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稅務登記是指
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對
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它的意義在於:有利於稅務機關了解納稅人的基本情況,掌握稅源,加強徵收與管理,防止漏管漏征,建立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正常的工作聯繫,強化
稅收政策和法規的宣傳,增強納稅意識等。
稅務登記的種類分為設立稅務登記、
變更稅務登記和註銷稅務登記三種。
名詞概述
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徵收管理的起點。
稅務登記範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①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②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③扣繳義務人: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辦理扣繳稅款登記。享受減免稅待遇的納稅人需要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證件及使用:
(1)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①開立銀行賬戶;②領購發票。
(2)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
①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②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③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④辦理停業、歇業; ⑤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登記流程
稅務登記的種類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登記、復業登記、註銷登記和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開業稅務登記
企業、包括企業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
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活動。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2)有關契約、章程、協定書;
(3)銀行賬戶證明;
(4)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5)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資料。
變更稅務登記
變更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重要變化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的一種稅務登記手續。
納稅人辦理稅務變更的情形應當包括:發生改變單位名稱、改變法定代表人、改變住所和經營地點(不涉及主管稅務機關變動的)、擴大和縮小生產經營範圍、其他稅務登記內容。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自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停業、復業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通常為停業前1個星期)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1年。
納稅人應當於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領回並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填寫《延期復業申請審批表》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准後發放《核准延期復業通知書》,方可延期。
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視為已恢復營業,實施正常的稅收徵收管理。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
註銷稅務登記(先稅務,後工商)
註銷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活動。
(一)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二)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變更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三)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四)納稅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檔案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准後,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
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外出經營報驗登記是指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地方稅務機關當日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即時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註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報驗登記,並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一)《稅務登記證》(副本);
(二)《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三)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它資料、證件。
納稅人在《外管證》註明地銷售貨物的,除提交以上證件、資料外,應如實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申報查驗貨物。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地方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並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期限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
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2、
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其
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3、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
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
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4、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
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
註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5、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應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在30日內向遷達
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6、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必須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算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
稅款、
滯納金、
罰款,繳銷
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7、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用途
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基本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四)領購發票;
(六)辦理停業、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管理規定
1、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應當採用同一代碼,信息共享,一般情況下從事工商行業者稅務登記由國稅辦理,從事其它行業的稅務登記由地稅辦理。
2、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3、 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
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4、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5、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
稅務管理。
6、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7、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相關手續
辦理稅務登記應帶的手續依行業、經濟性質與具體相關事務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所以稅務登記辦理前應諮詢相應稅務機關。但一般情況下,稅務登記應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二)有關契約、章程、協定書;
(三)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變更情況
如果納稅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了變化,納稅人首先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且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那天起的30天內,持相關證件到以前稅務登記的機關處申報並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如果按照規定可以不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則也要在有關部門批准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的30天內,持相關證件到以前稅務登記機關處進行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發生以下情況時,則需要進行變更稅務登記: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名稱變化
2、變更法定代表人
3、經濟類型的改變
4、經營地點的改變
5、生產經營範圍或者方式的改變
6、生產經營期限的變更
7、開設分支機構或者關閉下屬單位
8、主要經營電話號碼發生變化
9、其他稅務登記的變更
變更手續
(一) 納稅人改變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經濟類型、經濟性質、住所或者經營地點(指不涉及改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生產
經營範圍、經營方式、開戶銀行及帳號等內容的,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報告。
1. 營業執照;
2. 變更登記的有關證明檔案;
3. 國家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稅務登記表等);
4. 其他有關證件。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報告。
(二) 納稅人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表,一式三份,按照表式內容逐項如實填寫,加蓋企業或業主印章後,於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表之日起十日內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准後,報有關國家稅務機關批准予以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填發的稅務登記證等有關證件,並按規定繳付工本管理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髮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汽油、柴油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33號)
稅務登記主要政策法律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工作標準
1.受理審核
(1)審核納稅人是否屬於本轄區管理,對於不屬於本轄區管理的不予受理,並告知納稅人到管轄地稅務機關辦理登記;
(2)審核納稅人附報資料是否齊全,《稅務登記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3)審核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原件與複印件是否相符,複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4)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5)按照納稅人識別號的編制規則正確錄入納稅人識別號碼;
(6)系統自動檢測納稅人的重複辦證、逾期辦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是否已存在
非正常戶記錄等;
(7)如屬重複辦證,則轉入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工作流程;如納稅人逾期申請辦理稅務登記,錄入登記基本信息後進行違法違章處理;如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系統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記錄的,則不予受理稅務登記申請並告知納稅人到被認定為非正常戶的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接收處理;
(8)對於提交的證件、資料中有疑點的,須列印《稅務文書受理通知單》(CTAISV1.1)或《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交納稅人,製作相應文書通知屬地稅源管理部門進行
實地調查,經屬地稅源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後於15個工作日內向綜合服務視窗反饋,根據核查情況決定是否予以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對經審核無誤的,將其報送的《稅務登記表》上籤章並註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最終經系統中錄入核准的稅務登記信息。
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
(二)住所、經營地點;
(三)登記類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產經營方式;
(六)生產經營範圍;
(七)註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
(八)生產經營期限;
(九)財務負責人、聯繫電話;
(十)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2.核准、發放證件
對經審核無誤的,在其報送的《稅務登記表》上籤章並註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經系統中錄入核准的稅務登記信息。
收取稅務登記工本費並開具
行政性收費票據交付納稅人,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3.資料歸檔