交制度,強化地質資料保管利用的監督管理,加快地質資料數位化進程。公益性、基礎性地質資料向全行業、全社會公開。提高地質資料的研究、開發和社 會化服務水平。
(十七)強化礦業權管理。
嚴格礦業權審批許可權,增強對全省重要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調控能力。根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地質勘查規劃,科學、合理設定礦業權。完善礦業權設定的規計預審制度,提高礦業權管理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保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全省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禁止圈而不探或以采代探等行為。依法整頓規範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秩序,規範礦業權出讓轉讓行為,依法查處礦產資源勘查開採違法行為。
(十八)切實維護地質勘查秩序。
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到加強地質工作,對促進全省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進一步提高加強地質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將加強地質工作列入本地區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對地質勘查工作的支持和協調配合,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全力支持地質勘查工作。特別是要做好項目地區基層民眾的工作,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無理阻礙地質勘查,項目承擔單位要主動與當地政府溝通、協調,確保地質勘查工作順利進行。
加強地質工作任務艱巨,使命光榮,責任重大。全省各級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貫徹本實施意見,抓緊制定有關配套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好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努力做好我省地質工作,保障全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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