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決定的意見

《貴州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決定的意見》是貴州省人民政府於2007年06月28日以黔府發〔2007〕23號發布的一個地方規定,促進地質工作更好地滿足貴州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決定的意見
  • 發布機構:貴州省人民政府
決定意見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4號,以下簡稱《決定》),促進地質工作更好地滿足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用科學發展觀指導全省地質工作
(一)充分認識加強我省地質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地質工作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先行性、基礎性工作,服務於經濟社會的各個方面,是我省經濟社會實現跨越式發展的前提和保障。在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下,我省地質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為全省經濟社會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我省是全國礦產資源富集的省份之一,也是勘查開發相對滯後、地質災害高發、工程性缺水嚴重的地區,還存在礦產資源勘查工作投入不足,基礎地質工作覆蓋率低,管理體制不順、機制不活、服務功能不強,自然生態、地質環境條件脆弱等問題,難以適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加強地質工作,是增加資源儲備能力、保障經濟穩步發展的重要舉措;是推進城鄉建設、開展國土整治的重要基礎;是有效防治地質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必須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高度,提高對地質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做好全省地質工作。
(二)加強地質工作的總體要求。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統籌地質工作部署與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統籌公益性地質調查與商業性地質勘查,統籌礦產地質勘查與環境地質勘查,統籌省內地質事業發展與地質領域的對外開放。緊緊圍繞全省經濟建設和資源開發戰略,加強公益性、基礎性地質工作,全面提升服務功能;加強資源勘查,切實把優勢礦產勘查放在突出位置,努力實現地質找礦新的重大突破,提高資源供給能力及保障程度;加強環境地質工作,減少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加強地下水勘查,提供水資源保障;依靠科技,增強地質工作創新能力;從實際出發,深化體制改革,大力推進地質勘查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轉變,加快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地質工作體系。
(三) 加強地質工作的基本原則。堅持立足省情、適度超前、突出重點、完善體制、依靠科技的原則。圍繞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以政府投資為引導,以商業勘查為主體,充分發揮地勘單位的主力軍作用,鼓勵企業投資風險勘查,加大找礦力度。集中力量,突出重點礦種和重要成礦區帶的礦產資源勘查,優先安排工業建設特別是優勢特色產業建設需要的地質勘查工作。以完善礦產資源規劃及有償使用制度為手段,形成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資金投入的良性循環機制。推進地質理論研究與創新,加強高新技術及適用性技術的套用,提升地質工作科技水平。
二、加強地質工作的主要任務
(四)突出重要能源礦產勘查。煤是我省的優勢特色礦產資源,根據國家和省煤炭資源的總體開發規劃布局和經濟發展的需求,編制全省煤炭和煤層氣資源勘查規劃,有計畫有步驟地開展煤炭地質勘查工作,全面查清煤炭資源賦存情況和資源潛力。優先開展電煤基地、煤化工基地以及國家規劃礦區煤炭資源普查和必要的詳查工作。積極開展煤層氣、地熱、鈾礦等非常規能源資源的調查評價和勘查,制定全省地熱資源勘查開發規劃。
(五)加強非能源優勢礦產勘查。重點加強對鋁、磷、金、鉛鋅、銻、錳等礦產的勘查和綜合研究。以滿足磷化工、鋁工業基地建設需要為目標,加強織金新華磷礦區、開陽翁昭礦區、黃平甕安福泉磷礦區資源勘查,加強遵義北部和黔中地區鋁土礦資源勘查。以尋找新的大中型金屬礦產地為目標,加強黔西南卡林型金礦成礦區、黔東南金銻多金屬礦成礦帶、黔西北銅鉛鋅銀礦成礦帶、晴隆獨山銻礦成礦帶、松桃和遵義中部錳礦成礦區等重要成礦區帶的地質調查與勘查。
(六)加強地下水勘查。把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作為解決我省工程性缺水問題的一項重要工作,合理安排試點,加強勘查規劃,做好可行性研究,明確建設目標,又好又快地促進我省地下水勘查開發利用工作。要切實加強領導,統籌抓好地下水勘查開發工作。要確保資金投入,逐年提高地勘基金用於地下水勘查的比例,各有關部門在年度經費預算中也要安排經費專項用於地下水勘查。
(七)著力做好礦山地質工作,延長老礦山服務年限。開展全省主要固體礦產資源潛力調查,全面摸清礦山保有資源量、服務年限和危機程度,編制全省危機礦山接替資源勘查規劃。在礦權出讓、政府資金安排等方面制定相關優惠政策,充分發揮礦山企業積極性,鼓勵礦山企業按照理論指導、技術優先、探邊摸底、外圍拓展的方針,有計畫、有組織地開展礦山地質勘查工作,增加資源儲備,延長老礦山的服務年限。大力推進危機礦山深部和外圍找礦工作。積極開展共伴生礦產和尾礦的綜合評價、勘查與利用。
