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決定的實施意見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5〕28號,以下簡稱《決定》)確定了未來一個時期我國土地管理的大政方針,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巨觀調控,構建和諧社會和實現小康目標的重要舉措,是全面推進土地管理事業改革和發展的綱領性檔案。為認真貫徹落實《決定》精神,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5〕28號,以下簡稱《決定》)確定了未來一個時期我國土地管理的大政方針,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巨觀調控,構建和諧社會和實現小康目標的重要舉措,是全面推進土地管理事業改革和發展的綱領性檔案。為認真貫徹落實《決定》精神,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統一思想,切實加強對土地管理工作的領導
(一)充分認識嚴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實行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國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決定的。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耕地保護同經濟社會發展用地需求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從我省的情況看,全省耕地面積由2000年的1030萬畝減少至2004年的813萬畝,年均減少43.4萬畝。人均耕地由1999年的2.02畝降為2004年的1.51畝,低於西部地區人均2.1畝的平均水平,其中西寧及海東部分地區人均耕地低於聯合國糧農組織確定的0.8畝警戒線,土地形勢十分嚴峻。因此,我們必須深刻理解《決定》精神,從國家糧食安全、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社會長期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正確處理保護耕地和促進發展的關係,正確處理好嚴格監管和有效服務的關係,切實擔負起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歷史責任。
(二)深入持久地開展土地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教育活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在集中學習《決定》和溫家寶總理重要講話的基礎上,積極開展土地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教育活動。通過學習進一步增強各級領導幹部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意識,提高依法管地的能力和水平。同時,加強面向全社會的土地國情和土地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為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三)加強對土地管理工作的領導。土地管理要堅持有利於促進全省經濟發展、有利於促進“三農”工作、有利於促進社會穩定的總體要求。各級政府要將嚴格土地管理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結合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從提高執政能力的高度,切實加強領導,依法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二、強化管理,全面落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相關規劃
(四)依法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報批工作。按照國家現行規定,省級和西寧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審批,州(地)、縣(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審批;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由省人民政府授權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審批,但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規模、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指標、基本農田保護指標、土地用途分區等規定內容,須事先報省人民政府核定。規劃經批准後,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五)維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嚴肅性,嚴禁擅自修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城市、集鎮和村莊規劃區內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集鎮和村莊規劃,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做好兩個規劃的銜接,不得擅自修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編制或修編中,不得隨意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規模。當前,有關部門要加快省級與西寧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工作,儘快啟動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
(六)嚴格執行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管理辦法》。程,結合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從提高執政能力的高度,切實加強領導,依法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七)嚴格執行國土資源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有農用地轉用計畫指標、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目錄的項目,不得通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對有關建設項目的審批、核准,要將建設用地預審意見作為必備要件。
三、落實責任,切實保護好耕地(八)建立耕地保護責任考核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各級人民政府要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變用途。符合法定條件,確需改變用途和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逐級簽訂目標責任書;建立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履行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耕地保護責任履行情況。
(九)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耕地占補平衡。各級人民政府上報分批次農用地轉用和單獨選址建設用地報件前,必須制定補充耕地方案,落實補充耕地地塊。未制定補充耕地方案或未落實補充耕地地塊的,不予受理。對不能自行補充耕地的,由各級人民政府、建設項目業主按照《青海省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閒置費徵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繳納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
(十)做好項目工作,加快土地整理復墾步伐。各級人民政府要千方百計加大土地整理復墾力度,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開發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積極探索土地開發整理多元化的投資渠道,在爭取國家重點扶持的基礎上,充分調動各方參與土地開發整理的積極性。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04〕94號)的要求,在土地出讓金中提取15%專項用於農業土地開發,其中30%由省統籌,70%留地方的規定。土地開發整理要堅持深度開發和廣度開發相結合;村莊改造、小城鎮建設、農田水利