(八)推進基礎性、公益性地質工作。在重要經濟區域、重點成礦區帶,系統開展1/5萬區域地質、水工環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及遙感地質等調查及綜合研究。加強戰略性資源遠景調查、農業地質調查、重要地質遺蹟調查評價、城鎮地質調查等公益性、基礎性地質工作,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基礎地質資料。
(九)強化地質環境調查監測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針對我省地質環境條件脆弱,岩溶石漠化嚴重,地質災害頻發等地質環境問題,重點開展地下水與環境地質調查,生態環境整治示範。完善全省地質環境監測體系,建立健全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預警預報網路。加強銅仁地區、畢節地區、遵義市、六盤水市等地質災害高度易發區的地質災害調查治理和地質環境監測工作。開展主要城市環境地質調查及脆弱性評價,地質災害高(易)發區1/5萬調查評價。制定國土整治規劃、城市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推進重大建設項目選址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全面推進礦山環境地質調查工作,建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
(十)建立地質資料的社會化服務機制。嚴格執行地質資料統一匯交制度,開展地質資料專項清理。廣泛套用電子信息技術,加強地質資料信息資源的最佳化集成,提高資料信息的綜合處理能力。建立以網路平台為基礎的地質資料信息共享和社會化服務體系,推進地質資料的公開利用,及時向社會提供地質信息服務,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三、完善地質工作體制和機制
(十一)健全公益性地質工作體系。實施公益性地質調查,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優選項目承擔單位。加強現有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建設,其經常性支出等有關經費列入省級財政預算,保障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的日常運行和業務工作的正常開展。公益性地質調查由政府專項資金投入,地質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無償向社會提供使用,為商業性礦產勘查提供基礎地質信息。
(十二)建立完善礦產資源勘查良性循環機制。充分發揮社會資本投資礦產資源勘查的積極性,建立政府、社會資本合理分工、相互促進的礦產資源勘查機制。積極爭取國家地質勘查專項投入,充分利用省級地勘基金(周轉金),重點開展煤、磷、鋁等重點礦種和重要成礦區帶的前期勘查。對使用地勘基金查明的礦產資源,原則上採用市場競爭的方式出讓探礦權採礦權,所得收益按國家有關規定,在扣除勘查單位收益後,由中央、省、地、縣按比例分成。
確立和保障地勘單位以及勘查企業在商業性勘查中的主體地位,充分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進行商業勘查,形成多渠道勘查投入機制。政府對可以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勘查項目原則上不再出資,主要進行市場引導和提供社會服務。對工作程度低、勘查風險大的重要礦產資源,政府適當加大前期勘查力度,帶動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鼓勵國有地勘單位通過礦業權市場,與有實力的企業和社會資本建立合資、合作礦業公司,實現勘查開發一體化,增強地勘單位的市場競爭能力,提高地質勘查的規模化、現代化程度。礦山企業、地勘單位的勘查支出,以及繳納的探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均作為礦產勘查成本按有關規定據實列支。
(十三)培育和規範礦產資源勘查市場。深化礦業權有償使用制度改革,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健全統一、競爭、開放、有序的礦業權市場。加強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導,完善市場規則,建設交易平台,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培育礦產資源勘查技術市場、資本市場和交易市場,有序推進探礦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培育和規範地質勘查市場中介服務機構,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完善礦業權評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地質災害評估機制。
(十四)積極穩妥推進地質工作體制改革。按照政事分開、政企分開、事企分開的原則,推進地質工作體制和運行機制轉變。正確處理地質勘查隊伍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係,進一步落實國務院關於地質勘查隊伍體制改革的相關優惠政策。國有地勘單位轉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礦產地的探礦權、採礦權,符合規定並經批准,其價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轉增為國家資本金;對企業化經營的國有地勘單位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按照有關規定,經評估後可以採取出讓、租賃、作價(入股)或授權經營等方式處置;努力解決地勘單位基礎設施建設欠帳過多問題,按照當地的統一政策進行住房改革;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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