基本建設相結合的原則,實施田、水、路、林、村的綜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的質量。
四、完善程式,依法履行土地徵收(徵用)職責
(十一)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職責。土地徵收、徵用權是人民政府的法定職責,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建設項目需徵用土地,必須向當地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照法定程式報批。禁止項目業主單位自行征地或委託其他部門征地;征地補償費不落實不得進行征地。有關部門要制定並公布各州(地、市)、縣征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或區片征地綜合地價,建立土地徵收、徵用評估制度。
(十二)採取靈活多樣的安置措施,保障被征地農牧民的長遠生計。要依法建立健全相關政策措施和工作程式,積極探索多元化的被征地民眾安置方式,確保被征地農牧民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對經濟較發達或市場化程度較高、基本口糧田能保證、不影響生產生活的地方可採用一次性貨幣安置的方式;對有穩定收益的項目,可實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或者征地補償費入股的方式;對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好,又有區位和環境優勢的,可利用部分征地補償費發展二、三產業等。土地補償費應主要用於被征地農牧戶,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用的分配使用應依法進行。要加強對土地補償安置費分配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
五、深化改革,促進土地的集約利用
(十三)最佳化土地利用結構,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按照“控制增量、盤活存量、集約利用、促進發展”的體要求、鼓勵和引導工業項目向開發區(園區)集中,商業和物流向城鎮集中,房地產開發向社區集中。充分挖掘存量建設用地的潛力,積極開展土地收購儲備工作,探索符合我省實際的土地集約利用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城鎮建設應從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出發,合理確定建設規模。
(十四)實行供地目錄和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劃撥用地目錄》、《限制供地目錄》和《禁止供地目錄》,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停止高檔別墅類房地產、高爾夫球場用地的審批規定。
(十五)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嚴格執行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經依法批准利用原劃撥用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金。經依法批准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依法公開交易,按照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金。
(十六)嚴禁閒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檔案自行失效;已實施征地,滿兩年未動工的,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收取土地閒置費,並在下達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畫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作。
(十七)嚴格執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制度,進一步完善土地收益管理辦法。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實行先繳後分,按規定標準就地全額繳入國庫,不得減免,並由國庫按規定比例就地分成劃繳。審計機關要加強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和使用的監督檢查,對擅自減免和欠繳的,要依法追繳。要加強對土地收益的管理,財政部門要加快建立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留省部分的分配使用辦法。
六、強化基礎,為嚴格土地管理提供技術支撐
(十八)加快推進地籍管理全覆蓋。加強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城鎮地籍調查等工作。西寧市、格爾木市及其它尚未開展城鎮地籍調查的地區,要儘早安排布置。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支持新一輪土地調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保證數據的真實性。
(十九)認真做好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工作。建立健全全省三級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和地價動態監測體系,逐步形成土地供應情況自動分析和預報制度;做好全省存量建設用地調查工作,適時開展全省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
(二十)重視土地管理基礎投入。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措施,加大對土地管理基礎的投入,每年從土地收益中安排部分經費,用於土地管理基礎建設,並列入當年財政預算。重點用於土地調查、規劃編制、基本農田保護、基準地價制定、土地資料庫和信息網路、動態監測體系建設。
七、依法行政,維護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嚴肅性
(二十一)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審批土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批權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各州(地、市)、縣(市)人民政府不得違法審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不得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上報。
(二十二)強化執法監察職能,加大土地執法力度。執法監察工作要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查處相結合的原則。積極開展省、州、縣三級土地執法動態巡查工作,認真落實執法監察報告備案制度。對有案不查,執法不嚴,管理鬆弛的,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要責令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對相關責任人要給予嚴肅處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各級人民政府要主動接受國家土地督查專員的監督檢查,積極配合國家土地督查專員的工作。
(二十三)全面推行土地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法律規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違法減免和欠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對違反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審批制度的;侵占、挪用、拖欠農牧民征地補償費的;違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違反和規避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規定的;未按法定程式報批擅自建立各類開發區(園區)的,要追究當地政府主要領導的責任,並根據《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給予相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處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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